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 對 民政局長劉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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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1532/2018[2018] HKCFI 183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532/2018

[2018] HKCFI 1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5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郭卓堅
   
建議答辯人 民政局長劉江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命令: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予以駁回。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申請人在其日期爲2018年8月2日的表格86内,要求法庭頒令民政事務局局長立即解決若干社會問題,包括 (i) 外傭於公眾假期佔用公眾地方,例如行人天橋、公園及鬧市行人道,及 (ii) 在例如中環新填海等發展區域(該區域要等15年後才可發展)加建天幕,以供外傭棲息、街頭表演者表演、及/或以設置跳蚤市場。此等乃社會政策事宜,明顯超越法庭在司法覆核中的司法監督權的恰當範圍或職權。因此,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予以駁回。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小蘭 代行)

日期: 2018年08月0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已於2018年08月07日
 

已於2018年08月07日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郭卓堅
申請人
  送交/遞交答辯人/
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民政局長劉江華
建議答辯人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