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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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一項簡稱「串謀詐騙」的罪名。控方指被告在澳門豪賭,欠下債務,所以回港後遭兩男陪同,想盡辦法繳還這債項 [1] 。被告打算向姑媽討錢營救之餘,趁機與兩男串通,將原本$1,500,000的債項訛稱為$2,500,000,三人從中瓜分當中增加的$1,000,000。三人希望姑媽中計,全數付款,讓三人成功得益。

Case No.DCCC 946/2017[2018] HKDC 79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6/2017

[2018] HKDC 7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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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兆麟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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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6月27日
出席人士: 徐兆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志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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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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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面對一項簡稱「串謀詐騙」的罪名。控方指被告在澳門豪賭,欠下債務,所以回港後遭兩男陪同,想盡辦法繳還這債項[1]。被告打算向姑媽討錢營救之餘,趁機與兩男串通,將原本$1,500,000的債項訛稱為$2,500,000,三人從中瓜分當中增加的$1,000,000。三人希望姑媽中計,全數付款,讓三人成功得益。

2.被告由大律師代表,他否認控罪,並指他從來無心欺騙姑媽,他一直打算向姑媽講出事實真相,讓姑媽知道需要協助繳交$2,500,000,其中$1,500,000是原本的債項,$800,000是他其他的債項(所謂外債),餘下的$200,000是給予兩男的費用,唯他每次嘗試向姑媽表白時,均遭兩男阻止,故沒有機會澄清。

證人

3.本案中共有六名證人作供,分別是:—

(一) 被告的姑媽(簡稱“姑媽”);

(二) 被告的父親(簡稱“父親”);

(三) 馮警長(簡稱“馮”);

(四) 彭警員(簡稱“彭”);

(五) 朱警長(簡稱“朱”);

(六) 被告。

證供撮要

4.為確保本文件的內容精簡,本席只會在以下討論的環節提及各證人的供詞,而現在只概括地,指出姑媽和父親主要供述在餐廳內的所見所聞,包括有否目睹朱警長在被告面前大力拍檯說「成件事係點㗎?你好同我講喇喎」。他們在庭上均回答並沒有意到這辯方提出的動作和說話。

5.三名警務人員的供詞主要涵蓋「特別事項」,他們否認辯方所有的指控,強調調查和錄取口供時公允、恰當。被告則就特別和普通事項上作供指出警方的不是和堅稱自己的無辜、清白。

證物

6.除「招認」證據遭辯方反對呈堂,所有證據均同意直接供法庭考慮。

不爭議的事發經過

7.基於同意呈堂的證物,和雙方互不爭議的證供,本席很容易便發掘出以下的主要事發經過。

8.2017年6月4日,被告離開香港到澳門賭博,欠下賭債500,000港元。賭債遭轉售給某公司,公司派員護送被告上船,離開澳門回港。

9.6月5日,被告到港,在碼頭由公司委派的兩男〔阿偉和阿King〕迎接和自此陪同,陪同期間被告與公司討價還價,最後同意償還$1,500,000了事,唯被告需要家人(姑媽)幫忙才能付款。雙方進一步同意向姑媽要求$2,500,000,當中一,$1,500,000歸公司;二,$200,000歸兩男作為車馬費;三,$800,000最終繳還被告當時的外債。

10.6月6日凌晨,姑媽應約出現尖沙咀麥當勞餐廳,期間被告雖遭兩男控制,但仍向姑媽表示需向兩男繳還$2,500,000債務,當中$1,500,000為舊債務,$1,000,000為新債務。姑媽又遭「阿偉」展示被告欠債$2,500,000的債據一張(控方證物P14)。雙方討價還價,最終同意先付$600,000是好,雙方離開餐廳,兩男帶走被告。姑媽在考慮後,決定報警求助。

