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梓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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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34/2017 [2018] HKCFI 6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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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交付本席判刑。被告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是1,888克的「冰」毒。 事發在2017年3月24號的凌晨,被告在落馬洲管制站進入香港的時候被海關截停,在他身上搜出相關的毒品。在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犯事,並在之後的錄影會面裡,承認他販運相關的毒品,因為他沒有收入,在一名叫阿偉的朋友的招募下,同意販運「冰」毒由內地進入香港。在事發的兩天前,阿偉叫他將相關的毒品帶入香港,被告就在一間酒店房內,在其他人協助之下,將相關的毒品收藏在他的身上。被告說他同意販運毒品,阿偉應承給他15,000元的酬勞。相關「冰」毒的價值超過560,000元港幣。 被告今年22歲,根據代表他的何大律師所說,被告在兩年之前,他的職業是廚師,每月有10,000元的收入。被告中四程度,爸爸做運輸,媽媽做清潔工,有一名弟弟就讀中二。被告犯案的時候沒有工作。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一段長時間的監禁。就監禁的刑期,上訴法庭在過往案例裡面定下了判刑指引,下級法院必須要跟從。相關的指引視乎不同種類的毒品及所牽涉的份量而定,份量愈多,刑期愈重。 就本案來說,牽涉的是「冰」毒,法庭應該參考譚伊真及Abdallah案件,相關案件裡面定下了指引,譚伊真一案定下的指引如果涉及是超過6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不低於20年的監禁。而根據Abdallah一案,以本案的毒品份量而言,判刑起點應該是23至26年的監禁。此外,正如何大律師所說,本案牽涉跨境因素,根據鍾炳焜一案,法庭需要就這個因素加刑。何大律師亦向法庭陳述楊利明一案,案裡亦指出相關的加刑不應該超過兩年。 就這件案件來說,正如何大律師所說,最重要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的坦白認罪,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但在釐定判刑起點及加刑刑期的時候,法庭可以考慮被告人的情況而在指引的範圍之下,作出一個適當的決定。 就這件案件來說,本席考慮到被告人沒有案底,本席亦看到母親寫求情信給法庭,裡面表露了對被告的關懷及家人對他的支持。就以上的因素,本席在釐定判刑起點的時候會作出考慮。 就這件案件,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及本席所說的因素,本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23年的監禁,這是在相關的判刑指引裡面的範圍最低的一個起點。此外,考慮到跨境因素,本席亦只加刑1年,所以總共的判刑,是24年的監禁。再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將刑期由24年減至16年。 被告判處16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