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62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November 2018.
2. 在日期為2018年11月21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沒有按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述明或識辨尋求提出司法覆核的決定,或所尋求的濟助,或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申請人只是在「建議的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的空格上填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及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