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鳯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56/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18.

1. 被告面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控罪訴被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56/2017[2018] HKDC 114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6/2017

[2018] HKDC 11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5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鳯岐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6月15日上午11時03分
出席人士: 王興偉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Ma Tang & Co 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面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控罪訴被告:

「於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Point Will Limited名下所持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帳戶(號碼191-865047-838)的一筆共約美金1,410,916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2.上述控罪所涉及的USD1,410,916為被告於PWL美國匯豐戶口存入6張空頭支票合共USD3,494,050(分別為Dragon Fashion, Prime Signal Inc., J Y Wears及Blue River四間公司開出)後,由他用網上理財將這部分款項成功轉賬到該公司香港匯豐戶口的總計款項。

3.第二項控罪的性質及案情與第一項控罪相同,唯一分別是涉及的公司戶口為Prime Signal Limited (“PSL”)名義開立,而存入美國匯豐的6張空頭支票合共USD3,288,930則來自上述四間公司其中三間(即Dragon Fashion, J Y Wears及Blue River)。

控方證據

4.本案大部分證據來自《承認事實》[1]及隨附文件,內容包括:

(a) 被告於8/7/2002購入PWL及PSL,成為其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PWL及PSL均是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公司;

(b) PWL及PSL在港從未領取商業登記,亦從未向稅局提供任何稅務文件;

(c) PWL及PSL的香港匯豐戶口於7/2002開立,PWL及PSL的美國匯豐戶口於5/2009開立,被告是這些戶口唯一控制人,亦可以用網上理財操作;

(d) PW2曾錫成開立前述四間公司(即Dragon Fashion, Prime Signal Inc., J Y Wears及Blue River,下稱“美國四間公司”),成為其唯一股東及董事;

(e) PW2於美國Bank of America(“BOA”)及East West Bank(“EWB”)為美國四間公司開立戶口;

(f) 美國四間公司共12張支票於30/6/2009 – 2/7/2009期間被人存入PWL及PSL的美國匯豐戶口[2]

(g) 被告於1/7/2009及2/7/2009期間分別將USD1,410,916及USD1,417,916轉賬到其香港匯豐戶口,之後以取去現金及轉賬方式取去其中HKD6,300,000;

(h) PWL及PSL於香港匯豐在3/7/2009之前的9個月的戶口狀況顯示每次存入額不超過HKD50,000,每月的存入款項總額不超過HKD140,000;

(i) 除此之外,PWL及PSL於香港匯豐在3/7/2009之前的9個月的戶口狀況顯示沒有任何其他資金進出;

(j) 美國匯豐是在未得悉存入PWL及PSL的12張支票在BOA及EWB根本沒有資金可兌現的情況下,已先將部分款項入賬該兩間公司戶口,致使被告可以即時將該等款項轉賬到其香港匯豐戶口。

(k) 被告於2/7/2009取走HKD6,300,000後,於3/7/2009早上離開香港,其後8年一直沒有回港,直至24/7/2017首次回港便在紅磡站被警員以“欺詐罪”拘捕。

5.控方傳召四名證人:

(a) PW1樊自華(被告前僱員);

(b) PW2曾錫成(美國四間公司的表面持有人及BOA及EWB之銀行戶口之開立/授權簽票人);

(c) PW3陳少玟(香港匯豐高級經理,於4/5/2009就PWL及PSL申請於美國匯豐開戶一事到訪被告於九龍灣寫字樓,並與被告及PW1見面);

(d) PW4談國昌(香港匯豐經理,3/7/2009因上述支票未能兌現的事致電被告)。

PW1 樊自華的證供

6.PW1樊自華是被告的前僱員,從2000年起已兼職為被告工作,從2002年起全職在被告的公司(名字不詳)工作,從未聽聞有其他僱員。他主要負責打單,準備報關文件,安排運輸,把貨品運送到美國。但貨品一旦去到美國,則會由被告公司在美國的代理如Emily負責處理,包括安排清關公司清關,安排美國當地的運輸、存倉及最終送貨。在美國的運作PW1是不會參與的,他知道被告公司會代客收錢,但有關代客收錢的具體事宜都是由被告操作,他是不清楚的,而被告公司的財政及銀行帳戶都是由被告負責。

