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寶珠 訴 梅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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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梅寶珠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法官於1999年4月2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CACV 257/99號及CACV 283/99號),本庭已作出判決,撤銷她的上訴。現申請人針對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她提出的申請理由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a)段,她的上訴是針對本庭的最終判決,而上訴所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價值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因此上訴是她的一項當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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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83A/1999 CACV 257/99 and CACV 28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257號及第283號 (原本案件編號:雜項案件1995年第19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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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5月23日 宣判日期: 2000年5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梅寶珠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法官於1999年4月26日的判決提出的上訴(CACV 257/99號及CACV 283/99號),本庭已作出判決,撤銷她的上訴。現申請人針對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她提出的申請理由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a)段,她的上訴是針對本庭的最終判決,而上訴所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價值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因此上訴是她的一項當然權利。 2. 申請人原訴訟提出爭議的事項是遺產管理的最終報賬,所涉及的申索共九項。申索詳情本庭於4月6日的判案書已列出。本庭不重述。本庭認為第6、8及9項申索與最終報賬無關。第3及7項申索所涉及的款項或價值是多少,申請人未能指出,亦無確實証據顯示。其餘的各項申索涉及的款項或價值的總額亦未達港幣1,000,000元。 3. 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並未能符合第22(1)(a)條的規定。本庭拒絕申請,但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 : 梅寶珠,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梅萼華缺席 申請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FAMV18/2000 日期: 2000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