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善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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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罪三) 及另一項控罪。就控罪三,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24個月。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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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8/2018 [2018] HKCFI 21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0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0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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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控罪三) 及另一項控罪。就控罪三,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24個月。 2.他不服控罪三的判刑,提出上訴。 3.求情及判刑時,潘兆斌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控方案情 4.2018年1月24日下午約6時10分,警務人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近南昌街看見上訴人,懷疑他正在售賣毒品予一名不知名男子,於是上前截停他調查。警方從上訴人的左前褲袋搜出5個塑膠小包,共載有0.54克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下, 他承認在上址販賣毒品;搜出的5包尚未賣出。上訴人亦攜有2部手提電話和現金8,162元;而搜獲的5包毒品市值約756元。 上訴人的背景 5.他現年38歲,已婚,有9次定罪紀錄,當中包括3項「販毒」罪和3項「藏毒」罪。 上訴理由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他呈上書面理由, 指裁判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過重。裁判官亦不應以他被捕時身上的8,000多元現金,來推算他賣了多少毒品 [1] 。 判刑理由及本席的評論 7.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這樣說:
8.本席認為,量刑時,裁判官不應考慮上訴人已售出的毒品數量,這樣做對他不公。本案只涉及0.54克海洛英 (5小包, 但總重量不足1克) ,恰當的量刑基準是24個月監禁 [2] 。上訴人是慣犯,恰當並相稱的做法是把量刑基準調高6個月。因此,本案恰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0個月監禁。上訴人適時認罪,可獲 ⅓ 刑期扣減,應判處20個月監禁。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批准上訴,改判上訴人監禁20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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