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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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天森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的案情。

Case No.DCCC 562/2018[2018] HKDC 14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2/2018

[2018] HKDC 14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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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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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生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律師譚永聰先生,代 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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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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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黃天森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品罪,他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的案情。

2.案情顯示,在今年的3月13日晚上十一時許,被告人與一名姓的男子一同抵達港澳碼頭,兩人接着購買船票,並進入海關離境大堂。當他們步經離境大堂時,高級關員9999號便把被告與這名姓男子截停。截停後,另一關員16331對被告人及這名姓男子的物品進行離子掃瞄檢測,結果呈陽性反應,之後被告人被押送到M266室進行搜身。

3.搜身期間,關員16265號在被告人攜帶的黑色手提包內搜獲兩個可再封口的透明膠袋,內有當時懷疑是危險藥物。同日,晚上十一時十九分左右,關員16265號宣布拘捕被告人,理由是違反《危險藥物條例》。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問到,該兩包懷疑危險藥物是甚麼。被告人回答說:「唔知,呢兩包嘢係朋友畀我嘅」。當他被問及該朋友的身分時,被告人回答:「頭先同我一齊過關畀你哋截咗個朋友畀我嘅,叫阿揚」。之後,被告人亦提及阿揚給他1,000元,叫他拿去澳門

4.在及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只願意透露一些關於其個人及家庭背景的事情,對於有關毒品的問題,則一概保持緘默。而有關的懷疑毒品其後被送檢,政府化驗師郭乃超就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進行檢查後,證實其中一袋是內含11.5克的可卡因的13.4克固體,而另外一袋則是內含12.1克可卡因的13.3克固體,即本案涉及的毒品總重量為26.7克,而可卡因的成分為23.6克,有關毒品當時的市值估計是兩萬七千元左右。

被告人背景

5.按控方呈上被告人的背景供詞與及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求情時提及,被告人現在約18歲,在案發時候約十七歲半。他接受教育到中三程度,之後曾經返回學校接受髮型訓練。按譚律師所言,被告人是在那段時間結識了一些壞份子,其中包括這名阿揚

6.被告人在被捕前半年已無業,之前他曾經在一間茶餐廳工作。同樣,按代表被告的譚律師所說,被告人是受阿揚的唆擺而干犯本案,每次他為阿揚帶毒品可得到1,000元作報酬。按律師之陳述,之前被告人已經問過阿陽,如果不幸被捕會有甚麼事,阿揚當時回答他說是很小的事,捉到都只是罰幾個月。

7.律師在今午求情時向法庭呈上若干封由被告母親、外展社工和傳道人為被告寫的求情信,被告人亦有向本席撰寫一封信件。本席有小心考慮過被告人呈上的信件並留意到,根據被告人母親一信,被告是一個善良、單純的孩子,他的母親相信被告人因輕易相信別人以及一時貪念,導致仔他犯下是次大錯。

判刑考量

8.正如本席早前向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在本港,上訴庭一直認為(販運危險藥物)是需要從嚴處理,即使被告只是一個販夫或走卒,判刑的法院也不能輕饒。按上訴庭的律政司訴 Pedro Nel Rojas一案訂出的指示,在考慮販運可卡因的毒品案件時,法庭應以女皇訴劉德明一案上訴庭當時頒下的量刑指引作考慮。有關的指引行之有年,所以被告當然明白在考慮量刑時,法庭特別需要看重的是有關毒品的份量。

9.在本案而言,涉及的可卡因重23.6克,按劉德明一案訂出的指引是劃入10至50克的量刑階梯之中,有關的量刑指引是5至8年監禁。23.6克,以一個純數學計算,是應該給予6年監禁。

10.如本席早前亦向律師提到,因本案含有跨境犯罪的元素,按上訴庭在多件案件,其中包括特別行政區訴 Abdallah Anwar Abbas一案,法庭該把跨境犯罪視為其中一項加刑因素。加刑的幅度由幾個百分比到十個百分比不等。在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就這個跨境元素,法庭應該考慮3個月的額外刑期,所以相加之下,起刑點是六年三個月的監禁。

11.本席理解被告人是在第一時間向法庭提出認罪,所以他應該獲得三分一的全數扣減,六年三個月(即75個月)減三分一,就本席計算應為50個月的刑期。被告人的年歲,十七歲零十一個月並不能被視為非常年輕。但被告人仍然年輕,加上被告人從無前科,本席認為小量的額外扣減是合理的做法,法庭希望被告人會因而珍惜。考慮到有關事項,本席認為扣減三個月是可接受的,一加一減,被告人的刑期等於47個月。

12.基於本席在庭上頒下的量刑理由,本席現在就你被告人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判處監禁47個月。

  ( 王興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