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智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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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是在深水埗鴨寮街206號4樓(3字樓)(簡稱單位)。2017年3月20日,單位的事主把單位鎖上,然後搬往他處居住。大約八個月後,單位事主和家人在2017年11月28日早上返回單位,但無法打開前門的木門,於是單位的事主報警。

Case No.DCCC 349/2018[2018] HKDC 145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49/2018

[2018] HKDC 14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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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智寶LAW Ch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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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11月5日
出席人士: 林兆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穎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ammy Ip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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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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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是在深水埗鴨寮街206號4樓(3字樓)(簡稱單位)。2017年3月20日,單位的事主把單位鎖上,然後搬往他處居住。大約八個月後,單位事主和家人在2017年11月28日早上返回單位,但無法打開前門的木門,於是單位的事主報警。

3.警員在單位的後門發覺有人曾經撬開損毀的後門。警員進入單位,從屋內打開前門。

4.單位事主發現單位曾經被搜掠,亦發現一些物件不見了,當中包括一個木箱,內有事主母親的嫁妝衣服。

5.警員在涉案的大廈巡邏。其後在2樓(1字樓)的後樓梯找到被告。

6.被告當時看似正在拆除一張木凳的鐵線。在木凳上有兩個空的膠抽屜,地上則有一個背包、一個電子磅、電線和一個腰包。

7.警員於是截查被告。被告說他住在該棟樓宇的梯間,而上述的木凳、膠抽屜及其他物品都屬於被告所有。

8.在大廈的後樓梯出口附近亦有一個空木箱。警員帶被告到那處時,被告說那木箱亦是他的。

9.稍後,單位事主認出木箱就是她失竊的木箱,而單位事主亦認出前述的木凳和抽屜屬於涉案單位的物品。

10.警員在涉案單位其中一個睡房,大約一個1米高夾萬的門頂部檢獲兩支煙頭。經化驗後,證實在煙頭上的DNA可能來自被告。

11.被告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 被告經常在案中的後樓梯睡覺。他在該處的後樓梯已經有多年。

(2) 被告靠售賣拾荒維生。

(3) 案中的抽屜、木凳和木箱都不屬於被告所有。被告亦不知道誰人擁有,聲稱木凳最先在8至10日前出現,而木箱則最先在2至3日前出現。

(4) 很多人使用該處的後樓梯。

(5) 被告說案中的煙頭不屬於被告。被告很大煙癮,每天吸食超過一包香煙。被告會把煙頭掉在後樓梯。

求情理由

12.被告現年61歲,小五程度,父母已經離世,是家中的獨子。辯方說被告倚靠3,000多元的綜援維生。被告是露宿者,從1979年開始吸毒。被告亦以拾荒維生。

13.就本案而言,辯方說被告是機會主義者。他從單位的後門入屋拿取那三件物品。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偷取在木箱內的衣物。被告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入屋,只是一人犯案。有關事主的失物亦價值甚低。被告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14.61歲的被告從1979年19歲時開始犯案,57項定罪之中大部分是藏毒罪。被告在2018年5月31日再因為藏毒罪而被判入獄6個月,在2018年8月31日出獄。被告在2017年5月22日亦因為「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而被判監4個月。本案的案發日期是2017年3月20日至11月28日,這亦表示被告是在最後第二次判監出獄後,便很快干犯本案。

15.本案涉及的是一個空置的住宅單位,而涉案的東西亦不值錢。控方並沒有指控被告偷取木箱內事主母親的嫁妝衣物。控方的證據除了那警誡下的錄影會面外,便是那煙頭上的DNA。本席認為證據上並不算強而有力。

16.被告雖然屢次犯案,但並沒有相同的爆竊罪的定罪紀錄。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判刑起點是3年,但是本席考慮到各項的因素以及被告的認罪,決定從輕發落,以一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