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at Arslan 對 李德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06/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8.
1. 上訴人李德長的上訴,原定2018年8月7日由上訴法庭聆訊。聆訊通知書在2018年3月14日發出,郵寄李先生在上訴通知書寫上的地址,是為 「新界元朗錦田公路石崗菜站居民信箱」 (下稱 “該地址”) 。聆訊通知書訂明,與訟雙方須依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18年3月2日的指示,將陳詞大綱送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司法常務官早前在2018年2月13日,已指示雙方須按照《實務指示》,呈交法庭3份及送達對方1份書面陳詞綱要,和法律典據一覽表 (如有的話) 。根據《實務指示》,上訴論點綱要須在上訴聆訊之前不少過28天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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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06/2016 [2018] HKCA 5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06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19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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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李德長的上訴,原定2018年8月7日由上訴法庭聆訊。聆訊通知書在2018年3月14日發出,郵寄李先生在上訴通知書寫上的地址,是為 「新界元朗錦田公路石崗菜站居民信箱」 (下稱 “該地址”) 。聆訊通知書訂明,與訟雙方須依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18年3月2日的指示,將陳詞大綱送交法庭及送達對方。司法常務官早前在2018年2月13日,已指示雙方須按照《實務指示》,呈交法庭3份及送達對方1份書面陳詞綱要,和法律典據一覽表 (如有的話) 。根據《實務指示》,上訴論點綱要須在上訴聆訊之前不少過28天遞交。 2.李先生沒有遵從指示,呈交上訴論點綱要。 3.2018年7月17日,上訴法庭作出命令,除非李先生在2018年7月24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上訴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 (如有的話) 一式三份,及向答辯人 Talat Arslan 送達一份,李先生的上訴將被撤銷。 4.李先生沒有在期限前提交論點綱要,「除非命令」因而生效。7月25日,上訴法庭書面通知與訟雙方,法庭在當日作出了命令,撤銷李先生的上訴,取消8月7日的上訴聆訊,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李先生須支付答辯人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上訴法庭並且指示答辯人在命令的7天內,提交簡易的訟費陳述書,李先生在收到訟費陳述書的7天內,就支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書面回應。 5.2018年8月1日,答辯人的律師遞交訟費陳述書,要求的訟費總金額為 $119,679.33。 6.8月8日,高等法院收到郵局退回早前寄去李先生該地址的兩份郵件,是7月17日和7月25日的命令。信封上蓋印寫著該地址是 “Communal letter box” ,由於收信人「不到取」,故此退回寄信人。 7.該地址是由李先生提供,他沒有通知法庭他的地址有改變。8月7日的上訴聆訊取消,他也沒有就此聯絡法庭。在2018年8月8日之前,除了2016年11月15日法庭發給答辯人律師副本抄送李先生的信,同樣是註明 “Communal letter box” 「不到取/退回」,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法庭寄去李先生該地址的信,從來沒有被退回。 8.本庭不認為李先生有合理的理由,不遵照法庭的指示在指定期限內遞交論點綱要,本庭維持7月25日的命令,撤銷他的上訴。李先生提出上訴,又不依指示進行上訴程序,招致答辯人有訟費的開支,理應支付答辯人合理的訟費。本庭命令訟費暫准命令,現成為永久訟費命令。 9.至於金額,本庭認為答辯人律師的費用偏高。本庭留意到大律師的費用,只是佔一少部份,涉及律師方面有些項目的工作時間過長 (例如D1和D2兩項) ,有項目是不容許收費 (D3項,見《實務指示》14.3第13段) ,也有項目不宜於簡易評定訟費程序 (D4項) 。D5項目所需時間,與金額不符,看來金額是手民之誤。 10.本庭評定答辯人合理的訟費為$63,746,由李先生支付。
申請人 (答辯人) : 由徐沛雄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