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20/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October 2018 before 彭家光.
Ancillary relief – lump sum – pension – divor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7 – needs assessment – fair distribution – $600,000 awarded – costs order – Marriage 2004, separation 2012, husband retired 2018, pension $1.35m – Whether $600k fair vs $135k offer – Husband ordered to pay $600k – Costs order made
Legal issues: Wife's financial capacity and needs · Husband's financial capacity and needs · Child's financial needs · Appropriate ancillary relief order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 $600,000 lump sum upon Decree Absolute.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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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220/2015 [2018]HKFC1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22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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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這是一宗有關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男方對女方並無附屬濟助要求。 背景 2.男方現年60歲,在2018年8月退休,退休前在政府任職文書主任。女方現年37歲,是一名店務員。 3.在2004年11月,訴訟雙方在中國湖北省結婚。在2008年4月,訴訟雙方的兒子(在下文稱為“兒子”)出生,他現年10歲,就讀小學5年級。 4.在2010年,男方以公務員身份,成功獲編配公屋,舉家遷往牛頭角一個公屋單位(在下文稱為“婚姻居所”)居住。 5.在2012年,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分居初期,雙方居於同一屋簷下。在2015年1月9日,男方安排兒子到男方母親為登記戶主,位於何文田邨的公屋單位(在下文稱為“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屋住。 6.在2015年1月16日,男方以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 7.經雙方同意後,在2015年12月14日,謝沈智慧暫委法官頒令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判予男方,女方有界定探視。 8.在2016年9月,男方亦搬到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居住。自此,婚姻居所由女方獨自居住。 9.經雙方同意,在2016年9月14日,男方將離婚呈請的理由修改為2年分居。 10.在2017年3月3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11.在2017年10月3日,男方之母親逝世,男方的弟弟和弟婦,要求男方和兒子遷出何文田邨公屋單位。 12.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18年1月12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女方的附屬濟助申索的審訊,定於本席前進行。 13.在2018年3月7日,本席頒令如下︰
14.在2018年5月30日,男方遷往酒店暫住,月租為$13,999元。 15.據男方向香港房屋委員會(在下文稱為“房委會”)查詢所知,如男方需要申請調遷另一個公屋單位,或要求女方遷出婚姻居所,讓他和兒子遷回,須待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後,方可提出申請。在2018年6月21日,男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出第18條聲明,和即時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命令。應男方申請,經閱讀男方的支持誓章後,又經聆聽男方代表律師的陳述和女方親自陳述後,本席頒令︰-