7.被告公司的角色是一個中港製衣的出入口貿易的中間人。被告用香港公司如中堡有限公司(“中堡”)處理經香港出口的貨物, 中堡有在香港報稅。被告亦會用海外公司如Sunshine Way Limited處理不涉及香港出口、由中國直接出口美國的貨品。PW1不需要處理這些海外公司有關的程序。

8.他認為被告公司的生意分為三部份:

(1) 從中國經香港出口再到美國的製衣產品;

(2) 從中國直接出口到美國的製衣產品;及

(3) 死貨。

9.PW1有處理第一種貨,即需要在香港報關出口的貨品,他會負責打單,核實貨品的名稱、數量及價目表,安排運輸去美國。到達美國後貨品會由被告公司美國的代理Emily負責安排清關、存倉、送達美國買家,最後被告公司安排代客收錢。關於美國方面的運作,以及美國方面被告公司銀行收錢的事宜,PW1沒有參與,亦不知情內裡細節。這些要經過香港出口再轉運到美國的貨品的訂單在2008年之後已很少,原因是2008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美國解除中國紡織品配額制,中國的紡織品不需要再利用香港的配額出口,可以直接出口美國,不受配額限制,因此無需再經過香港出口到美國。

10.至於第二種貨PW1則不會處理,他認為這些貨會在中國直接出口到美國,再由美國被告公司在美國的代理如Emily負責安排清關公司去清關。他是不會處理這些貨品的,更加不會為這些貨品打單,關於這些貨品被告如何代客收錢,他亦不會處理。

11.第三種是“死貨”,這些是一些以往不能夠被清關被美國買家退回中國的貨。在2008年美國對中國紡織品配額出口取消後, 他認為被告會重新幫大陸的廠家找美國客戶,再次從中國出口美國,被告會自行和大陸廠家和美國買家接洽,至於被告實際上有沒有為這些貨找到買家、代客收錢,他是不會知道的,被告亦不會向他交待,因為他無須為這些貨處理文件,因為出貨是由中國廠家直接出口,他不用打單、報關,而在美國送貨、清關及收錢的安排,則由被告公司的美國代理負責,他亦不須處理。他不知道被告接到多少張有關這些死貨的訂單,亦不知道這些死貨的生意額有多少。他負責把這些死貨的樣辦寄去美國可能有興趣的買家,在2008年他寄過10次死貨樣辦去美國, 於2009年還有寄死貨樣辦去美國。在九龍灣美羅中心被告公司積存的牛仔褲,正是這些死貨樣辦。

12.他只知在2008年後,被告公司第一種貨品的訂單生意額減少了,但他不知道關於第二種和第三種貨的訂單及生意額,他更加不知道在案發期間,即6/2009至7/2009,被告是否會就這些貨品的訂單在美國代客收錢。

13.被告在案發前應是有經濟困難的,累積欠下他共HKD400,000的薪金。被告曾經叫他再忍耐一點,因為他還有生意,會很快支付他的薪金。他之所以會繼續工作,是因為被告公司還繼續運作,而他當時是相信被告公司還有業務。

14.其後美國的代理Emily打電話給他,要求他在7/2009支付被告公司在美國欠下的清關及運輸費用,他當時聯絡不到被告,便聯絡被告人的弟弟蔡鳳潛(辯方證人),後蔡鳳潛給他HKD70,000支付這些費用。 

15.他其後因為找不到被告,公司亦沒有錢交租,便把被告公司的的傢俬賣了,把公司的文件丟棄了,然後把公司辦公室交回業主。

16.他從未聽過美國四間公司的名字。

PW2曾錫成的證供

17.他有多年中港成衣貿易經驗,開過不同公司,對美國的貿易則全不清楚,也未去過美國。他在3/2008中旬後多次在廣州一所飯店和自稱姓“陳”商人(全名、背景及聯絡方法不詳)商討開立公司的事宜,陳自稱身為國內人士拿不到美國簽證。他最終於7/9/2008獲陳付全費保送另加零用錢到美國,以美國四間公司主席身份開BOA及EWB戶口,並成為戶口的唯一操作人。他在美國期間由一名自稱阿Ken男子作為保母兼司機般照顧,他在銀行柜枱向職員表示同意交出操控權和日後銀行發出的文件給阿Ken跟進。

