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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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19/2017 [2018] HKCFI 17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3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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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本案嘅被告人原本被控七項強姦罪,但係控方接納佢承認七項與年齡喺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嘅交替罪名。 案情指,女童X喺事發嘅時候係12歲,離家出走後,經朋友介紹之下,認識咗當時21歲嘅被告,並且喺被告嘅屋企留宿,期間被告七度同X發生性行為,每次均冇使用安全套。後來女童被家人尋獲。被告喺女童與家人前往警署銷案之後,因為擔心要負上刑責,所以離開香港,並且喺澳門逗留咗大約五年零九個月,喺返番香港嘅時候,入境大堂嘅時候被拘捕。 被告現年已經28歲,佢有八次涉及盜竊同埋暴力控罪嘅定罪紀錄,喺2010年3月,因為毆打引致他人身體造成實際傷害罪,被判到戒毒所服刑,佢應該係喺獲釋不足一年之後就干犯本案。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喺第一次案發嘅日期嘅時候,女童X仲有五個月就滿13歲,而當時被告係真誠視女童為佢嘅女朋友,先至同佢發生親密關係。而當X喺佢屋企留宿嘅期間,佢亦都有照顧X嘅起居飲食。大律師又指,被告當時因為性知識貧乏,誤信坊間嘅錯誤性資料,先會冇使用避孕套。大律師又話,被告喺潛逃期間已經漸趨成熟,成為一個負責任同埋有穩定工作嘅人,亦都開始咗佢另一段感情,今次佢毅然返香港係希望可以承擔法律責任。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有關嘅案例、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父母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鍾銳洪一案,呢一類嘅罪行嘅立法原意係保障年幼無知嘅女童,以免佢哋被人利用同埋傷害,咁即使過往係冇同類案底嘅被告,亦難倖免於長時間嘅監禁嘅刑期。 根據受害人(即係X)嘅心理創傷報告顯示,佢現在已經19歲,並且已經完成中六嘅課程,投入社會工作,有穩定男友。不過當被問及本案嘅情況嘅時候,佢仍然係難忍眼淚,表示當年因為家庭不和睦,誤解自由先至離家出走,以致法庭需要頒下保護令,同埋命令佢需要喺院舍居住,而佢係通過院友嘅介紹認識本案被告嘅。佢係喺被告嘅住所居住咗大概一個月,期間同被告進行咗多次嘅性行為。雖然佢曾經向心理專家表示有幾次係佢唔自願嘅,但係由於被告承認嘅控罪同埋獲得控方接納嘅係與年齡在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控罪,而並非強姦控罪,本席喺判刑嘅時候,必須以前者為基礎,不會考慮受害人聲稱不自願,甚至係受威逼等等呢啲指控。但係不容忽視嘅係事件對受害人嘅心理嘅影響係長遠嘅。 心理專家報告指出,X自兩、三年前開始出現情緒抑鬱嘅徵象,以及萌輕生嘅意圖,事件不愉快嘅景象不時喺佢嘅腦海浮現。專家認為佢對他人不信任,亦都自責,呢啲對佢將來嘅人際關係同埋一般嘅發展不無影響。 而被告嘅背景、精神料同埋心理報告顯示,被告自細性格反叛,9歲嘅時候已經第一次離家出走,多次干犯店鋪盜竊,入過男童院,去過教導所,後來更加濫用精神科藥物同埋毒品,導致佢需要去戒毒所服刑,但係之後佢仍然係冥頑不靈,父母對佢可以講係束手無策。佢亦都大言不慚地向精神科醫生同埋心理專家承認,本案佢喺扣押期間曾經兩度𠝹腕,目的係為咗偽裝患上情緒或者精神病,好讓佢被轉介留喺小欖精神病院,以逃避收押所中在囚人士對佢嘅欺凌。兩位專家均認為被告為人並不可靠,屢次以欺詐嘅手段,以達一己嘅目的,做事罔顧他人同埋後果,具反社會人格,守法意識極之薄弱。精神科醫生並不認為被告人有精神病,而心理專家就認為雖然被告未致屬有戀童嘅傾向,然而佢係因為自我形象低落,而選擇比佢年紀細好多,甚至未成年嘅人士交往呢一點係值得關注嘅,而要糾正咁樣樣嘅心理障礙嘅輔導需時頗長。專家認為被告重犯呢一類案件嘅機會屬中高度。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大律師求情同埋被告認罪等等,然而,本案係有住以下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第一,喺每次性行為嘅過程中,並冇使用安全套;第二,雖然被告對感化官同埋精神科醫生均表示,當佢同X進行性行為嘅時候,佢並不知道X嘅實際年齡,以及以為X已經有十四、十五歲,呢一點明顯與被告已經承認嘅案情係背道而馳,案情第10段清楚顯示,X嘅一名朋友喺3月,即係兩個人開始第一次進行性行為之前,已經講過畀被告知X嘅年齡,而被告亦都曾經喺X面前翻看載有佢年齡嘅手冊,再加上被告喺X被家人尋獲報警之後隨即畏罪潛逃,呢啲種種均顯示被告對於被告同X進行性行為嘅時候,對佢嘅實際年齡係瞭如指掌,明知不可為而為嘅。佢對於心理專家或者精神科醫生所聲稱話唔知道X嘅年齡全屬嘗試淡化佢嘅刑責嘅作為;第三,被告當時嘅年齡係21歲,雖然唔屬於年長人士,但係同女童係有一定嘅距離,雖然可能根據佢哋所講,可能係男女朋友、兩情相悅,但係唔可以算係兩小無猜嘅情況;四,涉及總共係七次非法性行為,而涵蓋大概係一至兩個月嘅時間,本席亦都考慮咗事發嘅時候,女童仲有五個月就13歲,而根據法例,如果同13歲以上、16歲以下嘅女童發生性行為嘅最高判刑係5年監禁,而喺本案呢七組嘅控罪,即係與年齡係喺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嘅最高刑期係終身監禁。 本席認為本案每項控罪嘅量刑基準應該係4年,由於被告喺案件轉介到高等法院,並且已經排期審訊之後,喺案件管理嘅聆訊嘅時候先至表示會認罪,而實際上佢喺聆訊首日先至承認控罪嘅,佢並不能獲得及早認罪嘅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本席只係予以10個月嘅量刑扣減,每項控罪判刑38個月,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