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Venue Company Ltd 對 榕光社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8/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18.
1. 在參閲申請人榕光社之申請文件及聽取張大律師所給予非常精簡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之上訴理據有足以爭辯的地方,因為根據合約,具爭議的是究竟涉案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而已退票的捐款是否屬於合約所理解的捐款?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28/2018[2018] HKCFI 234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HCSA 28/2018 [2018] HKCFI 23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467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在參閲申請人榕光社之申請文件及聽取張大律師所給予非常精簡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本案之上訴理據有足以爭辯的地方,因為根據合約,具爭議的是究竟涉案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而已退票的捐款是否屬於合約所理解的捐款? 2.本席翻閲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留意到審裁官處理了一些事實方面的爭議,但在裁定事實之後,似乎欠缺整體考慮合約的上文下理,以決定「捐款退票是否屬於捐款的一部分」這一個在法律方面可能出現的謬誤。 3.本席給予上訴許可。本席容許榕光社所草擬的上訴理據作為其提出的上訴理由。 4.有關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申請人須於7日內將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
申請人:由陳鄧郭律師行轉聘張金良大律師代表 | ||||||||||||||||||||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SA 2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