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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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57/2017 [2018] HKCFI 11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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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44.20克的可卡因。 案情指,被告在2017年6月6日下午4時,在沙田禾輋邨被警察截停,在他身上搜出三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控罪所指的相關可卡因。 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相關的毒品是作售賣用途,但有部分作為自用。 其後的錄影會面,被告承認他以每日500至600元替人運送毒品。他在當天以25,000元購買該三包毒品,在相關的地點拿取毒品時,被警方截停。被告指,他自己每日會服用8至10克的可卡因毒。 相關危險藥物可卡因,估計巿值超過六萬三千港元。 被告人現年21歲,教育至中四程度,初犯。據被告人所說,他服用可卡因已經有一年的歷史。 代表他的黎大律師代替被告人呈遞了九封求情信件,包括他自己、爸爸、媽媽、兩個弟弟、中學校長、輔導主任及區議員的求情信件。被告人在信裡指,自己現在已經很後悔,希望可以獲得輕判,早日重入社會。他的爸爸、媽媽及弟弟都有同樣的說法,指被告容易受人影響,誤交損友,誤入歧途。中學校長和輔導主任都有相同的說法。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被告需要面對一個相當長的刑期。上訴庭就不同的危險藥物的販運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判刑是與相關販運的危險藥物數量掛勾。就可卡因毒,法庭已經參考上訴法庭案件劉德明的判刑指引,即是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毒,判刑起點是5至8年的監禁。 就這件案件,牽涉的毒品份量是44.20克的可卡因,適合的判刑起點應該是七年零三個月的監禁。法庭接受被告人有部分可卡因作自己服用,主要考慮到被告人被捕之後的驗毒報告顯示,被告人有服用可卡因的痕跡。就這一個考慮,法庭將七年零三個月扣減六個月,至到六年零九個月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扣減。所以判刑由六年零九個月減至四年零六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