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瞿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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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8月30日上午5時45分左右,被告進入一間在旺角上海街唐2樓的按摩中心,叫「多情指壓」(處所),並自稱為三合會成員,即「水房小龍」。被告當時手持一支大約1米長的棒球棍,然後向處所內的工作人員,即姓 黃 的控方第一證人和姓 謝 的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交出款項$2,000元。被告問他們誰負責向客人收錢。姓 黃 的第一控方證人回答是他。接著,被告用棒球棍敲打地板以及櫃檯。被告進一步舉起棒球棍,作勢要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從褲袋拿出現金$3,660元。被告拿錢後逃去。其後,處所內的人員報警。

Case No.DCCC 1072/2017[2018] HKDC 9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2/2017

[2018] HKDC 9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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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瞿卓明 KUI Cheuk-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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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7月9日
出席人士: 葉劍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程雲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搶劫罪(Robbery)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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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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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四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第一項控罪

2.2017年8月30日上午5時45分左右,被告進入一間在旺角上海街唐2樓的按摩中心,叫「多情指壓」(處所),並自稱為三合會成員,即「水房小龍」。被告當時手持一支大約1米長的棒球棍,然後向處所內的工作人員,即姓的控方第一證人和姓的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交出款項$2,000元。被告問他們誰負責向客人收錢。姓的第一控方證人回答是他。接著,被告用棒球棍敲打地板以及櫃檯。被告進一步舉起棒球棍,作勢要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從褲袋拿出現金$3,660元。被告拿錢後逃去。其後,處所內的人員報警。

3.在上海街附近一間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間進入及離開涉案處所所在的大廈。

第二項控罪

4.同日約下午2時,被告再次拿著棒球棍進入前述處所。當時姓的第三控方證人以及另一名姓的第四控方證人正在處所內工作。

5.被告向前述兩人要錢。被告要求第三控方證人姓的人士交出他自己身上的金錢,但是被第三控方證人拒絕。被告用棒球棍擊打地板三次,第三控方證人其後從褲袋拿出現金$1,100元交給被告。被告離開前亦用棒球棍「篤」第四控方證人的胸膛三次。

6.上海街附近一間店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間進入及離開涉案處所所在的大廈。

第三項控罪

7.同日約3時30分,姓的第二控方證人帶領警員到涉案處所附近行動,尋找被告。

8.警員在旺角上海街遇見被告。警員9302(控方第九證人)截查及拘捕被告。被告抗拒,情緒表現得非常激動,並且用粗口咒罵警員。被告不斷胡亂揮動手臂。被告所拿著的棒球棍亦掉在地上。數名警員嘗試捉著被告,亦警告被告他已經被捕,叫被告不要郁動。但被告仍然不斷用力揮動手臂,試圖掙扎。雙方糾纏一段時間,被告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三名警員亦跌在地上。被告躺在地上時仍然不斷大叫,並且用手掙扎。警員把被告扣上手銬。

9.在制止被告期間,第六控方證人督察的右腿被地面擦傷。警員10885(第七控方證人)雙膝擦傷及觸痛、左手手肘擦傷,得到七天病假。

10.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沒錢吃飯而搶劫。

第四項控罪

11.被告其後被押上警車,安排坐在後座。當車輛開始移動,被告突然變得情緒激動,不斷將身體由左至右推來推去,並且用粗口咒罵。當警車途經旺角上海街及豉油街交界時,被告突然用頭撞向警員8551(第八控方證人)的臉。警員頓覺暈眩,並且鼻子觸痛。由於被告表現激動,並不斷用腳踢向警員8551,警員需要捉著被告和控制被告。被告不斷掙扎,將其上身「枕」在警員9302的雙腿上,並且踢向警員8551。被告踢傷了警員8551的小腿。

12.此時,被告亦咬唇,並且數次向兩名警員吐出含血的液體。該含血的液體沾上警員的衣服。督察(控方第六證人)亦感到液體接觸到他的口部。

13.被告仍然繼續踢腿之際,雙腿打到坐在前方駕駛座的警員7863(第十控方證人)。第十控方證人下唇擦傷。被告踢腿時,亦令督察(第六控方證人)的眼鏡甩掉。最後,被告被制服。

14.警員8551(控方第八證人)的左腿擦傷和觸痛、鼻子發紅和觸痛,而警員7863(第十控方證人)下唇擦傷。

15.同日,警員被送到廣華醫院治療傷勢,有關的傷勢如下:

(1) 控方第六證人右腿擦傷。

(2) 控方第七證人雙膝擦傷和觸痛、左手手肘擦傷,得到七天病假。

(3) 控方第八證人左腿擦傷及觸痛、鼻子發紅及觸痛。

(4) 控方第十證人下唇擦傷。

16.其後在一個正式的認人手續中,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三證人認出被告為搶劫者。

17.稍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在2017年8月30日所穿的衣服,以及拍攝到他進入及離開處所所在的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中是一樣的。被告亦承認被撿取棒球棍是屬於他的。

求情理由

18.被告在香港出生,未婚,但育有一名6個月大的女兒,現在女兒由家人照顧。辯方說被告在油麻地一帶(特別在果欄)做運輸工作,月入約$15,000元。

19.辯方說被告一早承認第四項控罪,而餘下的三項控罪則在最近得知筆跡專家的結論之後而改為認罪。辯方說涉案處所的職員並沒有驗傷,而有關職員並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辯方說被告當時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因此行為激動和奇怪。但被告不否認打劫的行為。那犯案的棒球棍亦在當日在被告身上找到。辯方呈上兩封被告的求情信。

20.在法庭查問下,被告在2013年7月的販毒定罪涉及「K仔」,而被告是在2015年7月出獄。辯方希望四項判刑能夠同期執行,亦明白就第一至第三項控罪,被告不會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21.被告現年29歲,在香港出生,小學程度,從2003年10月,總共有十一項定罪,最近一次出獄的時間是2015年7月。

2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23.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反思過錯,認為當日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令自己受苦,亦令家人受到傷害。被告說他的女友離開他,現在他要獨力照顧女兒。被告亦保證出獄後會奉公守法,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4.打劫罪有其判刑指引,在茆廣生一案[1981] HKLR 610,涉及使用武器的搶劫案,一般刑期起點為5年,而判刑亦會因應加重刑責的因素而上調。

25.本案被告使用一支長約1米的棒球棍,看來是「實心」(見相片冊MFI-1有關的相片)。被告在第一次打劫時得到三千六百多元。被告食髓知味,同日下午2時再次去同一處所打劫。這次被告得到$1,100元。這兩項打劫是由上午5時45分左右直至2時左右。本席不知道,亦不會猜測被告是否在這段長時間受到毒品的影響。警員在同日下午三時半左右找到及拘捕被告,而被告是大力掙扎糾纏,導致數名警員受傷。在警車上,被告亦繼續反抗,甚至咬損嘴唇、吐出口水,這亦令其他警員受傷。

26.本席在考慮到本案案情,就第一及第二項打劫罪,以五年半為起點,被告遲來的認罪不會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但是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把刑期減至48個月(如果被告一早認罪,理應可減至44個月)。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27.就第三及第四項控罪而言,本席同樣以3個月為起點。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有如第四項控罪一樣,本席亦給予第三項定罪判刑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把刑期減至兩個月,同期執行。但是由於這兩項控罪的性質和第一及第二項打劫罪截然不同,本席頒令這兩個月的判刑和打劫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5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