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對 荃灣大窩口新界南交通總部最高級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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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偉金在此案件申請僱員賠償,答辯人的名稱為荃灣大窩口新界南交通總部最高級指揮官。

Case No.DCEC 654/2018[2018] HKDC 15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654/2018

[2018] HKDC 15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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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徐偉金  
   
答辯人 荃灣大窩口新界南交通總部最高級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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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5月25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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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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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偉金在此案件申請僱員賠償,答辯人的名稱為荃灣大窩口新界南交通總部最高級指揮官。

2.根據申請人存檔的申請書內第1段A的說法,申請人受傷日期是2017年12月1日。而導致他受傷的工作,是清洗汽車及電單車。之後,在第3段他所說的意外發生日期及地點,是這樣的,我相信他是寫錯字,2018年,我相信應該是2017年12月1日,他是「洗交通部電單車跌傷」,而引致一些傷勢,並要求 $400,000 遣散費。

3.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於2018年5月15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將本申請書剔除。根據傳票申請的支持誓章,申請人在1993年3月16日至1995年6月18日期間,曾經被聘用為警務處新界南交通部見習技工,在該日期之後,答辯人將他的受聘終止,之後便一直也再沒有聘用申請人。

4.而在法庭向申請人親自查詢的時候,申請人亦確認,在他現在所指出的2017年12月1日的聲稱受傷,即工傷的日期,他的確不是在答辯人的受聘之下而受傷,根據他自己的說法,其實是他自己洗單車而受傷,而他想申請的亦不是僱員補償,而是想申請遣散費,很明顯這一宗案件不是僱員補償案件,證供明顯不過,無論是答辯人提供的證供,或者是申請人自己剛才向法庭的承認,申請人這一宗案件是肯定不可以成立的,所以基於這些原因,我現在按照答辯人的傳票申請,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剔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本席現在按照答辯人的傳票,作出以下命令,批准第1、第2、第3及第4段,而訟費方面,申請人須繳付答辯人本申請及本訴訟的訟費,訟費的款額如雙方無法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還有,本席現在命令,因為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答辯人須以中文草擬本命令,並以掛號郵遞的形式送達申請人。

 
 

  ( 羅雪梅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嚴浩正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