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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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罪行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是來自一宗兩車迎頭相撞的交通意外;案發的路段屬於雙向車道而中央只得雙白線作為分隔物 [1] 。案發時,被告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衝越中央雙白線,與迎頭駛來的綠色小巴相撞,導致小巴司機(62歲)和一名70歲的男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5/2017[2018] HKDC 86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5/2017

[2018] HKDC 8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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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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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7月1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Timothy Ch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atherine Wong Kam K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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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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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罪行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是來自一宗兩車迎頭相撞的交通意外;案發的路段屬於雙向車道而中央只得雙白線作為分隔物[1]。案發時,被告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衝越中央雙白線,與迎頭駛來的綠色小巴相撞,導致小巴司機(62歲)和一名70歲的男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2.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3.案情透露案發當日( 2017年4月28日)早上6 時許,被告人駕駛一部輕型貨車,以時速61至65公里沿西沙路向馬鞍山方向行駛[2],相反方向行駛的是一部載着乘客的綠色小巴。同意案情指出被告人的車輛在碰撞前的平均時速估計約為64公里。

4.從被告人行車的方向來看,意外路段稍微向上斜,前面是一個向左的微彎。當時被告人跟着前面一架由姓梁女子駕駛的私家車,根據梁小姐所述,在意外發生前不久,被告人的車輛緊貼她車尾行駛約一至兩分鐘(她從倒後鏡也看不見被告人車頭的字牌),當她聽到相撞巨響前,並沒有聽到響號或緊急煞車聲。

5.在未轉入左彎前,被告人的車輛衝過中央雙白線,與迎頭駛來的綠色小巴相撞。小巴司機身體多處受傷並陷入昏迷,而受傷的乘客則頸部受傷,送院時仍然清醒。

6.小巴司機的傷勢包括左邊三條肋骨骨折並出現氣胸、骨盆骨折及恥骨聯合分離和左骶髂關節分離、右近端股骨骨折、右髕骨閉鎖性骨折,右脛骨坪及腓骨頭閉鎖性骨折,以及右足踝及右腳掌跗蹠關節複合體閉鎖性骨折出位。

7.在醫院接受手術後轉送深切治療部,當情況轉趨穩定後,小巴司機被轉送九龍醫院接受康復治療,一直留院超過三個月,直至同年8月4日出院回家休養。

8.根據其在傷者創傷報告所述,意外發生後他已失去工作能力,無法再駕駛小巴,倚靠積蓄及家人照顧。傷勢方面,右腳活動能力減退,行動緩慢,左手無法完全伸直及提起,要靠拐杖步行。有時會出現失禁情況,也影響了性能力。

9.男乘客的傷勢包括第六至第七節頸椎觸痛,以及第五至六節頸椎至右臂脹痛。他的康復進展良好,可繼續保安員的工作,只是間中有少許頸痛。

10.被告人在意外中也有受傷右腳擠壓及脛部裂傷;此外, X光顯示並無骨折,心電圖顯示竇性節律。

11.被告人現年29歲,無案底並有良好的駕駛紀錄,中五學歷,年輕時曾當民安隊隊員,投身社會服務。他出生於單親家庭,父母在他中學時離異,自小與母親相依為命。被告人畢業後,修讀毅進課程,投身社會努力工作,盡量減輕母親的經濟壓力。

12.他於2016年年底結婚,現職電工,月入萬多元。律師說,被告人的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人與太太希望承擔家庭的經濟,讓母親盡快退休,調理身體。因此,被告人購入渉案的輕型貨車,投身運輸行業,以改善家庭的環境;惟開始承接運輸工作不久後,便發生今次交通事故。

13.被告人表示清楚明白罪行的嚴重性,願意承擔自己的罪責,在案發後被告人把車輛燒毁,不再從事駕駛工作,他亦承諾不再駕駛,不會重犯此等罪行。

14.至於意外原因,律師說是與被告人長時間工作有關,但強調當時並非嘗試爬頭超越前面的車輛所致。自從被告人投身運輸行業後,他每天需要長時間工作,由早上九時至下午六時,另外在凌晨二時至五時,在這段期間做運送工作。意外發生在早上六時許,被告人剛剛下班不久。

15.從被告人車輛上的行車攝錄器拍下的片段來看,被告人在碰撞前是緊隨一輛私家車,值得留意的就是當時他是以超過該段道路的50公里時速限制行駛(平均每小時為64公里);換句話說,在前面的車輛也不得不以超速駕駛。

16.從錄影片段所見,在碰撞一刻之前,前車似乎加速遠離被告人的車輛,而被告人在彎前並沒有扭駄,直駛往對面行車線,與迎面而來的小巴發生碰撞。

17.首先,本席並不認為這情況支持被告人當時嘗試爬頭的結論;而根據辯方所提供的資料,本席相信是次交通意外的成因是被告人因工作過勞而出現專注力不足的情況所導致。

18.Tsang Ho Pong CAAR 6/2009一案,該駕駛者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3]。案發時他駕駛一部中型貨車沿着西九龍公路慢線行駛,沒有超速,但由於工作疲勞,閉上眼睛2秒,卻撞及前面貨櫃車的尾部,而在他們兩者之間行駛的電單車,司機卻因此而被夾死。

19.原審時被判處8個月監禁,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最終批准並表示在該案的情況恰當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

20.本案的被告人與案相似之處當然就是因工作過勞出現專注力不足,因而導致意外,但本案有其較為嚴重的地方,例如案發時被告人超速,在碰撞前,更是緊迫前面一輛私家車一段時間。

21.與前車保持2秒安全距離,若以64公里作為計算基準, 2秒的安全距離就是大約35米,案發時被告人當然沒有做到。

22.案相比,本案的被告人之駕駛態度無疑較為差劣,但亦有較佳的地方,例如本案被告人有着良好的駕駛紀錄,而事件中亦未有人因他的危險駕駛而死亡。但話說回來,被告人為了生計而忙於工作,卻讓自己在身體或精神欠佳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無疑增加了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造成身體傷害的風險。

23.就這類罪行而言,最高判刑是監禁7年,另吊銷駕駛執照不少於兩年。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的適時認罪,扣減三份一至12個月。

24.就吊銷駕駛執照方面,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理由不作此命令,因此本席頒令吊銷被告人的駕駛執照為期兩年,從今天開始,在未來的兩年間,被告人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可以駕駛車輛。

25.至於參加駕駛改善課程方面,本席亦同時頒令被告人須於吊銷駕駛執照期滿前的3個月內,自費參與有關的課程,否則不得領回駕駛執照。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道路名為西貢西沙路

[2] 這路段時速限制為50公里

[3] 最高刑罰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