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灼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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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時 [1] ,24歲的被告人透過互聯網認識案中較他足足年輕一半 [2] 的女童X。雙方瞬間成為情侶,在短短兩、三星期內,女童指他們發生過三次性交。不久,女方家人得悉他倆的感情事並提出反對,兩人停止見面,但事件最終驚動警方介入調查 [3] 。

Case No.DCCC 787/2017[2018] HKDC 8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7/2017

[2018] HKDC 8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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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灼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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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7月25日
出席人士: Mr Alex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偉全律師行的Mr Paul Kwong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year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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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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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案發時[1],24歲的被告人透過互聯網認識案中較他足足年輕一半[2] 的女童X。雙方瞬間成為情侶,在短短兩、三星期內,女童指他們發生過三次性交。不久,女方家人得悉他倆的感情事並提出反對,兩人停止見面,但事件最終驚動警方介入調查[3]

2.被告人否認三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並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

爭議點

3.辯方並不否認被告人與女童的情侶關係,但否認性交的事,只同意雙方曾經有過親密的愛撫行為而導致被告人在女童體外射精[4]

控方案情

4.現本席把女童所描述的三件性交事件重點地節錄下來:

第一次性交- 發生於或約於2017年4月29日

5.約於2017年4月29日,倆人相約到粉嶺商場逛街,期間被告人突然拖着女童X進入商場後樓梯,兩人面對面站着,然後把女童的短牛仔褲及底褲脫至膝蓋位置並解開她的胸圍,自己亦把短褲及底褲同樣脫至膝蓋位置,被告人雙手攬着女童,雙腳「趌」起,其陽具不斷抽出插入女童的陰道,這動作維持了約15分鐘左右。

6.期間,女童曾經嘗試推開被告人但不果,被告人是強行與她進行性交,她感覺下體痛楚和不舒服。完事時,女童記不起被告人的陰莖當時的狀態如何,之後被告人替她穿回衣服。雙方離開該處繼續逛街。

第二次性交- 發生於或約於2017年5月6日

7.這回女童到來被告人位於粉嶺的家中[5],當時家中無人,被告人把女童抱入房間,在碌架床的下格把女童的衣服除掉,再除掉自己的衣服,然後再把女童抱上上格[6]

8.女童面向上躺在上格床,而被告人則面向下從上壓着她,雙手捉着女童的雙手,然後將陽具插入女童的下體,不斷做著抽出插入的動作。期間,女童嘗試推開被告人但不果,這情況維持大約10多分鐘之後停止。

9.女童感覺下體非常痛楚及不舒服,最終完事時,女童並沒有留意被告人的陰莖當時的狀態如何。雙方穿回衣服後外出逛街。

第三次性交- 發生於或約於2017年5月14日

10.這次性交除了日子不同外,基本上與女童所描述的第二次性交的情節各樣都差不多如出一轍。

女童的醫療報告

11.曾醫生對女童作出檢查並撰寫有關報告,簡言之,她的意見是女童的處女膜完整無缺,但這並非是可斷定「女童有否性交」的確鑿證據。

12.在庭上當被問及若女童進行過3次每次10多分鐘的性交包括陰莖不斷抽出插入陰道的動作,會否與以上的結果吻合?曾醫生的意見是要視乎很多因素包括女童當時的心情是否緊張或極度不安、性交的動作及力度等等都會影響處女膜會否受損,最終她的答案都是沒有肯定的結論。換句話說,女童的性交描述與處女膜完整兩者沒有抵觸。

證據分析

女童所描述的性交事情是否有發生

13.不爭的事實被告人身高約1.7米,而女童1.48米,兩者高度相差大約20厘米,可算是有一段相當距離。

14.第一次性交發生在商場一處的後樓梯,女童指當時雙方站立但沒有交代是否站在樓梯級遷就雙方高度的差別還是平面的地方,但從女童的描述似乎後者的機會非常之大,因為若果是前者,她的證供至少會有點描述兩人站於不同梯級的情況。

15.若雙方站在平面的地台上,考慮到兩者頗大高度的差別,本席很難想像兩者可在站立的情況下進行性交。男比女高出20厘米,他們下體相對位置高低相差也應相若;不要忘記,女童還說當時被告人「趌」起雙腳,這豈不是大家性器官上下的差距更加大,這實在難上加難。

16.至於第二次的性交,女童說被告人把她從下格床抱上上格床,動作是他一腳踏著下格床把她抱上去。被告人看來高但絶非個子大又健碩的人,雖然女童屬於纖瘦身形(45公斤),但要做出以上的動作,若不需要超凡技藝,也並非易事。

17.從照片所見,上格床邊有一道防止人跌下的木板圍欄,側邊亦沒有樓梯似的裝設讓人爬上上格(女童作供指床設有樓梯但明顯這點與照片所見不相符)。再考慮到床這樣的設計(有圍欄、無樓梯),本席很難想像被告人可以輕易做出把女童從下格抱上上格的這個動作。

18.最令人費解的就是從照片所見,下格床同樣可以容許性交活動,為何偏偏做一個艱難的動作選擇上格床進行呢?

19.本席對這個動作的疑慮同樣適用於第三次的性交,因為女童對於兩者的描述基本上沒有差別。簡單而言,本席對於女童描述三次性交的情況的確有所懷疑,原因包括以上所談及動作本身的困難性與及身體部位不對稱的情況,另外還有其他原因。

20.例如每次完事後,女童都不能交代被告人當時陰莖的狀態,更不用說有否射精的情況。若性交進行10多分鐘,本席預計在完事時被告人應會處理自己的陽具,這便有很大機會避免不了給對方看到以上的情況;再者,控辯雙方所同意的事實顯示女童所穿的短牛仔褲佔有被告人的精液。女童説不清楚被告人有否射精的說法確實會令人生疑。

21.女童堅稱自己極不願意與被告人性交,性交給她並非愉快而是痛苦的感覺,而她所作出的反抗亦不見效,在這樣的情況下,奇怪地她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讓自己經歷不是一次而是三次同類的痛苦事情。

22.綜合以上所說,簡單而言,本席並不能安心接納女童所指的三次與被告人性交的事件確有其事,而且是按她所說的情況發生。

23.至於在女童所穿着的短牛仔褲的褲襠內側表面發現被告人的精液DNA,這當然吻合辯方向女童所指雙方只是有愛撫行為令被告人在女童體外射精的說法,但「有精液的證據」也不一定代表來自性交活動,由於法庭不肯定女童性交的說法,因此這些證據亦不能協助控方。

24.辯方的指稱某程度上可構成一些其他的罪行,若有足夠證據支持的話,法庭可以修改控罪並把被告人定罪,但由於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證,本案基本上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辯方的說法,因此法庭不用考慮這方面的事宜。

結論

2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的控罪,因此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7年4、5月期間

[2] 當時年僅12歲 - 出生日期: 2004年9月15日

[3] 2017年5月下旬,警方展開調查

[4] 辯方沒有作供,這點只是律師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但證人不同意

[5] 粉嶺嘉福邨福安樓一公屋單位

[6] 被告人是一腳踏在下格床再把女童抱上上格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