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栢衡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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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73/2017[2018] HKDC 8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3/2017

[2018] HKDC 8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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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栢衡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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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7月5日上午10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哿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詠文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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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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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7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左右,警員在香港九龍長沙灣福榮街545號地下金龍遊戲機中心內進行巡查,被告坐在一部電子釣魚機附近,他看見警員後,便把一些白色東西丟在地上,然後用腳踢入釣魚機底部。警方經搜查後,起回一張摺成方形的紙,包裹著一些白色粉末。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包「K仔」是買來供自己吸食的。同日下午2時42分左右,在釣魚機底部亦發現下列物品,包括:

a) 一張紙巾,包著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71克可卡因的0.76克固體;

b) 另有一張紙巾包裹著:

i. 2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68克可卡因的共2.86克固體;

ii. 2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35克可卡因的共2.51克固體;

iii. 2排錫紙,內有16片內含共0.03克芬納西泮的片劑;及

iv. 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03克氯胺酮的共1.54克粉末。

4.上述危險藥物市值估計約為港幣11,543元。

5.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

a) 在2017年8月5日當日較早前,他以港幣3,0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涉案危險藥物;

b) 在釣魚機底部發現兩張紙巾包裹著的危險藥物是屬於他的;及

c) 他不想被發現管有涉案危險藥物,所以把危險藥物丟在地上,然後踢入釣魚機底部。

6.遊戲機中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把一些白色東西丟在上,然後踢入釣魚機底部。

7.警方亦從被告撿獲兩部流動電話。

8.被告居於香港新界大圍。

9.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10.被告現年29歲,過往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在2008及2010年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因此被判往戒毒所。王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名4歲兒子,被告曾任職不同行業,包括廚房及跟車工人。

11.被告過往雖曾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也有毒癮,但在自願戒毒成功後,亦主動與其他年青人分享毒品的禍害,成為同輩的輔導員,他更曾代表香港參與無家者世界杯,繼續幫助其他人,可惜在2016年間,他發現太太竟也有毒癮,被告意志消沉,向財務公司借錢代還債項,最後鋌而走險,販運毒品。本案當中少量的氯胺酮及芬納西泮為他自己食用的。其父母、社工及朋友等均致函代為求情,指出被告因婚姻問題才愚蠢地再接觸毒品。被告現在真心悔改,望予以輕判。

12.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指出,販運可卡因10克以下,應判以2至5年監禁。

13.本案涉及5.74克可卡因,更分成20多個小包,案情嚴重。按上述案例,已可判予約3½ 年監禁或以上,再加上少量的氯胺酮及芬納西泮,這些雖為自用,判刑起點也可作提高。但無論如何,畢竟被告坦白承認罪行,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過往亦對社會,尤其年青吸毒者予以幫助及貢獻。考慮所有這些特別情況下,經考慮後,本席予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

14.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