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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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ase No.DCCC 99/2018[2018] HKDC 14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2018

[2018] HKDC 1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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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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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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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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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被告於2016年初認識陳先生及吳女士,然後向他們介紹一項投資基金,聲稱由香港賽馬會營運。被告聲稱基金由一個名叫James的人負責,而James是他的舊同學。被告跟著游說他們投資該基金,並聲稱投資款項會用來投注賽馬及海外足球賽事,若他們投資港幣50,000元於該基金,馬會每週會提供承諾回報港幣5,000元至10,000元,被告又聲稱他們需經他介紹入會方能作此投資。

3.被告然後與他們交換聯絡資料,接著指示他們開立馬會賬戶,讓承諾回報存入。James繼而透過即時訊息平台微信聯絡陳先生,James指示他把港幣50,000元存入一個馬會賬戶(其後得知為被告的賬戶)以作投資,並聲稱他繼而可成為基金的普通會員。

4.2016年4月18至19日,陳先生按指示存入港幣50,000元,但沒有保留收據。2016年5月初,James經微信發訊息給陳先生,遊說他投資港幣200,000元於基金,以提升會籍至金卡級別。James保證提升會籍後,每週可得承諾回報港幣10,000元,陳先生於是按指示多次存款入被告的賬戶,但沒有保留有關收據。

5.2016年4月24日及2016年5月13日,陳先生的馬會賬戶收到兩項金額分別為港幣3,000及6,800元的現金存款,他相信上述款項是由James存入的。James接著游說他再存入更多款項以提升賬戶至白金卡級別,又聲稱可得3倍承諾回報,陳先生便按指示把更多錢存入被告的賬戶。直至2016年9月初,陳先生82次存款入被告賬戶,涉及港幣共1,161,700元。陳先生沒有保留全部收據,只保留19張,反而在紙條上作了一些紀錄,但沒記下相關存款日期及時間。

6.2016年9月,陳先生有需要支付父親醫療開支,於是發訊息給James要求退款,James表示辦理有關安排需時。2016年10月19日,被告與陳先生見面,招認基金一事及James此人均屬虛構。被告承認把陳先生的款項拿去賭波,全數輸清,但承諾會還款給他,請對方不要報警,然後拿出身分證讓對方拍照為證。被告曾向陳先生的滙豐賬戶存入港幣10,000元作為還款。

7.2017年5月31日,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是建築工人,月入港幣約30,000元。他使用馬會賬戶下注,馬會發給他一些卡,而該些卡只由他一人使用。馬會賬戶內有錢的話,他偶爾會將錢轉賬到自己銀行賬戶,他的馬會賬戶最終被馬會取消。

8.被告把涉案基金介紹給陳先生,聲稱所作投資會有承諾回報,藉此游說對方投資。他告訴陳先生投資款項會用來投注足球賽事,但沒有告訴對方下注哪一支球隊及注碼有多少。他向陳先生表示朋友James是馬會內幕人士,並會作出相關投注決定。陳先生接著表示有興趣加入基金,他要求陳先生存錢入James的賬戶,但該賬戶其實是屬於他的。他又叫陳先生開立一個馬會賬戶收取投資回報,他跟著假扮成James告訴對方有關基金的會員制度。陳先生然後按指示存錢,並把更多錢存入被告的馬會賬戶以提升會籍。被告把港幣共10,000元存入陳先生賬戶,而這就是他所聲稱的每週承諾回報。他承認基金並不存在,又承認基金是個騙局,藉此誘使對方存錢入馬會供他個人投注之用。他承認James此人亦不存在。

9.警方向他展示涉案交易紀錄,包括181項向他作出的存款紀錄,他聲稱港幣約1,300,000元是由陳先生作出的存款,但他沒有保留相關紀錄,故此未能確定。他把大部分存款投注於足球、賽馬,並花掉部分款項,警方向被告展示涉案提款紀錄及款項轉出紀錄,他聲稱提款只用作現金投注,亦把款項轉賬至自己恒生銀行賬戶內,然後將款項提走用來下注。

10.陳先生其後要求退出基金及和退款,他於是與對方見面,並答應退款,他後來退還港幣20,000元。

11.關於吳女士,被告人承認虛構涉案基金,設下騙局,誘使吳女士存錢入他的馬會賬戶,然後假扮成James與吳女士溝通。他聲稱吳女士把港幣共約400,000元存入馬會賬戶作為投資基金賬戶,有關款項他已用作下注。他4次存款,金額介乎1,000至2,000元,作為給吳女士的承諾回報。吳女士其後要求退款,他把港幣約14,000元退還給她,並發出欠單確認欠款,但沒有保留欠單副本。他向吳女士退還港幣共20,000元。

12.陳先生在屯門警署報案室直接當面認出被告人。警方取得2016年4月17號,即被告誘使陳先生投資基金當日至2016年12月22日,即結束賬戶當日,期間被告的馬會賬戶交易紀錄,該馬會賬目共有165項港幣178萬6千餘元的存款交易,而該筆款項用作多次投注足球賽事之用。上述期間亦有37項港幣26萬6千5百餘元的提款交易,及134項港幣98萬6千餘元的款項轉出交易。有關款項轉出交易是轉入被告的恒生賬戶,而該恒生賬戶連結至被告的馬會賬戶。陳先生的馬會賬戶共有兩項現金存款,相信是由被告作出的承諾回報。交易紀錄顯示,被告在2016年11月15日把港幣1,000元轉賬至陳先生的滙豐賬戶,而這筆款項是被告在被揭發後退還的款項。經警方核對相關紀錄後,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款項為港幣1,071,200元。

13.被告現年39歲,過往在2015年曾兩次干犯盜竊罪,分別均被判社會服務令。

14.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犯案主因他有賭博問題,自年幼已受其父親感染,亦如父親一樣最終破產收場。其求情信表明真心內疚和慚愧,愧對太太及家人,亦無法照顧多名兒女及剛出生的小孩。其太太亦代為求情,深信被告已受很大的教訓,其父母及親朋亦希望可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何大律師特別指出,案發後被告已參與戒賭輔導療程,並下定決心戒除賭癮。事實上他有穩定工作,在水療店當經理,但無奈收入不多,且是破產人士,無法作出任何償還。被告現在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5.欺詐罪是嚴重罪行,但並無固定判刑規範,各案按其嚴重性而判刑。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有計劃及預謀地編造虛假投資計劃及人物來欺騙事主,更假意存入若干回報來哄騙事主再存入更多金錢,以致在半年間事主已先後存入達80多次共逾100萬元予被告,案情嚴重。

16.這案件嚴格來說雖然不構成違反誠信,但嚴重性亦不會較輕。以案情而言,可以3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以2年9個月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2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