18.幾天後回港,他沒有理會美國四間公司的情況。數星期後,陳約他見面及要求他簽一疊空白支票,陳聲稱是美國四間公司營運所需,他沒有深究便簽名。這些是涉案的支票。

PW3陳少玟的證供

19.PW3是香港匯豐銀行國際銀行業務部助理副總裁,負責幫客戶開立美國匯豐戶口,她處理很多客戶的開戶事項,她的日常工作包括處理客戶的申請表,和客戶作電話聯絡,解答客戶問題和到客戶的公司造訪。她處理被告公司申請美國銀行戶口是5/2009。

PW4談國昌的證供

20.PW4是香港匯豐銀行亞太區保安及詐騙風險管理部金融罪案調查經理。他於3/7/2009收到美國匯豐銀行的通知,表示涉案的支票未能兌現,於是他致電PW2曾錫成了解情況。

21.PW4於3/7/2009早上透過電話聯絡到被告,並向被告解釋存入他美國匯豐的支票是不被兌現,即付款人未有過數給美國匯豐。被告的反應是他是從事製衣出入口的中間人,有關涉案的款項是他代中國廠商在美國一個買家就一批牛仔褲所收的貨款,他已把有關貨款交給中國廠商,他會嘗試安排還款,但需要時間。PW4其後再也聯絡不上他。

22.被告於被捕後自願接受警方會面[3],其撮要可見於《辯方結案陳詞》附件二[4]

23.辯方沒有質疑上述證供。

辯方案情

DW1蔡鳳潛的證供

24.被告沒有作供,但傳召他的弟弟蔡鳳潛作為辯方證人。蔡鳳潛依被告的指示把約十萬元交給PW1,用以支付被告公司在美國的欠款。他又指被告因為欠下債項,債主上門追數,他父母的居所被人上門追數時滋擾,因此他曾經去北角警署報警。

25.辯方提交稅局的信,內容指稅局沒有保存中堡的利得稅單,因為已超過六年[5]

本席的觀點

26.辯方陳詞的關鍵是涉案的錢有可能是被告代表中國供應商從美國買家收來的貨款(PW1所說的第二種業務)或死貨(PW1所說的第三種業務)的貨款[6]

27.PW1一方面說被告是有這方面(上述第二種)的業務,另一方面他卻不清楚實際情況及沒有理會這些事,因為相關的文件和程序不會經他手。本席認為這明顯是沒有基礎的說法,沒有證供價值。

28.關於這第二種業務,被告在自願進行的錄影會面中特別提到,他敘述其業務的各個環節,其中包括他有很多間公司是代中國供應商收美國客人的貨款,因為他的公司有太多間,所以記不起他這些公司任何一間的名字,也記不起大約有多少間[7]。本席留意到他就業務的其他環節(有些是遠超過八年前的事情)的記憶清楚,敘述也非常細緻,唯獨是自己這些公司任何一間的名字及大約數目卻絲毫沒有頭緒,本席認為他的答案充分反映他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業務,所以不能說出自己任何一間這些公司的名字。

29.PW1確有處理過第三種業務:死貨,自2002年起他一直是被告的公司的唯一僱員,他負責寄這種貨的樣辦給美國可能有興趣的買家,可是他從來未聽過美國四間公司任何一間,這否定了辯方所指涉案的支票是美國四間公司用來買死貨這個可能性。

30.PW1固然處理過第一種業務:被告處理從中國經香港運到美國的貨,這正正是他的工作範圍,可是他從未聽過美國四間公司任何一間,這些公司的支票存款因此不可能是被告這方面業務的貨款。

31.第一項控罪詳情所指的USD1,410,916為PWL在美國匯豐戶口獲存入6張空頭支票(合共USD3,494,050,分別由Dragon Fashion, Prime Signal Inc., J Y Wears及Blue River開出)後,由他用網上理財將這USD1,410,916成功轉賬到PWL之香港匯豐戶口。第二項控罪詳情所指的USD1,417,916為PSL在美國匯豐戶口獲存入6張空頭支票(合共USD3,288,930,分別由Dragon Fashion, J Y Wears及Blue River開出)後,由他用網上理財將這USD1,417,916轉賬到PSL之香港匯豐戶口。被告隨即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取去其中的HKD6,300,000。

32.本席認為PWL及PSL與美國四間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不可能會收到它們的支票或存款,這USD1,410,916及USD1,417,916不可能是PWL或PSL的合法收益,被告處理這些錢時是有合理理由相信這些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第一及二項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A

被告蔡鳯岐錄影會面摘要

 

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   2017年7月25日  1405 ﹣1549時

 

 

議題

記項

內容

1.