11.同日下午,警員已到達紅磡麥當勞餐廳埋伏。姑媽由被告的父親陪同應約赴會,在餐廳內坐下等候。被告由「阿偉」帶進場,坐下與姑媽和爸爸商討。期間被告聽到父親提起母親就事件十分擔心時感動落淚,現場三位親人情緒不穩。之後,「阿偉」像接到來電,逐離席舉步離開餐廳。見狀,埋伏警員立刻採取行動,在廳餐外拘捕「阿偉」,罪名是非法禁錮,並作出調查。

12.警誡下,「阿偉」保持緘默。「阿偉」攜帶著兩部電話,內裡藏著:—

(一) 一段長八秒的影片片段(謄本證物P13),當中被告向阿King跪著,兩男稱正在協助被告構思辦法還債;

(二) 一段長九分鐘的錄音(謄本證物P15),當中被告向對方(公司的高層)指自己負責管理夾萬,所以可以回到姑媽的珠寶公司偷取箇中的碎鑽,再變賣數百萬元來還債;和

(三) 一幅照片(證物編號14),照片中是一張被告欠債$2,500,000的債據。

13.另一邊廂,在紅磡餐廳之內,其他警務人員上前處理三名親人,最後三人分開乘坐警車回署。

14.被告在回署路上,在車廂中由馮陪同,兩人有所交談,期間馮對被告作出警誡。到署,被告被帶往220室,當中被告分別在馮的補錄記事冊和彭的補錄會面紀錄上簽名。

15.同日晚上,彭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

特別事項

16.經考慮後,本席已在審訊中的適當階段判定控方成功證明所有辯方爭議呈堂的「招認」均由被告自願作出,故容許它們正式呈堂納為證據,當然比重的問題需容後處理。本席裁決的原因如下。

17.「特別事項」經「交替程序」處理。

18.被告對警方的指控不合邏輯,嚴重違反「內在或然性」。被告稱朱警長在紅磡麥當勞餐廳內步到他的面前大力拍檯,大聲問話。本席想警方何會在當時下午時分在一廣受歡迎的餐廳內,在所謂光天化日,應該眾目睽睽的情況下作出這明目張膽的威嚇言行?若然這樣做的話實在太過冒險,而且當時被告只是一名遭禁錮的受害者,並非疑犯,那警方根本沒有動機威嚇被告。

19.無論如何,被告的親人(姑媽和父親)應該近在咫尺,警長會在他們面前恐嚇被告嗎?更甚,親人在庭上均稱沒有留意到這拍打事件,難道他們均見到拍檯,不過在庭上包庇警長?所謂護短?但原因何在?雖知道親人們報警是愛護被告,為了營救被告逃出禁錮,本席認為他倆不會隱瞞事實損害至親(被告)的利益,畢竟被告與姑媽關係要好,這點從前者要求後者付出巨額金錢營救可見一斑。因此,本席並不相信被告指朱警長拍檯大聲質問他之說法。

20.至於乘車回警署途中被告與馮警長的對話,馮見被告作為受害人,詢問一下事發經過有何不可?不過被告竟然講出一些不利自己的說話,馮又立即警誡被告,這警方的做法明顯恰當。至於辯方指馮在庭上複述被告當時的說話並不完全準確,及在警署補錄時又不給予被告機會觀看,要求被告立即簽名是好。本席認為被告稱自己所講的版本,與馮稱的版本基本一樣,都是騙局一場,那馮又何需多此一舉,畫蛇添足,生安白造,違規作假之餘,又催促簽名?

21.另外辯方指,就連現在呈遞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根本不是馮交給他(被告)簽署,而是應該彭警員交給他的。本席想,不爭議地,馮當時的確將補錄記事冊交給被告,那將「補錄」和「通知書」,一同交給被告最為方便。馮為何自己交「補錄」之餘,又假手同事交「通知書」這樣多此一舉呢?畢竟,這樣複雜又有甚麼好處?本席對辯方的指控不由甚解,辯方的版本明顯不合理。

