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章 對 溫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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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不滿蕭志韻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8年5月23日及2018年8月6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40/2018[2018] HKCFI 256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0/2018

[2018] HKCFI 25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4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21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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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林文章  
被告人 (上訴人) 溫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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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1月21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被告人不滿蕭志韻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8年5月23日及2018年8月6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本案涉及一宗有關裝修工程合約的糾紛。申索人是一名裝修師傅,而被告人則是委託申索人裝修的客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中,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26,369的裝修餘款。

4.在2018年10月23日的裁決理由書及同日的覆核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已經對本案的證供作出詳細的分析。最終,審裁官判申索人勝訴,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 $26,369的款項。

5.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的理由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6.顯然,本案的裁決完全是一項涉及事實的裁決。經詳細考慮及分析後,審裁官認為申索人的證供較為可信,故此判定申索人勝訴。

7.在本上訴許可的申請中,被告人投訴審裁官認定事實不清,裁決亦缺乏事實依據。再者,裁決理由歪曲事實,欲蓋彌彰。可是,被告人不能提出任何實質的理據支持有關的論點。

8.詳細審閱了審裁官的兩份判決理由書後,本席認為審裁官已經對本案的證供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在此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有關的事實裁決。

9.本席必須在此提醒被告人,上訴並非重審。在沒有犯下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審裁官有權根據本案的證供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事實裁決。

10.基於以上的分析,被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再者,上訴理由亦非法例所認可的上訴理由。在此情況下,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