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燊玲 對 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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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要求獲准申請司法覆核,藉以反對海關關長的決定,即:不根據 《商品說明 ( 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 令》 (第362M章) 檢控某商人一些控罪,特別指 (i) 於或約於2017年4月20日,在供應製品時沒有發出收據,違反第3(1) 條 ; (ii) 在於或約於2017年4月26日發出的收據上,沒有註明供應人的完整地址,違反第3(2) 條;及 (iii) 沒有保留收據文本,違反第4(1) 條。從海關於2018年6月5日發出的一封電郵可見,海關關長是基於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指檢控該名商人的證據不足,因而作出有關決定。對於檢控當局決定是否以刑事罪行提出檢控,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不會干預,這一點是已確立的。至於是否有足夠證據展開刑事法律程序,一般是由檢控當局而不是法庭決定的。根據現時在法庭席前的資料所披露,並沒有特殊情況令法庭有充分理由干預海關關長在本案所作出的關於檢控的決定。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Case No.HCAL 2283/2018[2018] HKCFI 23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283/2018

[2018] HKCFI 23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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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黃燊玲  
   
建議答辯人 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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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法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8年10月29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現申請許可,要求獲准申請司法覆核,藉以反對海關關長的決定,即:不根據 《商品說明 ( 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 令》 (第362M章) 檢控某商人一些控罪,特別指 (i) 於或約於2017年4月20日,在供應製品時沒有發出收據,違反第3(1) 條 ; (ii) 在於或約於2017年4月26日發出的收據上,沒有註明供應人的完整地址,違反第3(2) 條;及 (iii) 沒有保留收據文本,違反第4(1) 條。從海關於2018年6月5日發出的一封電郵可見,海關關長是基於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指檢控該名商人的證據不足,因而作出有關決定。對於檢控當局決定是否以刑事罪行提出檢控,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不會干預,這一點是已確立的。至於是否有足夠證據展開刑事法律程序,一般是由檢控當局而不是法庭決定的。根據現時在法庭席前的資料所披露,並沒有特殊情況令法庭有充分理由干預海關關長在本案所作出的關於檢控的決定。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