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麗萍 訴 潘敬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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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9年12月23日呈請人余麗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清盤第三答辯人沛貿有限公司。第三答辯人的公司資產因而被凍結。第三答辯人於1999年5月24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撤銷清盤呈請。同年6月23日第三答辯人將申請更改為「申請認可令」,要求法庭准許第三答辯人動用已凍結的公司資產應付公司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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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82A/2000 CACV28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82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9年第11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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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3月28日 宣判日期: 2001年3月28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決書: 1. 1999年12月23日呈請人余麗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清盤第三答辯人沛貿有限公司。第三答辯人的公司資產因而被凍結。第三答辯人於1999年5月24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撤銷清盤呈請。同年6月23日第三答辯人將申請更改為「申請認可令」,要求法庭准許第三答辯人動用已凍結的公司資產應付公司開支。 2. 2000年6月19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韾撤銷第三答辯人的申請,理由是第三答辯人要求准許動用公司資產進行投機性業務,此類業務對債權人無利益。 3. 第三答辯人針對關法官的判決上訴本庭,並要求上訴庭考慮新增文件。該等文件裝載在第三答辯人提交的「新增文件夾」。2000年12月15日本庭經聆訊後,認為無需考慮新增証據,原因是第三答辯人無法理依據提出新增証據。本庭並且駁回上訴。現第三答辯人就本庭之判決申請准許上訴終審法院。 4. 第三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第一是上訴被駁回對第三答辯人公司有重大損失;而且呈請人之証據有虛假成分存在。第二是上訴文件夾已由上訴主任批准提出,而本庭並未有考慮文件夾,所以對第三答辯人當日的上訴不公平。 5. 就申請准許上訴終審法院,《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以下之規定:
6. 因此第三答辯人的申請必須符合第22條的規定。第三答辯人向本庭提出的兩點上訴理由,均未符合上述的規定。本案所涉及之款額未達$1,000,000或以上,因此第三答辯人的上訴不能視為一項當然權利的上訴。兩項上訴理由亦未能顯示上訴涉及的問題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亦認為申請並未符合規定,因此拒絕申請。本庭現頒令本申請所涉及的訟費由第二答辯人潘敬添支付並需即時評估。
呈請人 - 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委派杜潔玲大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及第三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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