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Lok Yan 對 Pang Kam Hong E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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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申請人 (出租人) 是以答辯人 (租客) 欠租為理由申請收樓。第一次聆訊於2018 年11 月1 日進行,答辯人缺席。本席經聆聽申請人代表所作的陳述後,登錄判決,判定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答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由2018 年6 月21 日起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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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900/2018 [2018] HKLdT 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8年第190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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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申請人 (出租人) 是以答辯人 (租客) 欠租為理由申請收樓。第一次聆訊於2018 年11 月1 日進行,答辯人缺席。本席經聆聽申請人代表所作的陳述後,登錄判決,判定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答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由2018 年6 月21 日起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 2.答辯人期後於2018年11月6日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擱置審裁處於2018年11月1日所作出的命令。答辯人呈述他是因身體不適,所以未能出席2018 年11 月 1 日的聆訊。於2018年11月19日的非正審申請聆訊,本席接納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頒令擱置審裁處於2018 年11月1日所作出的命令,而在雙方同意下隨即進行收樓申請的再次聆訊。 3.答辯人同意,他從2018 年6 月21 日起開始欠租。雖然答辯人曾提及涉案處所水壓不足、冷氣機壞掉和窗邊漏水,但答辯人未能說明他所聲稱的事實怎樣可以支持他欠租及反對收樓申請。答辯人亦同意,他在欠交租金下需交還涉案處所給申請人,但他要求審裁處不頒發收樓命令。答辯人陳述他患病,不能於短期搬遷,而他也沒有金錢交付欠租/中間收益及安排搬遷。答辯人又陳述,申請人一方於2018 年10 月7 日曾破壞涉案處所的大閘,嘗試非法進入涉案處所,而他當時隨即報警處理。答辯人聲稱警察曾暗示給他知道,涉案處所作為犯案現場可能需要保留為證物,等待警方調查,所以審裁處不應頒發收樓命令。無論如何,在審裁處詢問下,答辯人確認除了他曾提交的兩張病假證明書及他的口頭陳述外,他並沒有其他證供及證據支持他可因病及/或警方搜證反對收樓申請。 4.本席於2018 年11 月19 日判決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答辯人亦須支付申請人由2018 年6 月21 日起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本席於裁決時亦表示,在申請人反對,答辯人表明未能交付欠租/中間收益,和答辯人未能提供實質證據支持他可因病及/或警方搜證不能交還涉案處所下,本席不考慮暫緩執行收樓命令。 5.答辯人於2018 年 11 月 20 日再次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批准上訴許可就審裁處於2018 年 11 月 19 日所作出的判決。經聆訊後,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席同時說明會頒下本非正審申請的書面判案理由。 答辯人申請上訴許可之理據 6.答辯人只是重新敘述申請人曾破壞涉案處所的大閘,嘗試非法進入涉案處所一事。他表示警察正調查案件,但需要時間,所以他反對他須要即時交樓。在審裁處詢問下,答辯人確認他不是上訴審裁處頒發收樓命令,但他認為審裁處的判決錯誤,不曾充分考慮警察正調查案件,不同時頒發暫緩執行收樓命令,所以提出上訴許可之非正審申請。 7.答辯人於上訴許可聆訊中補充,由於警方未有積極調查案件,還曾說這只是租務糾紛,未能立案,所以他已向警方作出投訴,而警方在他投訴後表示會繼續跟進調查並回覆。答辯人再次陳述,由於警方現正調查,他反對他須要即時交樓。 8.申請人反對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 討論/總結 9.按香港法例第 17 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11AA(1) 條規定,除非審裁處或上訴法庭已批予上訴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 11(2) 條提出上訴。按第 11(2) 條的規定,在土地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只可以就審裁處的判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0.該條例第 11AA(6) 條同時規定,除非法庭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1.本席認為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未能確立審裁處於2018 年11 月 19 日的裁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再者,答辯人擬提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本案也不存在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應進行上訴聆訊,所以本席拒絕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2.答辯人不滿審裁處不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並於本非正審申請重複他於2018年11月19日聆訊的部分陳述,但是他未能指出審裁處的裁決在法律論點上有何錯誤。雖然答辯人於先前聆訊沒有明確要求暫緩交樓,本席認為審裁處的裁決已恰當地考慮答辯人的案情,並已處理此事項。 13.其實,是否頒令暫緩執行收樓是關乎審裁處的酌情權。如裁決沒有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裁決時沒有錯誤理解案情、或錯誤考慮不相關案情等,審裁處不應批予上訴許可。本席在考慮是次酌情權時,沒有超逾在正常範圍下可得出的合理結論,本席亦看不到可能有合理的相反結論。 14.申請人不要求本非正審申請的訟費,本席不頒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由彭鳳琼女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