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283/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October 2018.
1. 申請人現申請許可,要求獲准申請司法覆核,藉以反對海關關長的決定,即:不根據 《商品說明 ( 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 令》 (第362M章) 檢控某商人一些控罪,特別指 (i) 於或約於2017年4月20日,在供應製品時沒有發出收據,違反第3(1) 條 ; (ii) 在於或約於2017年4月26日發出的收據上,沒有註明供應人的完整地址,違反第3(2) 條;及 (iii) 沒有保留收據文本,違反第4(1) 條。從海關於2018年6月5日發出的一封電郵可見,海關關長是基於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指檢控該名商人的證據不足,因而作出有關決定。對於檢控當局決定是否以刑事罪行提出檢控,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不會干預,這一點是已確立的。至於是否有足夠證據展開刑事法律程序,一般是由檢控當局而不是法庭決定的。根據現時在法庭席前的資料所披露,並沒有特殊情況令法庭有充分理由干預海關關長在本案所作出的關於檢控的決定。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