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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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言,被告由資深大律師代表,他面對一項簡稱「猥褻侵犯」的罪名。控方指,被告在事發當日凌晨,於X女子的住所外之防煙門內,向女子摸胸一下,為時一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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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0/2018 [2018] HKDC 8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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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背景 1.簡言,被告由資深大律師代表,他面對一項簡稱「猥褻侵犯」的罪名。控方指,被告在事發當日凌晨,於X女子的住所外之防煙門內,向女子摸胸一下,為時一秒鐘。 2.控方的證據來自三方面:(一)X女子聲稱當晚發生的經過;(二)閉路電視光碟影像;和(三)被告人的招認。 不爭議的事發經過 3.不爭議的事實框架是這樣。歹徒在當日凌晨,從藍田地鐵站已開始遠距離跟隨女子X。直至女子到達自己住所大廈,歹徒繼續跟隨,並跟女子進入電梯大堂,一同乘坐電梯,至女子的住所樓層。在電梯內,兩人有所交談。電梯門打開,女子離開電梯,歹徒隨後,兩人繼續交談。受歹徒的牽引,女子逐步接近防煙門,最後進入第一度防煙門。歹徒表態,希望結識女子,惟遭女子拒絕。歹徒向女子建議付款換取性服務,女子否決。女子遂離開現場,惟遭歹徒使用手按著上臂,女子糾纏,期間,歹徒使用另一隻手按到女子的上胸近鎖骨位置一下,觸按為時一秒。最後,女子成功逃脫回到單位,而歹徒則沿消防梯步到以下數個樓層,進入電梯,乘坐電梯回到地下大堂離開大厦。 4.警員在翌日下午時分拘捕被告,並將被告帶署調查,更向被告進行一個「補錄」證供。證供經審議之後裁定不能呈堂。同晚八時多,被告被帶回住所進行所謂「搜屋」,警方從中搜出四組衣履,即鞋、襪、短褲、背心。 考慮 5.就身分證據方面,控方嘗試要求法庭觀摩,由地鐵站至到屋苑大堂以及電梯內的閉路電視光碟影像。簡言,從影像中法庭不能看清歹徒的容貌,因此不能將容貌與被告對比進行鑑定。另外,因為有關衣履的觀感相當普遍,單單依靠衣履來將被告同歹徒兩者扯上關係,並不穩妥。 6.其實,控方最強而有力的證據在於被告的招認,但正如「案中案」期間法庭已有所判定,主要基於「技術」原因,有關警員沒有及早警誡,所以,招認不能呈堂,協助控方。女子又不能認出歹徒的容貎,故此,法庭需要依例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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