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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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和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0/2018[2018] HKDC 9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0/2018

[2018] HKDC 9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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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仲軒 CHAN Chung-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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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7月18日
出席人士: 伍建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u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至 [4]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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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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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和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姓的控方證人向Aeon信貸財務(亞洲)有限公司申請及獲發一張Aeon Visa信用卡,號碼為4504-0501-1916-XXXX。控方證人從來沒有授權其他人使用該信用卡。

3.2016年11月18日下午,控方證人曾經在長沙灣碧海藍天商場的永旺百貨的超級市場使用該信用卡購物。

4.2016年12月12日早上九時許,被告到深水埗警署報案室,向警員報稱他在同年的11月18日在一間超市撿拾到一張屬於他人的信用卡,並在同年的12月11日用來簽賬購買一部價值$7,388元的iPhone 7手提電話。被告打算變賣該iPhone 7電話,但最後到警署自首。

5.在警誡下,被告說「我當時執咗張卡,因為屋企真係冇晒錢,我先至會拎張卡去買咗部iPhone,想拎去變賣換錢」。

6.在其後2016年12月12日及2017年的9月21日,被告在兩次的會面紀錄作出進一步的承認:

(1)被告在一間超級市場地下撿拾該信用卡,上面顯示的卡主是呂添興。

(2)被告曾經在2016年11月24日先後使用該信用卡購買價值$531.7元的壽司和$37.9元的兩盒鮮奶。

(3)2016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到尖沙咀的Apple Store使用該信用卡購買一部價值$7,388元的iPhone 7手機,並且打算將手機變賣套現。

(4)被告拿著手機回家後,覺得有罪惡感。被告向太太表白。經太太的勸告之後,被告決定拿那張信用卡及手機到警署自首。

7.2016年12月14日,Aeon信用卡中心通知持卡人有人使用該信用卡簽賬三次,涉及$531.7元、$37.9元和$7,388元的交易。

求情理由

8.辯方呈交一份四頁的書面求情陳詞,亦呈上被告、被告太太、被告僱主、被告以往的專業教育學院任教的講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日期是2018年6月15日)。

9.被告現年28歲,香港出生,已婚,育有兩名4歲和6個月大的孩子。被告有廣告及公共關係學士學位。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濫藥及吸毒的習慣。

10.辯方說被告因為經濟原因、因為生活和家庭壓力,而一時愚蠢地犯案。辯方說被告是一個誠實及顧家的父親和丈夫。被告的果欄的僱主信任被告,由被告做果欄的財政管理。

11.另一方面根據心理學家的報告,被告是經歷一個人生的大挫折,包括父母失業,和創立的兒童遊樂生意失敗。這生意亦令被告曾經一度欠債三十多萬。辯方說被告奮力工作賺錢養家和還債。被告曾經月入差不多$20,000元。辯方說在案發時,被告只欠債十多萬。被告的太太當時亦任職採購員,月入二萬多。被告太太雖然歷經小產,但成功地誕下一女一子。被告在人生的交叉點而行錯一步。被告承受極大的生活壓力,但被告在太太的勸說下,仍然能夠去自首和承認控罪。被告充分地和警方合作,亦交還那部iPhone手機。辯方說被告願意賠償那些受損的公司,以表示被告的悔意。

12.辯方說本案並不涉及違反誠信,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的判刑處罰被告,亦希望把四項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

13.29歲的被告沒有前科,深受經濟、財政的壓力,而一時愚昧地犯案,一錯再錯。首先拾取一張信用卡,觸犯盜竊罪;繼而不能夠抵受「引誘」而使用這信用卡。首兩次使用信用卡涉及的金額並不大,但第三次使用信用卡的時候,便到蘋果專門店購買昂貴的手機,價值七千三百多元。可幸的是,被告有一位明理、勇敢的妻子,而被告亦因為良心發現而勇敢地投案自首,繼而承認控罪、面對刑責。這可使被告能夠在良心、良知上,面對父母、面對妻子,亦是兒女難能可貴的良好行為的標準。

