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牙昌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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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姓 王 的控方證人和丈夫、兩名女兒住在一座在屯門康寶路茵翠豪庭村屋的一個單位。2017年12月24日晚上七時左右,姓 王 的控方證人和家人出外晚膳。她沒有把露台門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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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5/2018 [2018] HKDC 12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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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姓王的控方證人和丈夫、兩名女兒住在一座在屯門康寶路茵翠豪庭村屋的一個單位。2017年12月24日晚上七時左右,姓王的控方證人和家人出外晚膳。她沒有把露台門鎖上。 3.同日晚上八時許,茵翠豪庭姓鄧的保安員在控制室的閉路電視,留意到一名男子爬過茵翠豪庭的圍牆。他立即報警。 4.閉路電視片段攝錄到兩名男子的身影。其中一人企圖爬過圍牆,而另一人側協助推高第一名男子。第一名男子爬過圍牆,留意到有閉路電視鏡頭,於是調整掩飾面部的頭巾。其後,有關片段看到第二名男子逃去。 5.警員到達現場,看見閉路電視鏡頭旁邊的玻璃屋的屋頂有數個腳印。玻璃屋側面涉案單位的露台門被打開。當時姓王控方證人的堂兄途經單位,於是開門給警員進入單位。 6.同日晚上8時23分左右,警員發現被告躲藏在涉案單位電腦房的一張床下。警員於是拘捕被告。 7.被告身上有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一把約9厘米長的電筒、現金港幣$4,130元、人民幣$400元、美金$1元、八達通、兩張銀行卡、一張中國公民身分證、一部手機和3張電話卡。 8.被告的外套、褲子及鞋子均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的衣著吻合。被告所穿鞋子的鞋印花紋亦跟玻璃屋上找到的數個鞋印相似。 9.晚上9時30分左右,姓王控方證人返回單位,證實內有搜掠的痕跡。在工人房附近的地上有一個使用過的手術口罩。在電腦房的床下有一對手套及一件黑色T裇。這些物品都不是屬於姓王證人及其家人所有。上述那對手套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男子所戴的手套相似。 10.姓王控方證人發現她銀包內兩張港幣$500元紙幣,總共$1,000元港幣不翼而飛。 11.2017年12月25日,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一些事項,當中包括被告爬過圍牆進入涉案單位,以及被告並不認識姓王控方證人。 12.調查所得,被告在2017年12月24日下午4時許從福田口岸進入香港。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31歲,內地人士,在內地讀至小學三年級,已婚,有一子一女,家住廣西。被告從2017年11月便失業。 14.辯方說被告因為經濟困難,和一名相信是香港人,花名「𡃁仔」的人到香港賺錢。被告承認控罪,感到後悔。 15.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一個人進入單位,亦同意身上$4,000多元的港幣中,有兩張$500元是屬於事主。被告願意歸還。 判刑 16.31歲的被告是內地人士,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17.被告在2017年12月24日下午4時許,從福田港口岸來港。被告在同日晚上八時許便連同另一名男子干犯本案。被告可說是跨境犯案。被告亦帶備口罩、一對手套及9厘米長的電筒犯案(見相片冊MFI-2)。這是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行為。被告身上亦有一部手機和3張電話卡。被告在事主單位的一張床下被找到,可說是人贓並獲。被告坦白認罪,以求減刑,實屬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刑期。 18.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本案有其加重刑責的因素,這包括跨境犯案、兩個人在晚上犯案、被告帶備工具犯案、事主亦有金錢被偷去。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3年3個月為起點。被告的認罪會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26個月。 19.另外,本席亦頒令從被告所撿取的款額之中,歸還$1,000元給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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