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貸有限公司 對 Ng Fu 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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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富華先生(「伍先生」)乃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2018年第10792號申索(「該申索」)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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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1/2018 [2018] HKCFI 16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1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10792號)
_____________ 判䅁書 _____________ 本申請 1.伍富華先生(「伍先生」)乃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2018年第10792號申索(「該申索」)的被告人。 2.伍先生不服審裁處周紹和主任審裁官在2018年4月12日就該申索所作出的裁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審裁處的裁決 3.在該申索中,城市信貸有限公司(「城市信貸」)向伍先生追討36,950.38元,理由是伍先生拖欠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信用卡戶的還款,此債項由中國銀盛金融信貸控股有限公司於2012年11月30日從渣打銀行買入,然後再由中國銀盛金融信貸於2015年12月14日將債權轉讓于城市信貸。城市信貸聲稱曾多次以口頭和書面形式要求伍先生還款,但都不獲理會,因此入稟追討。 4.該申索獲排期於2018年4月12日在周主任審裁官席前第一次聆訊。 5.聆訊當天,訴訟雙方於開庭前達成和解,以審裁處的標準表格填寫了和解協議(「該協議」),並在審裁處主任讀出及解釋該協議的內容後,各自在該協議上簽署,以表示明白及接受當中的和解條款。 6.周主任審裁官根據該協議,頒令如下:
上訴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的規範 7.《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伍先生的擬上訴理由的分析討論 8.伍先生在2018年4月23日存檔法庭的《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中,列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9.另外,在2018年7月12日的聆訊中, 伍先生陳詞聲稱他與城市信貸還同時多簽了一份有關歸還利息的文件,涉及金額超過20,000元。 10.本席經親自檢視該協議,確認該裁決如實反映該協議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周主任審裁官犯下任何法律上或其他錯誤的可能。 11.如果伍先生認為他有任何理由不應受到該協議 (或與城市信貸的其他協議 ) 約束,正確的做法不是就該裁決上訴,而是向城市信貸採取全新的法律程序,尋求法院頒令該協議無效, 于以撤銷。見 Foskette on Compromise (第8版),第6-19段及第12-04段。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伍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亦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