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凱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4/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18.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
|
DCCC 134/2018 [2018] HKDC 14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3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 背景 2.被告人與受害人均為己婚人士,雙方於網上社交平台認識並發展至婚外情,為時由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 3.2016年3月,受害人提出分手被拒,於4月份起至2016年年底,受害人之妻子及親友均收到一身份不詳人士之訊息指受害人有婚外情。該身份不詳人士更於Facebook及Instagram上載了,包括顯示像是受害人身體(包括私處)相片及像是被告人與受害人性交之片段。 4.2016年11月24日,受害人致電被告人要求停止騷擾他的家人,被告人開出條件要受害人給她錢及性交10次,受害人拒絶,被告人再要求受害人給她400,000元,否則每天騷擾他的家人3次。受害人沒應被告人要求,而最後收到被告人的訊息是2016年12月24日,亦沒再收到同類訊息、影片及照片。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5歲,正辦理離婚手續,無子女,現職美容業,現亦有一新任男友。 6.事情之始末緣於她和丈夫感情轉淡,處於分居狀況,卻於網上遇上了受害人,從而發展了一段,現回頭看,傷害了雙方無辜的家人,於人生留下了無可磨滅之烙印及過去亦成了遺憾的一段感情。 7.犯案之原因,辯方指稱,被告人本是出身於父母離異之家庭,父母後來再度復合,而被告人亦在父親之公司工作 , 時間約為2015年,卻發生了2件對被告人打擊甚大之事情:(一)因她的失誤令公司損失仟多萬元;(二)她與受害人之戀情被父母發現,但其父母思想比較保守,故被告人在沒有選擇下離開了公司及家庭,與受害人走在一起。 8.即使被告人選擇和受害人走下去,但最終亦是分手收場。分手初期,被告人要依賴安眠藥入睡,另外,她少時照顧她的婆婆亦病倒,這令被告人變得失去理智。被告人只想引起受害人之注意,才愚蠢地犯下這罪行。 9.辯方認同本罪行非常嚴重,一般而言監禁亦絶非過重,但辯方力陳,希望法庭考慮以社會服務令作判處。本席亦留意到: —
10.上述各項亦符合Chow Chak Man一案中合適作社會服務令之元素。除此之外,本席亦留意到另有2項事情亦應予以考慮:—
11.既然被告人打從2016年12月至被捕亦再沒騷擾受害人,且獲家人接納,和家人關係轉好,亦已開始另一段感情,此際乃最佳機會重新投入自己之人生,再加上符合社會服務令之要求,及感化官正面評價及建議,特別是有關治療之特別條款。本席認為應給予被告人自生之機會,好讓她能積極面對人生,把過去錯誤的決定變成警剔,不再重蹈覆轍。 12.本席亦沒忽略,相片及影片對受害人及其家人之滋擾及傷害,但這些亦非受害人不知情下,又或威迫下所拍攝,而本案與一般勒索有別,涉及感情事宜,亦沒有三合會元素,又或使受害人或其家人生命受到威脅。 13.考慮了所有,本席以社會服務令作判罰,而時數亦應反映罪行之嚴重性,故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需遵守附帶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