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梓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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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7年12月8日1時05分,警員在黃大仙東頭(二)邨彩東樓外截停被告人搜查,那時被告人手上有一可再封膠袋,內藏另外10個可封口膠袋及包裝膠紙一卷。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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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2018 [2018] HKDC 1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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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7年12月8日1時05分,警員在黃大仙東頭(二)邨彩東樓外截停被告人搜查,那時被告人手上有一可再封膠袋,內藏另外10個可封口膠袋及包裝膠紙一卷。 2.警員在進一步搜查時,於其內褲裏找到一張紙巾包裹着一可再封口膠袋,內藏一些固體,經化驗證實為21.5克霹靂可卡因,巿值約31,297元。(總重量為23.8克) 3.警誡下被告人稱“阿Sir,我明白,啲可卡因我自己食,畀次機會呀”,而被告人身上有現金12,420元及2部流動電話。 4.錄影會面下,被告人稱:—
5.於被捕後兩天曾對被告人進行尿液測試,結果為對所有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呈陰性反應。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51歲,已婚,亦有固定工作,為採購員月薪約25,000元。辯方律師亦力陳犯案原因,因和太太之家庭問題而吸食毒品,大約有一年多時間,他並非經常使用毒品,最後一次亦為和太太爭執,約在案發前3個月。 7.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之代表大律師確認,他不是要求法庭考慮大部份毒品或所有毒品是自用,但指有少部份是自用的而餘下是售予朋友。 8.本席留意到他擁有刑事紀錄但和毒品沒有任何關連,與及承認控罪。就量刑而言,據Lau Tak Ming[1]一案之指引為10至50克,5至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9.本席亦考慮了大律師所援引之兩宗區域法院案件DCCC 1198/2017及189/2017,兩宗案件亦涉及21.5克可卡因,而最後法庭亦以5年9個月作起點。在本案中,除了被告人認罪及沒有任何與毒品有關之定罪外,本席亦看不到任何進一步減刑之因素存在。 10.本席已考慮了大律師之求情陳詞及所呈上之求情信件,本席採納5年9個月作起點,扣減三分一,判處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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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