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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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1月17日大約1615時,當被告人從香港仔華富邨華裕樓一個單位(「涉案單位」)出來的時候,警方人員把他截停,並且在涉案地點進行搜查。

Case No.DCCC 116/2018[2018] HKDC 12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6/2018

[2018] HKDC 12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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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俊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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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8年10月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詠文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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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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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7年11月17日大約1615時,當被告人從香港仔華富邨華裕樓一個單位(「涉案單位」)出來的時候,警方人員把他截停,並且在涉案地點進行搜查。

3.警方在被告人的睡房床頭櫃抽屜,找到包括以下物件:—

(a) 一個載有懷疑可卡因的膠袋;

(b) 兩個電子磅;

(c) 一把紅色剪刀;

(d) 一塊膠片;

(e) 二十個可再封膠袋;

(f) 一個黑色膠袋,載有五百一十六個可再封膠袋。

4.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呢啲係可卡因,我要嚟自己食。」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聲稱涉案毒品是自己吸食。

5.政府化驗師證實,警方撿取的物品其中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7.5克可卡因的18.6克固體,而其他撿取的物件中處理毒品的工具也載有微量可卡因粉末。撿獲的可卡因估計巿值是港幣25,407元。

6.被告人現年22歲,有一次不類同的刑事紀錄。

7.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求情時告訴法庭,被告人未婚,與母親及兄長同住。被告人是一名地盤散工,因為父母早年離異,他完成中二課程便開始在社會工作,以減輕母親經濟壓力,因此亦誤交損友。在本案,被告人是為了賺取2,000元的快錢,依人指示把案中毒品分拆包裝送給人,他現在深感後悔。

8.被告人並不倚賴部分毒品自用作為求情理由。

9.辯方呈交了被告人父母的求情信,本席已經考慮信中內容 。

10.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清楚判刑指引。依照劉德明 案及Rojas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者,應判監5至8年。

11.本案涉及17.5克可卡因,本席考慮了被告人是第一次犯危險藥物罪,以往亦只有一次輕微刑事紀錄,犯案時他相對年輕,本席以五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人並不是在今年2月27日案件第一次在本院處理時便表示認罪,而是經過兩次押後至今年6月5日才表示認罪,不過他從來未否認過控罪要求審訊,本席會把他當作是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減刑理由。

12.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42個月監禁,即是三年半監禁。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