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永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5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18.
1. 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許肇強(“原審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1] 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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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4/2018 [2018] HKCFI 20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5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4105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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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暫委裁判官許肇強(“原審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聆訊後本席下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現發下書面理由。 案情 3.案發的地點為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方向近管道入口。第一控方證人駕駛的一輛七人車與上訴人駕駛的的士相撞。碰撞發生的地點是兩排行車進入管道的匯合位置,該兩排行車之間並沒有行車線相隔。 4.第一控方證人作供指,當他駛過自動收費亭後,便隨著前車駛往管道入口方向,他從右面倒後鏡見到一部的士在他右面壓前,車頭在他右邊車身位置。他繼續向前駛的時候便聽到碰撞聲,於是把車停低。落車後,他見到的士左邊車頭壓著他車的右邊車身中間與車尾之間。後來發現有一條30吋長的花痕由右邊車中門開始到車尾。他見到該的士左邊倒後鏡有花痕。 5.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稱在右邊車身的花痕有30吋長是因為他駛過時,的士也「頂埋嚟」。被的士左邊倒後鏡壓著,沒有發出聲音,直至碰撞才聽到碰撞聲。他不同意上訴人指出當時他的的士已經停下來但他繼續向前駛。 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6.原審裁判官在看過呈堂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斷後作出以下的描述:
7.基於所見,原審裁判官得出以下結論:
討論 8.使用紅磡海底隧道的車輛,在經過收費亭後,需要由多排行車續步減少至兩排行車進入管道。正如之前提到,在進入管道前的匯合處並沒有行車線分隔車輛,司機需自行作出判斷,選擇適合的行車路線進入管道。一般來說,司機都會跟隨前車的路線與其他車輛匯合,按次序駛入管道。 9.由於在匯合處沒有劃定行車線,而車輛在接近管道入口時只要向前直駛便可以進入管道的行車線,所以在兩排或超過兩排行車在管道入口匯合時,不能說是那一部車切入那一部車的行車線,亦不能以此決定行車的優次。 10.除非管道入口處交通暢順,否則車輛必然會在匯合處近距離緩緩行駛,按次序進入管道。在這情況之下,為避免碰撞,司機必須要確保有足夠空間,才能夠讓他駕駛的車輛向前行駛。司機不能一心認為只要他是向前直駛,便無需理會在附近行駛中的車輛。因為,循其他路線進入管道的車輛,也都一樣是向前直駛的。 11.就本案而言,雖然第一控方證人沒有責任要讓路給上訴人先行,但是他有責任確保在行駛時不會碰撞到任何其他車輛。從七人車的花痕可見,七人車的車身是因為第一控方證人在沒有足夠空間仍強行向前行駛所致。 12.原審裁判官在他的口頭判決中說由於當時車輛都亮著大燈,所以很難看見碰撞時的細節。雖然原審裁判官說在七人車停下來前的士仍有向前駛,但是這並不等於在發生碰撞時的士不是已經停低。本席在考慮了兩車在碰撞後的所停位置以及兩車的損壞位置,認為較可能的情況是在碰撞發生之前的士已經停低,但因為七人車仍然繼續行駛,所以七人車的車身接觸到的士的側鏡,最後令七人車的車身損毀。 13.本席認為,在本案中並不能說上訴人是在「切線」,而上訴人在輪流駛入隧道管道的時候只是十分貼近第一控方證人的車輛而沒有接觸或碰撞到它,不能說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14.因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本席下令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