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Venue Company Ltd 對 榕光社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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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參閲申請人榕光社之申請文件及聽取張大律師所給予非常精簡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之上訴理據有足以爭辯的地方,因為根據合約,具爭議的是究竟涉案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而已退票的捐款是否屬於合約所理解的捐款?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28/2018[2018] HKCFI 234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8/2018

[2018] HKCFI 23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46769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THE VENUE COMPANY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申請人) 榕光社  
第二被告人 歐陽宏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8年9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9月27日

判決

1.在參閲申請人榕光社之申請文件及聽取張大律師所給予非常精簡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之上訴理據有足以爭辯的地方,因為根據合約,具爭議的是究竟涉案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而已退票的捐款是否屬於合約所理解的捐款?

2.本席翻閲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留意到審裁官處理了一些事實方面的爭議,但在裁定事實之後,似乎欠缺整體考慮合約的上文下理,以決定「捐款退票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這一個在法律方面可能出現的謬誤。

3.本席給予上訴許可。本席容許榕光社所草擬的上訴理據作為其提出的上訴理由。

4.有關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申請人須於7日內將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陳鄧郭律師行轉聘張金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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