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3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September 2018.
1. 今年5月,上訴人被裁定1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 , 暫委裁判官梁雅忻判他罰款3,000元,他現就定罪上訴。
|
HCMA 234/2018 [2018] HKCFI 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3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6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今年5月,上訴人被裁定1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 暫委裁判官梁雅忻判他罰款3,000元,他現就定罪上訴。 2.案發於去年9月4日傍晚6時許,上訴人駕駛私家車(HU 9201) ,在水邊圍交匯處交通燈位附近,撞向前面「的士」 (AT 271) ,引致「的士」車尾輕微損毀。 3.控方證據顯示,該路段向下斜,碰撞前「的士」停在交通燈前左一線,當時是紅燈,「的士」前面還有兩車。約10秒後,「的士」司機 [2] 感到車尾被撞,「的士」被推前約兩呎,車尾輕微損毀,司機頸部受傷。稍後,女警8665 [3] 到現場調查,她發現「的士」車尾近車牌處有輕微花痕,路面沒有油漬。 4.上訴人供稱左一線除涉事「的士」外,另有兩車停定在「的士」前面。當時下雨,路面有油漬,加上積水,他雖已慢車至時速幾公里,當距「的士」4至5呎時,更盡力踏剎車掣,但仍然未能停定,撞向「的士」車尾。上訴人又質疑碰撞是否造成「的士」損毀。 5.暫委裁判官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即使兩車曾碰撞, 也不代表上訴人不小心,她須決定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否應有的謹慎。同時,也必須特別謹慎考慮「的士」司機的證供。 6.雖然「的士」司機在現場沒有察覺車尾損毀,相片 [4] 也未能顯示「的士」損毀情況,但後來經車房詳細檢查後才發現損毀,暫委裁判官認為並不出奇。 7.暫委裁判官接受「的士」司機的講法,當時正下雨,路面濕滑,但沒有油漬,能正常剎車,沒有跣軚。 8.暫委裁判官又認為女警8665只是記不清楚「的士」損毀位置,並非存心作假。其實,這爭議並不重要,因上訴人同意兩車曾碰撞。 9.上訴人供稱在現場沒有察覺油漬,翌日再到現場發現路面有油漬,相信會影響剎車效能。暫委裁判官認為沒有專家證供支持跣軚的講法,只是上訴人憑空揣測,不接受跣軚的講法。 10.其次,暫委裁判官認為一名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應時刻留意路面情況,評估適當剎車距離。上訴人離遠已開始減速 [5] ,在距離「的士」4至5呎,時速已減至幾公里 [6] ,他才察覺剎車有問題,說法不合理。 11.另外,暫委裁判官指出其他車輛都能在交通燈前停定,沒有發生碰撞,可見當時路面情況正常。 12.暫委裁判官指出「的士」司機作供時態度中肯,沒有誇大,誠實可信。她認為上訴人錯誤判斷停車距離,引致碰撞,裁定他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同意他駕駛HU 9201撞到「的士」車尾,也同意當時「的士」與另外兩車已在交通燈位前停定。 14.上訴人提出幾項主要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結論 15.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定罪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