在庭上,本席已交代了判決理由,不在此重述。 16.在2018年6月30始,男方入住明愛宿舍雙人房間,每月租金為$4,200元,但獲批租期只有3個月,直至2018年9月30日,之後須重新審批能否續租。 證據 17.女方提交了2015年9月8日的表格E,和2016年1月6日的表格E,就男方對她的經濟狀況的提問,在2016年12月15日提交了答覆書,和在2016年12月30日提交了第二份表格E內的銀行戶口的月結單,但女方並沒有按2018年3月7日的命令(在下文稱為“該命令”)提交任何該命令內指定女方須提交的文件。男方按該命令提交了2018年1月31日的更新表格E,和在2018年4月30日的敍事誓章。男方和女方親自作供,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 女方的案情 18.女方說,對於男方執意單方面地要求離婚,她感到無可奈何,但既然男方如此,男方須滿足她的附屬濟助要求,否則她不會同意法庭頒出絕離婚令。女方說,在結婚時,她只有20多歲,當時她不理會其父母反對,下嫁男方,在婚姻期間,替男方誕下兒子,既替男方照顧兒子,又打理家務,但男方不但並沒有對她關心照顧,更經常因各樣家庭瑣事責罵她,現在她失去家庭幸福、工作不穩,她的父母又不諒解她的困境,令她的情緒十分低落。女方深信,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男方會向房委會要求,女方遷出婚姻居所,令他和兒子可搬回該單位居住,所以她將須租地方居住,租金支出會大增為每月約$6,000元,以她月入只為$10,700元,她會入不𢾾支。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元 。女方承諾,在收取$600,000元後,會搬離婚姻居所。 男方的案情 19.男方說,就謀生能力方面,因為兒子現年只有10歲,仍在就讀小學5年級,在退休後,男方將會全力照顧兒子,所以他不會再有工作收入。他須依賴退休金,來負擔家庭開支、個人開支和兒子的開支。 20.領取退休金時,男方可以選擇領取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之0%,5%,10%,15%,20%,25%,30%,35%,40%,45%或50%。在2018年8月28日,男方領取政府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為30%,一筆過領取了$1,358,112元,每年的退休金為$226,352元,即每月退休金為$18,862.67元。根據男方的更新表格E,他的開支為每月$27,908.40元,但在退休後,男方將會努力減少個人開支,故此,他估計在退休後的家庭、男方和兒子開支為共約每月$18,000元。 21.男方又說,一直以來女方和兒子關係非常緊張,現時女方獨佔婚姻居所,男方和兒子被逼暫居於宿舍,但租用期將於2018年9月30日屆滿,之後能否續租,仍屬未知之數,男方和兒子很希望盡快回婚姻居所,回復平靜的生活。 22.現時兒子就讀小學5年級,未來的教育開支包括課外活動、書簿、補習班和興趣班等,隨著兒子漸長將會𧻗來𧻗多。因應兒子的能力,男方很希望兒子能夠完成大學課程。男方說,在退休後沒有工作,男方亦沒有向女方要求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因此男方的退休金對保障兒子的利益非常重要,法庭在分配他的退休金時,須將兒子的利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前提上去考慮。 男方的公開建議 23.男方提出以下的建議︰
法律原則 24.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25.根據第4條,法庭可以作出定期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根據第6條,法庭可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根據第6A條,法庭亦有權命令將財產出售。 26.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聚︰-
27.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本席的看法 28.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
女方的謀生能力 29.女方現年37歲,在中國湖北省出生,為家中長女,有一個妹妹。其父母現年50多歲,在內地務農為生。在國內完成初中教育後,女方便開始工作謀生,主要在深圳的餐廳任職侍應或接待等工作。婚後,也亦曾在東莞的時裝店工作,至2009年來港定居後,便主要留在家中照顧兒子,間中有兼職工作。在2015年9月8日的表格E,女方填報,她的工作為收銀店員,月入為$5,000。在2016年1月6日的表格E,女方填報,她的工作為銷售員,月入為$10,700元。作供時,她說,現在便利店工作,月入仍為約10,700元。對於女方所說的工作和收入,男方並無爭議。。 女方的需要 30.作供時,女方更新現時每月開支為︰
31.對女方的一般開支,男方並無異議。對於女方的個人開支,包括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男方則並不同意。在她的表格E,本來女方填報有假期消費和供養父母開支,但在更新時,女方取消了這兩項開支。就有爭議的項目,本席在下文加以討論。 32.交通費︰男方認為,由女方居所去上班地點,乘地鐵來回車費為$16.4元,以一個月上班26天,開支應只為每月$426.4元。本席認為,除了上班和下班以外,女方也會有交通費開支,所以男方以上說法並不合理。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交通費每月$1,000元為合理開支。 33.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男方認為,女方服裝/鞋費的合理消費為每月$500,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的合理消費為每月$200元。