被告返回國內、在國內居住及返港的原因

67-70

已忘記了當日2009年7月為何離開香港

60

被告在東莞有很多朋友

72

被告在國內生活得很好便不想回到香港

74

被告在國內朋友多

76

在常平浙江都有很多朋友

105

在返回香港前, 他在杭州有固定的地址

80

今次返香港第一是想返嚟香港行吓;第二因為被告在國內有項目想做,但他的回鄉證已經過期,他返回香港補返證件,才返回國內以自己的名義開公司工作。

2.

被告被拘捕時的反應

83-84

被告被拘捕時不太清楚被拘捕的原因。

3.

開立銀行帳戶及使用情況

148-155;290-335;

被告確認Point Will 的銀行開戶文件及同意簽署有關文件

403﹣424; 606﹣637

被告確認Prime Signal 的銀行開戶文件及同意簽署有關文件

344

426

Point Will 於2002年7月成立。

Prime Signal 和Point Will 成立的時間差不多。

381-384

638﹣687

戶口是被告一個人操作。

兩間公司的香港銀行戶口是2002年在匯豐銀行開的,最初是用作持有股票。

4.

為何要開2個公司?

167-173

被告有好多間公司,但他已忘記了那些公司的名字。

401-402

當被問到為何成立兩間公司,即Point Will 及 Prime Signal,被告回答因為涉及商業上的秘密,不同客戶他會用不同公司,不想他們知道那麼多商業上的秘密,因為如果譬如兩個客戶都是用同一個戶口,可能他們會知道貨的來源,所以不同客戶要分開不同公司。

5.

被告的英文程度差

593-596

當被問到開戶申請表上的英文內容,被告的教育程度是小學未畢業,他的英文程度很低,簡單的會看得明白,譬如公司名、人名,但看英文地址很勉強,看其他的就不可以。

被告確定開戶文件上的簽名是他的,當被問及在開戶時有沒有人用英文解釋過文件上的內容給他聽,被告回答: 「只是講幾個重要的數據咪算囉。」當被問及對分文件的認知被告回答時間太久不記得。

365﹣370

有關網上銀行戶口的操作,被告說:「就係呢個直接操作就——因為我就唔知佢個操作戶口究竟——我淨係知道呢佢有好多功能,但係我唔識,因為我唔識——誒我亦都唔識英文,我淨係識最簡單嘅就係我內部——入面操——如果佢叫我再轉去第二度呢我就搞唔掂,嗄,我淨係知道入面可以轉來轉去。」

6.

被告的業務及代理的角色

159-161

為何要開帳戶?

被告以前做紡織,因為有客人要求被告在美國幫客戶收款項,因為有需要在美國收款項,因此被告開了該銀行帳戶。

176-181

被告的業務主要是幫客人運貨如牛仔褲到美國,然後幫客戶收錢。

184-187

為何要代客收錢?

因為客戶運貨到美國,而客戶在中國大陸,擔心貨運到美國之後收不到錢,因此開了個銀行帳戶,當錢打落去銀行帳戶,因為時差,客戶可以看到有沒有錢。

235﹣240

戶口在紐約,買家全美國都有,但貨通常放在洛杉磯。

247

業界的總公司的財務部都在紐約。

188-194

被告的角色是一個代理。

197-207

被告幫中國的客戶運貨運到美國,安排運輸及清關然後代客收錢,當收到錢後通知國內的客戶,國內的客戶便會指示他放貨。其後他把收到的錢匯返香港。

7.

