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686/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October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Family law - Temporary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Status quo - Urgency -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hild welfare - Access arrangements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FCMC 9686/2018 - The court granted temporary custody to the father and overnight access to the mother. The court prioritized restoring the child's original living and schooling arrangements to ensure stability and welfare. The mother was ordered to hand over the child by October 28, 2018. A social welfare report was ordered for a future hearing to determine long-term custody and access arrangements.
Legal issues: Temporary custody application urgency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nd status quo
Outcome: Temporary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the father; mother granted overnight 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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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686/2018 [2018] HKFC 1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96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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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書 (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1.答辯人 (下稱 “父親”) 於2018年 10月 16日提出傳票, 申請家庭子女的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該傳票於2018年10月22日的首次約見時提訊。 2.母親要求將該傳票押後處理 , 讓她可以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駁斥答辯人誓章的內容。 3.由於家庭子女的狀況於近月出現了重大轉變, 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一事存在迫切性,應要盡快處理。不論為存檔誓章或緊急索取社會福利報告, 都要把傳票押後處理, 本席認為不合宜, 也不符合家庭子女的福利, 因為當前最大的關注, 是應否把兒子的 ”原來狀況” 恢復過來。 4.由於母親尚未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本席直接聽取她的口頭陳述及反對理據,父親的代表律師沒有提出異議。雖然母親意圖就各項細節事項作出辯解及駁斥,但本席申明,在現階段只會基於客觀事實,以家庭子女的福利為大前題,先作出一個臨時的安排, 隨即會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下次聆訊時, 就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事宜,作全面及長遠的探討和安排。 5.聽取雙方的陳述後,本席作出判決, 將家庭子女的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母親獲界定留宿探視權 : 每週五放學校後至週日下午3時; 未得法庭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可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本席亦頒令母親須於 2018 年10月28日下午3時將家庭子女送交父親。 6.以下是判決的理由。 客觀事實 7.雙方於 2011年12月2日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於 2013年 12月在香港出生,現年5歲。 8.兒子自出生開始,一直與父親及祖父母居住於香港鰂魚涌康山花園一個 3房單位,並由他們照顧管束。由於母親是內地人士,只能不時持雙程證來港。 9.兒子於 2016年 8月份入讀香港筲箕灣某幼稚園初班 (K1) ,並於 2017年 8 月份於原校升讀中班 (K2) ,父親原訂於 2018年 8月份讓兒子於原校升讀高班 (K3) 。該筲箕灣幼稚園的學費是每月 $1,600。 10.約於 2016年底,母親取得單程證。她於 2017年約 9月份來港生活,與非婚生兒子 (母親於婚前與另一男仕育有一名兒子,於2002年2月在中國內地出生,現年 16歲) 居住於香港上環區一個約 200餘平方呎的單位。母親沒有工作; 父親除每月支付 $6,000供養母親及 $2,000供養該非婚生兒子,也負責各方面的雜項開支。 11.於 2018年 3至4月期間,母親決意把兒子留在上環的居所與自己同住,不讓他返回父親的家; 父親可以探望兒子, 但母親拒絕留宿探視的要求。此外,在未經父親同意下,母親安排兒子於 2018年9月份入讀一所在堅尼地城的國際英文幼稚園,但該所國際幼稚園提供的,並不是高班 (K3) 學席,兒子需要重讀中班 (K2)。學費是每月 $5,800。 法庭的考慮 12.父親認為兒子應該回到該筲箕灣幼稚園升讀高班 (K3), 他又表示他提供給兒子的居住環境較佳,在照顧管束上有祖父母的協助和支援。此外, 由於他月入只有 $25,000,扣除每月的經常性開支後,再沒有能力應付每月 $5,800的學費。 13.母親回應說, 她打算向該所國際幼稚園申請學費減免,即使申請不成功,父親也得負責兒子的學費。照顧兒子方面, 她說如有需要, 也可以安排自己的兄長和母親從內地來港協助。 14.上述可能是日後處理管養權事宜時的考慮因素,但本席認為當前最大的關注, 是應否把兒子的 ”原來狀況” 恢復過來。 恢復 “原來狀況” 符合兒子福利 15.兒子面對的轉變很大,不但離開了他習慣了的居住環境和照顧者, 也離開了他熟悉的學校, 老師和同學。雖然母親堅稱新的安排對兒子有禆益,但本席考慮兒子稚齡, 要在短期內適應這些重大的改變, 是不容易的, 其影響更不容忽視。 16.該筲箕灣幼稚園至今仍為兒子保留著高班 (K3) 的學席。由於兒子即要報考小一,高班 (K3) 是重要的一個學年; 盡快讓他返回熟悉及有安全感的地方繼續學業,符合兒子的福利。反之,長遠來看, 兒子能否持續在該所國際幼稚園就讀,存在不明朗因素,父親的經濟能力可能是其中一個障礙。兒子在該所國際幼稚園就讀了只有一個多月,既要恢復原來的狀況,就應盡快進行,讓他盡快重投原來的生活環境和學習模式。 17.本席亦已頒令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在下次聆訊時 (2019 年2月19日), 會就兒子的管養, 照顧, 管束及探視事宜, 作全面及長遠的探討和安排。
呈請人: 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伍展邦律師行伍展邦律師代表 (上午) 由伍展邦律師行延聘莫彥婷大律師代表 (下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