22.至於彭警員,被告亦有所指控,即彭根本沒有正式拘捕被告,被告稱直至錄影會面前,他一直未受警方拘捕,他不知道自己是被捕人士,是疑犯。不過,被告又同意事實上,彭在邀請他在補錄會面紀錄上簽名前,曾閱讀了內容給他聽,當中內容寫著「...拘捕及警誡你...拉你...罪名...有理由相信你...串謀詐騙...」。本席想被告聆聽了以上內容後,都不知道自己是被拘捕,被「拉」,被相信串謀詐騙?本席認為被告稱自己當時無知這點不值一信。縱使姑媽對被告的智慧和邏輯評價負面,本席目見被告作供超過一小時,本席認為被告雖不聰明,但聽力、智力和表達能力明顯正常。本席肯定被告清楚在警署內發生的所有事件,警方對他講的所有說話,所作出的拘捕。

23.本席亦不信納辯方對彭就「補充」這點上的指控。辯方投訴,在補錄時和在錄影會面時已向彭要求有所補充,但前者因彭稱補錄乃粗略記錄,其後錄影會面時可以詳談,聽罷被告便不了了之。後者被告明顯作出補充要求,但立即遭彭借詞婉拒。就前者,本席認為,被告在補錄中已親手寫下,沒有修改的要求,那被告現在根本自打嘴巴。至於後者,經過彭在錄影會面時的詳盡詢問,被告已暢所欲言,一一作答,在結尾補充階段時更深表悔意,本席看不到警方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有任何不當的地方。本席否定辯方的所有指控,逐判處所有「招認」均可呈堂。

普遍事項

24.現時控方選擇的撿控基礎狹窄,只是額外$1,000,000索款的:—

(一) 性質(賭債與否);和

(二) 由來(欠兩男公司與否)。

25.控方指,被告明知額外的$1,000,000並非賭債,並非欠公司的,卻夥同兩男打算向姑媽訛稱的確是賭債,的確是欠公司的。他們三人打算向姑媽稱被告欠公司一筆$2,500,000賭債是好。

26.奈何,不爭議的是,被告曾向姑媽講$2,500,000中$1,500,000是舊債,$1,000,000是新債,那被告為何將$1,000,000區分出來?究竟他自己心目中把百萬區分出來的原因是甚麼呢?被告心想向姑媽說真,講出$1,000,000的本質由來?但遭阿偉立即打斷?這樣被告便不能暢所欲言,但他內心根本沒有這樣欺騙姑媽的意圖。

27.被告在各「招認」中,的確承認「呃」姑媽,但明顯地當中打算「呃」的是關於禁錮這點,即明明沒有禁錮,但向姑媽表示遭禁錮,利用這禁錮的騙局或「苦肉計」來欺騙姑媽[2]。不過,既然現時控罪的焦點並非訛騙禁錮,所以被告承認「呃」禁錮這證據與控罪關係不大,幫不了控方。

28.本席認為控方沒有進一步的證據支持被告蓄意訛騙索款的數目和性質,相反本席信納被告在法庭上之證供,他的確冇心(沒有意圖,沒有法律上的「造意」)去這樣欺騙姑媽,(欺騙禁錮則當別論)他了解和參與的計劃是向姑媽講述事實$2,500,000交公司,公司收起$1,500,000後便將其餘的$200,000交給兩男,和將最後的$800,000繳付被告其他的債項,被告心中沒有這欺騙的成份,唯他每每嘗試向姑媽剖白這點的時候,均遭「阿偉」阻止而已。

判決

29.既然沒有必須的「造意」,控罪不成,本席依例判處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詳情指唐兆麟於或約於2017年6月5日,在香港與名為阿偉及阿King的人串謀詐騙唐鳳明即不誠實地:

A. 虛假地表示該唐兆麟賭輸共港幣2,500,000元的款額(該筆款額)。

B. 虛假地表示該唐兆麟欠該阿偉及阿King的公司該筆款額;及

C. 誘使及致使該唐鳳明交出該筆款額。

[2] 「阿Sir,其實我冇畀人非法禁錮,我係想借呢件事去呃我姑媽畀錢我,我唔知道我屋企人會因為呢件事去報警,我知錯喇。」控方證物P20,補錄會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