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02/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September 2018.
1. 申請人被控一項「以欺詐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罪行詳情指,申請人於2015年11月中的某日在香港,意圖不履行他本人須作出港幣11,166,686.25元付款的全部或部份現有的法律責任,而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表示12張由申請人名下的南洋商業銀行帳戶開出的支票(“該戶口”),若於支票所示的日期或該日期之後出示,會是支付該筆港幣款項的妥當和有效的付款令票,從而不誠實地誘使尚盈有限公司(“尚盈”)等候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