14.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百貨公司拾到一張信用卡,那一晚一時衝動而買了壽司回家。第二次是因為女兒要飲牛奶而用信用卡買牛奶。第三次是因為太太要開刀做手術,急於用錢而引致被告購買手機,意圖變賣。被告說「當我回到家中,看著自己當時3歲的女兒,深感慚愧,覺得對不起我的家人」,因而自首。自首後被告經常失眠,情緒低落。被告努力工作還債,承擔責任。被告希望能夠有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承諾不會再犯,做個好爸爸、好丈夫、好兒子,不再讓家人擔心和流淚。

15.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誠實、老實、努力、勇於承擔、孝順、為人善良的好爸爸、好丈夫、好兒子。被告是獨生子,負責父母的開支,孝道有嘉。作為丈夫,被告為家庭付出一切。妻子因為屢次的流產而近乎抑鬱,但是被告都能夠安慰扶助,令妻子「才能走過來」。在求情信中說,被告太太說被告是一個好爸爸,陪伴兒女成長。被告常常說不可以為一己私利,把快樂建立在別人身上。這是他們教導子女的金句。被告犯下大錯,但是勇於承擔,這令家人以被告為榮,為家人上了寶貴的一課。

16.果欄的僱主說被告為公司管理財務,十分可靠,亦曾經主動找回遺失錢包的人士。僱主認為被告犯案時,必定承受沉重的壓力。專上專業教育學院的講師說被告是一個誠實、可信賴和有創意的年青人。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有嚴重的情緒困擾,可稱之為單項性的主要抑鬱症狀(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single episode with moderate severity)。專家亦指出,被告有一些可取的做人態度(見專家報告第53段),而被告亦深受家人的支持。

17.使用偷來的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如使用假信用卡,但本席認為因應本案案情,情況不能說是一樣。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是刻意偷取他人信用卡,而案情是指被告是拾遺不報,繼而使用信用卡。首兩次所涉及的金額很少,第三次的行為明顯地是因為太太的身體狀況,而令被告購買昂貴的手機,意圖變賣折現。從得到信用卡至購買有關手機(12月11日),相隔差不多一個月。這亦表示被告並不是自己盡情使用這偷來的信用卡,而卡主亦是懵然不知,直至12月14日在被告自首後才從信用卡中心得知有關信用卡不見了。

18.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9.特區 林思聰 [2013] 5 HKLRD 242,有關的案情和本案差不多。該上訴人面對一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罪。原審時,上訴人被判入獄32個月,最後上訴庭改判上訴人總共入獄28個月。

20.本案並沒有違反誠信的元素,而被告是自首投案,繼而和警方充分合作,而最後承認控罪。被告亦願意賠償苦主,在在顯示被告的悔意,這些都是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

21.經濟拮据、家庭壓力永遠都不是干犯刑事控罪的求情理由,但是被告的經歷、妻子的支持和勸告,以及家人的支持都是判刑的考慮因素。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非監禁式的判刑並不是判刑的選項,但是從輕發落是本席判刑的立場。

22.在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就第一項盜竊罪,以6個月為刑期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個月。而第二至第四項的控罪可以視為一組,一連串的相類似的罪行,本席以18個月為刑期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這三項判刑同期執行。本席亦寬大處理,把第一項盜竊罪的4個月判刑,和第二至第四這一組別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總共是12個月監禁。

23.本席亦藉此讚賞被告和被告妻子在被告犯案之後的行為、態度。被告說他因為自己的良知和妻子的勸說而自首。本席認為這是一項勇敢的決定,亦是一項痛苦的決定,是良知和自私自利的對抗。在高舉理想,大呼道德高地的現今社會之中,這是一個難能可貴而值得讚許的決定。而被告亦付諸實行,無愧家人,以身體力行來告訴年幼的兒子對與錯、黑與白的標準。本席亦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經此慘痛的教訓後,在父母、妻兒的支持下重新做人,秉持承諾,做個好兒子、好丈夫和好爸爸。

24.因此,本席在考慮到本案的特別求情因素,這包括被告的自首、認罪和家人的支持、被告的悔意,決定酌情再減3個月,判被告入獄9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