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7/2018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18.
1. 本案申索人為陶敏芝女士,被告人為「張金輝 經營 憶·教育」。就申索書編號LBTC 3/2017所見,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受僱期內 (由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的導師費餘款 15,190元。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17年10月31日作出裁決,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欠薪申索,並命令申索人須付訟費共 9,589.00元予被告人。申索人不滿裁決,於2017年11月8日就裁決要求覆核。在覆核聆訊後,審裁官於2018年3月23日撤銷覆核申請,並於2018年6月19日頒下覆核裁決理由書 (「裁決理由書」) 。申索人不滿裁決,於2018年4月6日依據《勞資審裁處條例》就裁決申請上訴許可。相關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8年6月27日在本席席前進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