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漢輝 對 楊漢榮,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楊玉麟,Dec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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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楊漢輝先生基於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45條,向法庭申請一個歸屬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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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91/2016 [2018] HKCFI 18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16年第169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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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席批准這個申請,以下是簡短的判決理由。 2.申請人楊漢輝先生基於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45條,向法庭申請一個歸屬命令。 3.申請人的父親是楊玉麟先生(簡稱「父親」),申請人於1950年9月9日在香港出生。父親於1964年5月7日將座落在荃灣約份449地段764部分的一塊地交回政府,以換取座落於荃灣約份450地段963地段,用以興建兩層高的屋宇作為家人居住用途,當時父親將該地段的一半權益送贈予申請人,但由於申請人當時只有14歲,故此父親在取得申請人的祖母徐求真女士的同意下,由祖母作為申請人的信託人。如今相關的地段以父親和祖母以聯權形式擁有該地段,並且由祖母作為申請人的信託人身分,簽署新的new grant no 4246。祖母於1992年7月29日去世,父親亦於2009年3月28日去世。 4.被告人楊漢榮先生為父親遺產的其中一位受益人,並且承辦了父親的遺產。申請人與家人一直在相關的地段居住,如今申請人已經成年,因此他有權終止信託及要求受託人將相關物業的權益歸屬給他[見胡章全(HCMP 373/2015, 2015年3月24日)一案]。 5.祖母並沒有遺產承辦人,申請人已向法庭存檔誓章,解釋申請的基礎。另外,申請人亦作過調查,並且存檔一名楊玉鳳的誓章。楊玉鳳是祖母的女兒。根據楊女士的說法,祖母只有三名子女,大兒子楊玉麟已經過身,他的遺產承辦人楊漢榮先生並不爭議本申請。二兒子楊玉清已經失散,無法聯絡。楊玉鳳女士為第三名女兒,她亦不反對本申請。 6.本席在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申請人有充足的理據作出本申請,而且毫無疑問是擁有涉案物業的實益權益。申請人的代表律師黃律師向法庭確認,縱然本案有一名被告人,但申請人對被告人其實沒有要求任何的濟助,申請人只是要求法庭作出歸屬令,將祖母名下的物業轉回給申請人作為實益擁有人。 7.本席認為,本申請具有理由,因此本席根據原訴傳票的第1項作出命令。對於被告人,原告人沒有任何申請,因此法庭不作命令。
原告人/申請人: 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的黃金滿 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