代客收錢的運作

187

美國紐約的時間和洛杉磯的時間不同,紐約的時間提早幾個鐘,因此被告在香港時間大約晚上10點至11點左近,查看他的銀行帳戶,如果有錢入他的帳戶,若貨在他的手上,他便會安排送貨,因為貨通常在洛杉磯,有充裕時間安排。如果貨在客人的手上,被告只是代客收錢,他便會在晚上11/12時,通知國內的客戶已收到錢,讓客人安排直接送貨,不用再多等一天。

226﹣231

紐約和洛杉磯有三、四個鐘頭時差。銀行戶口在紐約,當紐約收了錢,被告便通知洛杉磯放貨。

211-215

被告會扣起他的費用。他的費用包括運輸、關稅等等。一隻貨櫃可能二萬至四萬美金,視乎服務。

8.

被告是否知道銀行會未確保支票先兌換而再放款的做法?

253

美國買家不一定用支票找數。

255-257

通常他們多會電匯 (TT), 會即時收到。

258-259

當被問到支票會否即時收到錢,被告回答:「支票就唔係喇,支票唔知嗰啲,嗰邊應該唔係即時收到嘅。」

260-261

當被問到如果買家入支票,該筆款項是否會即時在紐約的戶口顯示出來,但當時該支票其實還未過數,被告回答:「哦,呢個我——我就唔清楚喇,你個係美國嗰啲——嗰邊嘅內容我先知道,因為美國比較複雜,嗰啲我就唔清楚喇。」

263

被告見有錢在戶口內,便會把它轉來香港,總之就是在那邊發貨,一直都是這樣做。

266-273

當被問到被告見到銀行的錢會即刻拿來用,不會你是否匯豐銀行已收到錢,被告的回答是他理不到,他要即刻通知製造商,他說(273):「係喇,嗄。因為我——我同銀行——我仲理埋銀——銀行佢入面有冇錢嘅,咁我唔使做喇,咁係我一定係同銀行合作,一定係信銀行,銀行俾得錢我即係有錢喇。」

279-289

通常由貨主通知被告對方是否已經入錢,因為被告代表貨主,買家是說誰他不知道。入了錢他便會安排放貨。

9.

被告應客戶的要求提取貨款

702

當被問及被告以何種方式提取自己戶口的錢時,被告回答有多種不同的方式提取有,有提取現金,有時會轉帳,有時TT都有,不一定的。

955-965

客戶有不同的指示,他們有時要求要現金,被告便會按照客戶的指示提取現金。

823-845

被告解釋有時把錢轉入自己私人戶口的原因是因為他有一個卓越理財,不用排隊,而公司的戶口就要排隊。一般收客戶的錢是用公司戶口收,但有時會轉去私人戶口,是因為他的私人卓越理財是需要一個最少平均存款的要求,否則要收費,因此他把金錢轉入戶口。

10.

被告的生意及財政狀況

1054-1067

被告確認他的舊寫字樓是在新蒲崗大有街34號新科技中心單位,但因為他和業主有爭拗其後他便搬走,搬去九龍灣的地址。

1070-1131

被告的生意狀況:

被告知2000年早期開始做成衣貿易, 2000-2003年貿易額應該一年有2至4億港紙,這生意額維持了幾年,但到2007-2008年,生意少了,被告解釋成衣市場,他不是直接接單,只是一個代理,代理去美國處理事情,具體生意好唔好,他控制不到,當年成衣出口量下降,他的佣金會相對下降。

1098-1130

被告的財政狀況:

2007-2009年期間,因為當時金融海嘯,物業股票各方面都損失好大。他出現了欠債問題,但金額幾多他沒有計過,因為有抵押。他有兩套物業,他買了一套,另外一套最後他知道被銀行拍賣了。

11.

被告對於涉案出入帳沒有印象

1036-1037

被告已經沒有保存有關的貿易文件。

452﹣534; 639﹣1143

被告對於他銀行戶口的出入帳沒有印象。

 

第二份錄影會面紀錄   2017年7月26日  1506 ﹣1514時

 

被告確認新華銀行即是現在的中國銀行。



[1] P12

[2] 這12張支票之概要可參考MFI-1及MFI-3兩列表。

[3] P5, 5A及P6, P6A

[4] 本文附件A

[5] D1

[6] 第26段

[7] # 161 – 185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