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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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有關時段是伊利沙伯醫院的保安員。2018年4月5日下午五時許,姓 洪 的控方第一證人(洪)離開伊利沙伯醫院S座4樓403A室的辦公室。 洪 把鎖匙留在403A房多層抽屜的匙孔內。她只鎖了403室,並沒有鎖好403A室便離開醫院。

Case No.DCCC 444/2018[2018] HKDC 12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4/2018

[2018] HKDC 1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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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敏 CHEUNG Wai-m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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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10月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阮敏罡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曉彤小姐,由黃潘陳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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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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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有關時段是伊利沙伯醫院的保安員。2018年4月5日下午五時許,姓的控方第一證人(洪)離開伊利沙伯醫院S座4樓403A室的辦公室。把鎖匙留在403A房多層抽屜的匙孔內。她只鎖了403室,並沒有鎖好403A室便離開醫院。

3.2018年4月7日早上9時30分左右,檢查403A室的閉路電視片段,從片段中發現被告同日凌晨時分進入403A房,亦對前述的多層抽屜有所動作。後來發現那多層抽屜內的現金港幣$500元不翼而飛。案件於是報警處理。

4.同日下午約7時左右,警員在九龍黃大仙被告的住所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招認他曾因賭馬而輸掉$1,000元,因為一時貪心而進入403室,偷取抽屜內的港幣$500元。

5.2018年4月7日,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從2017年2月起,被告是在伊利沙伯醫院任職保安員。

(2) 2018年4月6日11時至2018年4月7日早上7時,他在S座對面當值。

(3) 被告在早一個星期之前,拾得一條S座的鎖匙。

(4) 4月7日凌晨三十分左右,被告嘗試用該條鎖匙打開403室。

(5) 被告賭馬輸掉$1,000元,於是到S座看看有沒有錢財。

(6) 被告用鎖匙打開403室,開門後進入沒有上鎖的門內,最後在抽屜拿走港幣$500元。

(7) 被告用偷來的$500元,使用了其中的$150元。

6.伊利沙伯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在2018年4月7日凌晨二十八分左右進入S座,在同日的凌晨五十八分左右離開S座。被告的出入卡使用紀錄亦顯示相同出入的時間。

7.2018年4月6日晚上11時至2018年的4月7日早上7時,被告在當值期間不應該在403室或者403A房內出現。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56歲,香港出生。辯方說被告在事後曾經兩次暈倒而要送入醫院治理。辯方亦說被告不是沉迷賭博,每次賭注不多於$100元,但要負擔三分之二的家用來支持家計。辯方說被告已經還押6個多月,家人亦很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打算賠償歸還$500元給事主。辯方呈上被告、被告太太和被告女兒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的重犯機會不高,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9.被告現年56歲,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已婚,有一名女兒。

10.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干犯偷竊罪而反思過往的犯罪行為,覺得可恥和可悲,因為一時貪念而禍及家人,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好使被告能夠照顧妻女,回饋社會。

11.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身體不甚健康,憂慮被告再次中風。被告仍然堅持工作,對家庭有所承擔。

12.被告的女兒說被告視她為掌上明珠,盡力去疼愛母親和女兒。被告女兒探望父親時,父親都以淚洗面。在被告生日那天,女兒探望父親時說「大個仔了,56歲了,已經過了人生的一大半。你真的要乖,不要再有下一次」。被告承諾不再犯事。被告犯了錯自然要承擔後果。被告女兒說父親已經深感悔意,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好讓被告可以早日回家。

13.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被告身為當值的保安員,竟然知法犯法,不能夠保障醫院人員的財物安全,反而以拾取得來的鎖匙進入S座的403室犯案,成功偷取$500元。這是一項破壞誠信的行為,而被告在一定程度上亦有預謀犯案。

14.本席因為被告的妻子和女兒的求情說話,而相信56歲的被告不會重犯,會痛定思痛,不枉妻女對他的期望,亦不會違反被告對自己的承諾,不會再犯事。

15.本席知道被告願意賠償事主那$500元的損失,但是本席亦知道警方已經從被告身上撿取$350元,亦相信誠如辯方所言,被告或者被告家人應該不會太難去賠償餘下$150元給事主。

16.在考慮到各項的求情因素和本案案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這是明智之舉。被告會得到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16個月。本席亦感受到被告的妻子和女兒對被告的不離不棄,全力支持被告重新做人,因此再酌情減刑兩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14個月。

17.另外,本席亦頒令所撿取的$350元歸還事主,而被告亦需要在由今天開始計一星期之內賠償$150元給事主。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