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72/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ly 2018.
2. 2017年8月30日上午5時45分左右,被告進入一間在旺角上海街唐2樓的按摩中心,叫「多情指壓」(處所),並自稱為三合會成員,即「水房小龍」。被告當時手持一支大約1米長的棒球棍,然後向處所內的工作人員,即姓 黃 的控方第一證人和姓 謝 的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交出款項$2,000元。被告問他們誰負責向客人收錢。姓 黃 的第一控方證人回答是他。接著,被告用棒球棍敲打地板以及櫃檯。被告進一步舉起棒球棍,作勢要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從褲袋拿出現金$3,660元。被告拿錢後逃去。其後,處所內的人員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