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雄 對 友盈消防工程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576/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ugust 2018.
1. 申請人在本申請,原本針對一名答辯人,即友盈消防工程公司,聲稱的意外日期是2013年11月15日。第一次聆訊的日期是2018年5月18日,當天徐先生(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而友盈亦沒有律師代表,由獨自經營的東主,張先生,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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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576/2018 [2018] HKDC 15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5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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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申請人在本申請,原本針對一名答辯人,即友盈消防工程公司,聲稱的意外日期是2013年11月15日。第一次聆訊的日期是2018年5月18日,當天徐先生(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而友盈亦沒有律師代表,由獨自經營的東主,張先生,親自出庭。 2.在當日第一次聆訊時,法庭已經向徐先生指出,他的申請遲了兩年,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僱員補償案件,提出訴訟的期限是由意外日期起計兩年內提出。在此情況之下,法庭向申請人提出,他如果要繼續進行訴訟,要先做一個申請,並用誓章支持,解釋遲了兩年半才申請的原因。 3.另外在當日的聆訊中,即5月18日當天,申請人亦提及他在此公司工作,而他在另外一宗案件,即DCEC 478/2016,針對該案件,他有律師代表,亦都已經完畢。所以在當日,法庭特別指示申請人,他可能要解釋為什麼當時在有另外一宗案件的時候,並不在該宗案件提出,他可能需要提及這件事。 4.另外在當日的聆訊中,申請人亦提及要加入大判,就是現在其中一個申請內所涉案的兩個提出要加入的答辯人,定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第二答辯人及協興工程有限公司,即第三答辯人。 5.所以在當日,18日的聆訊之後,經過法庭的指示後,申請人提出兩張傳票申請。嚴格來說,他應該提出兩個不同的申請,第一個申請是逾期加入新的答辯人,第二個申請是要法庭批准他逾期進行訴訟。但是他這兩個申請,在5月21日的第一個申請,處理的就是修改申請書,這個申請涉及加入兩個新的答辯人;第二個在5月31日的申請,亦是申請修改申請書,但是內容似乎只是解釋他逾期訴訟的原因,無論如何,這兩個就是關於申請人在上一次聆訊之後,分別在5月21日及5月31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6.關於這兩個申請,原本的聆訊日期是排期在7月3日當日聆訊的,但是在該聆訊日期之前,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發出傳票,要求將本申請書剔除,原因是本申請沒有理據、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並濫用區域法院程序。這張傳票也有一個誓章支持,解釋為什麼答辯人認為這個申請濫用程序。在張先生的支持誓章內他亦詳細交代為什麼他這樣說,他當日的那個地盤紀錄等等,我不需要再詳細交代。 7.無論怎樣,答辯人的傳票也在同一日聆訊,即7月3日當天三個傳票一併處理。由於申請人在7月3日當天提出他會反對答辯人的傳票,所以本席將當天的聆訊一併押後到今天,給機會申請人存檔誓章反對答辯人剔除申請書的申請。 8.在7月3日聆訊押後之後,申請人在7月23日存檔了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將本申請終止。現在三張傳票因為申請人終止訴訟,所以就不需要再繼續處理,法庭亦批准雙方分別將這三張傳票撤回。現在唯一要處理的就是訟費問題。 9.關於申請人他提出的兩張傳票申請,一張是關於加入兩個新的答辯人,另外一張是要法庭批准他延期提出這個訴訟。很明顯,申請人這兩個訴訟都是跟申請人提出的這個整體申請有關連,所以基於這個原因,我認為這兩張傳票申請的訟費應該歸於訟案中。歸於訟案中的意思即是要歸於這個訴訟的結果,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1條,當任何人終止訴訟,訟費就由提出終止訴訟的一方支付。換句話說,這兩張傳票的訟費歸於訴訟即是申請人要支付對方的訟費。 10.有關答辯人的傳票,雖然法庭沒有作出定奪,沒有勝負的一方,但是鑒於答辯人提出的傳票,翻看它的內容,申請人是在答辯人提出這個剔除申請之後,才提出終止訴訟,很明顯,申請人顧慮到其實他這個申請是不應該提出的。正如上次聆訊,我仍然記憶猶新,在5月第一次聆訊之中,我已經很清楚提醒申請人,他要有一個有力的原因去解釋為什麼他在較早時,在工傷申請的時候,他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之下,不一併提出申請,而他要在收妥款項後,才再次提出另一個工傷申請,是兩年半之後提出。在上一次聆訊,法庭已經向他解釋。 11.所以我認為在答辯人的傳票申請之後,申請人跟着在7月23日發出的終止聆訊通知書,其實是回應答辯人這張傳票而作出的。所以基於這些原因,我認為答辯人這個申請,是跟申請人的申請有關連,所有訟費亦應歸於訟案中。換句話說,申請人需要支付所有傳票的訟費。如果雙方不同意,則交由聆案官評核。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第一及第二擬加入人:由唐天燊律師行延聘的嚴康焯大 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