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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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1月17日大約1615時,當被告人從香港仔華富邨華裕樓一個單位(「涉案單位」)出來的時候,警方人員把他截停,並且在涉案地點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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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2018 [2018] HKDC 1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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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7年11月17日大約1615時,當被告人從香港仔華富邨華裕樓一個單位(「涉案單位」)出來的時候,警方人員把他截停,並且在涉案地點進行搜查。 3.警方在被告人的睡房床頭櫃抽屜,找到包括以下物件:—
4.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呢啲係可卡因,我要嚟自己食。」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聲稱涉案毒品是自己吸食。 5.政府化驗師證實,警方撿取的物品其中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7.5克可卡因的18.6克固體,而其他撿取的物件中處理毒品的工具也載有微量可卡因粉末。撿獲的可卡因估計巿值是港幣25,407元。 6.被告人現年22歲,有一次不類同的刑事紀錄。 7.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求情時告訴法庭,被告人未婚,與母親及兄長同住。被告人是一名地盤散工,因為父母早年離異,他完成中二課程便開始在社會工作,以減輕母親經濟壓力,因此亦誤交損友。在本案,被告人是為了賺取2,000元的快錢,依人指示把案中毒品分拆包裝送給人,他現在深感後悔。 8.被告人並不倚賴部分毒品自用作為求情理由。 9.辯方呈交了被告人父母的求情信,本席已經考慮信中內容 。 10.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清楚判刑指引。依照劉德明 案及Rojas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者,應判監5至8年。 11.本案涉及17.5克可卡因,本席考慮了被告人是第一次犯危險藥物罪,以往亦只有一次輕微刑事紀錄,犯案時他相對年輕,本席以五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人並不是在今年2月27日案件第一次在本院處理時便表示認罪,而是經過兩次押後至今年6月5日才表示認罪,不過他從來未否認過控罪要求審訊,本席會把他當作是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減刑理由。 12.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42個月監禁,即是三年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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