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路 對 石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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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現向本席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梁少玲 (Ms Jocelyn Leung) (“ 審裁官 ”) 2018年7月4日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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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6/2018 [2018] HKCFI 2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604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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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申索人現向本席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梁少玲 (Ms Jocelyn Leung) (“審裁官”) 2018年7月4日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申索人信奉伊斯蘭教。她於2018年2月8日向兩名被告人作出申索,指兩名被告人拖延及拒絕向申索人發出香港伊斯蘭聯會 (“聯會”) 的資助金。申索人指此為嚴重侵犯她的經濟權利,構成侵權行為,而她向兩名被告人索取2017年度的最低資助款項$3000。 3.第一被告人石輝 (“D1”) 為聯會主席,而第二被告人簡漢佳為聯會福利委員會主席 (“D2”)。聯會為香港政府註冊的慈善機構及聯會是負責托管教堂的金錢奉獻 (“Zakah Fund”)。D1及D2於2018年3月8日存檔答辯書,主要指出聯會福利委員會對有關Zakah Fund的申請是擁有酌情權。雖然自2011年6月,聯會開始支付申索人資助款項,但於2015年8月最後發放一筆$500的資助後便停止任何資助。申索人最近的申請為2017年7月21日,但福利委員會於考慮了申索人及其家庭所接受的ISS及CSSA資助款項,決定不再向她發放Zakah Fund資助。 4.審裁官首次提訊日期為2018年3月7日及於當日,審裁官發出各項指示,指令雙方呈交各項文件。 5.審裁官第二次提訊日期為2018年5月8日。申索人曾於5月7日呈交一份日期為2018年5月6日的書面陳詞及要求法庭傳召兩位伊斯蘭教專家到庭講解伊斯蘭教義及可蘭經及規定,指申索人附合申請Zakah Fund的資格。於該日,審裁官曾作出指示,指令雙方呈交證人供詞及證明文件及押後於2018年7月4日再作提訊。 6.但於2018年6月26日,申索人以信形式申請2018年7月4日的提訊延期,審裁官不批准她的延期申請。於2018年7月4日前申索人並沒有遵守審裁官的指示呈交任何文件。 7.審裁官於2018年7月4日提訊當日撤銷申索人於本案中的申索。審裁官於2018年9月14日發下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上訴理由 8.申索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為:
理由書 9.審裁官於理由書中詳列本案的聆訊及有關的程序。於第9段中審裁官指出,申索人並沒有遵守提訊中法庭所作出有關存檔證人陳述書及文件的指示命令。雖然其後申索人向法庭作出解釋,但審裁官不接納她的解釋及她要求聆訊延期的申請。 10.不論如何,審裁官也曾聽取申索人向兩位被告人的指控,但指出申索人除了聲稱她會提供補充文件外,申索人並不能向法庭提供她對兩位被告人的指控的有關細節。 11.審裁官並指出申索人的申索訴因為經濟侵權行為,但申索人不能指出兩位被告人曾用不合法的方法去干擾聯會有關不接納她申請的決定,及兩位被告人意圖令她蒙受損失。並且,審裁官亦有考慮申索人的證人供詞及指出於供詞中,看不到任何兩位被告人有採取任何干擾的動作。因此即使她的證供全被接納,也無訴因。 12.總括而言,審裁官考慮了申索人一直拖延及並沒有依照法庭指示命令呈交證明資料或文件及申索人未能列出對兩位被告人的訴因的細節。 結論 13.審裁官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認為申索人的申索為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而駁回申索人的申索。 14.根據香港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5.本席考慮了申索人所有的上訴理由後認為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請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申索人的上訴並無合理勝訴機會,因此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