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敏芝 對 張金輝經營 憶·教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7/2018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18.
1. 本案申索人為陶敏芝女士,被告人為「張金輝 經營 憶·教育」。就申索書編號LBTC 3/2017所見,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受僱期內 (由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的導師費餘款 15,190元。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17年10月31日作出裁決,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欠薪申索,並命令申索人須付訟費共 9,589.00元予被告人。申索人不滿裁決,於2017年11月8日就裁決要求覆核。在覆核聆訊後,審裁官於2018年3月23日撤銷覆核申請,並於2018年6月19日頒下覆核裁決理由書 (「裁決理由書」) 。申索人不滿裁決,於2018年4月6日依據《勞資審裁處條例》就裁決申請上訴許可。相關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8年6月27日在本席席前進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
HCLA 7/2018 [2018] HKCFI 17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7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申請許可 1.本案申索人為陶敏芝女士,被告人為「張金輝 經營 憶·教育」。就申索書編號LBTC 3/2017所見,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受僱期內 (由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的導師費餘款 15,190元。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17年10月31日作出裁決,撤銷申索人對被告人欠薪申索,並命令申索人須付訟費共 9,589.00元予被告人。申索人不滿裁決,於2017年11月8日就裁決要求覆核。在覆核聆訊後,審裁官於2018年3月23日撤銷覆核申請,並於2018年6月19日頒下覆核裁決理由書 (「裁決理由書」) 。申索人不滿裁決,於2018年4月6日依據《勞資審裁處條例》就裁決申請上訴許可。相關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8年6月27日在本席席前進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相關法律 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原訟法庭只可基於勞資審裁處的裁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才有權批准上訴許可。條例第35條更訂明,即使原訟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在根據有關許可進行的上訴時,原訟法庭「不可― (i) 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 (ii) 收取其他證據。」上述的法例,本席有在聆訊時向申索人解釋。 原審裁決及覆核 3.據審裁官裁決理由書第7段所述,「雙方對於沒有簽署書面合同和申索人在2006年11月份工作5天共15.5小時的事實是不爭議的。」 4.申索所涉的最重要爭議是申索人薪金的計算方法。申索人的說法是以學生人頭每人每小時70元導師費計算,而因所涉出席學生人數為15 ,她應得的導師費為15 × 15.5 × 70 = 16,275元。被告人不同意。被告人的說法是雙方同意申索人的導師費為每小時70元,不論學生人數,故申索人應得的導師費只是70 × 15.5 = 1,085元,而相關薪金已全數付清。 5.就申索人導師費的計算方法,審裁官在詳細考慮過所有證據後,裁定「申索人的說法多處不合理和自相矛盾。有在相對可能的情況下,申索人的申索理據不能成立。」這完全是一個就事實問題的裁決。 6.在覆核申請時,申索人表示擬更改被告人為如下:
審裁官認為有關申請超出覆核範圍,予以拒絕。再者,審裁官認為無論如何,從表面證據考量,有關申請也只是申索人的憑空猜測。 上訴理由 7.聆訊時,申索人不斷重複有甚麽不同公司共用相關上課地點、她如何就被告真正身份多方查證、張金輝先生怎樣刻意隱瞞僱主真正身份等議題。本席曾向申索人解釋,審裁官撤銷她的申索的原因,是不接納她就其導師費計算方法所作的證供,而不是其僱主的身份。 討論 8.本申索的重點是申索人導師費的計算方法,是否如申索人所言以每學生每小時70元計,還是如張先生所言只是每小時70元,不論人數多少。審裁官接納張先生的說法,這完全是一個事實的裁決。申索人就其僱主真正身份的論點,對相關事實裁決全無關係。 9.基於上述原因,原訟法庭在法律上無權批准上訴許可。 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 10.就本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