女方是店務員、全職工作,服裝/鞋費和個人儀容的開支不少,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兩項共每月$2,000元是合理的金額。 34.換言之,本席接受現在女方之開支為每月$10,200元,以女方現在之收入,即每月$10,700元,可應付現在之開支。男方說,他打算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向房委會要求,盡快和兒子搬回婚姻居所。女方說,到時她的租金和公共設施雜的支出會由現在每月共$3,200元,增為每月約$6,000元,女方將入不𢾾支。對於女方以上的說法,在審訊時男方並沒有提出異議。 35.以女方現在的收入為每月$10,700,為應付女方將來住屋需要,她需要額外每月約$2,500元。本席注意到,在大約2012年後,女方再投身工作,按2015年9月8日的表格E,當時她當店員,月入為$5,000元,在2016年1月的表格E,可見她為銷售員,月入為$10,700元,現在她在便利店工作月入也同為$10,700元,現並無證據,隨着工作經驗增加,女方的收入,很可能再會增加。所以,上述每月$2,500元的短缺,本席認為須由男方從他現有的資產中支付。 36.女方現年37歲,按現行房屋政策,單人申請公屋毫不容易。但若年滿58歲,女方聯用共兩位或上的高齡人士,可填交申請表,申請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但在配屋時全部人士必須年滿60歲。就以上的考慮,男方應付女方每月$2,500×12月×(60-37歲)=$690,000元。若現作一筆付款,女方會有投資收入,按現有證據,難以評估,女方會有多少收入,簡略而言,本席認為女方的公開要求,即男方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而女方承諾從婚姻居所遷安,未嘗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安排。 男方的謀生能力 37.退休後,男方領長俸每月$18,862.67元。男方說,他打算全時間在家照顧兒子,所以不會再工作,對於現在男方的收入,女方並沒有質疑。 男方和兒子的需要 38.在2018年1月31日的表格E,男方填報有一般開支每月$9,409元(包括租金每月$2,409元和公共設施雜費每月$1,000元),個人開支每月$13,850元,兒子開支每月$4,649.4元。即共每月$27,908.40元。在審訊時,男方補充,在遷出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後,有如在前文第14段和第16段所述之租金開支,但他打算和兒子搬回婚姻居所居住,到時他的租金開支會與在表格E中所填報的金額相若。在作供時,男方說,他明白須量入為出,在2018年8月退休後,他的收入為長俸每月$18,862.67元,所以他會在開支上節省,務求將每月開支總額維持在$18,862.67元水平。 39.在審訊時,女方說,男方和兒子可繼續在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居住。男方說,他的弟婦不容男方和兒子在何文田邨公屋單位,只是其母親在生時,仗着其母親,他們可在那裡暫住,母親去世後,便須搬走。經考慮到在獲編配婚姻居所時,男方和兒子已失去了本在何文田邨公屋單位之戶籍,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在弟婦不容的情況下,他和兒子須從何文田邨公屋單位搬走。 資產和負債 40.除了男方在2018年8月領取退休金$1,358,112元之外,男方和女方都並無重大資產。按男方2018年1月31日的表格E,男方持有3個銀行戶口,㩲益總值為$105,860.30。男方持有一份保單,這是兒子的儲蓄及住院保險,到期日為2018年8月,在2018年1月31日填報的退保現金值為$15,248.15元。男方也在該表格E填報有債務$27,556.97元。在2016年1月6日的表格E ,女方有一個銀行戶口,權益總值為$41,471.5元。此外,她無其他資產,也沒有負債。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41.男方說,因為兒子仍非常年幼,男方擔心若每月之退休金$18,862.67元不足以應付男方和兒子的開支時,男方隨時需要動用一筆過之退休金。故此,為保障兒子的最佳利益,以及考慮到雙方婚姻期短及男方工作期長,男方認為女方應得到由2004年(結婚)至2012年(分居)間男方所累積的退休金的一半,才是最公平公正的做法,亦是對兒子的最大之利益。就男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考慮︰ -
4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付女方一筆付款$600,000元,是比較公平的做法。 頒令 43.按女方承諾,在收取$600,000元後,會搬離婚姻居所,本席頒令如下︰-
訟費 44.女方可算為成功的一方,本席打算頒令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男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由王鄧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師行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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