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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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2月23日晚上,警員8745在葵涌大窩口邨富國樓地下外,看見被告人在一輛的士的後座,形跡可疑。警員於是截查被告人,並在他身穿的外套內袋發現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6.9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22,527.70元。此外,警員亦發現被告人管有現金港幣13,052元(當中港幣12,800元與其他款項分開擺放)及一部智能電話。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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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9/2018 [2018] HKDC 15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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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2月23日晚上,警員8745在葵涌大窩口邨富國樓地下外,看見被告人在一輛的士的後座,形跡可疑。警員於是截查被告人,並在他身穿的外套內袋發現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6.9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22,527.70元。此外,警員亦發現被告人管有現金港幣13,052元(當中港幣12,800元與其他款項分開擺放)及一部智能電話。 3.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收取500元的報酬,替一名叫「阿虎」的人販運可卡因。 4.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再次確認替「阿虎」販運可卡因。他由屯門乘坐的士出發,抵達朗屏並從「阿虎」手上接過毒品,繼而前往大窩口交付毒品,但被警員截停。他聲稱並未收到有關報酬,身上的現金只是他當地盤工人所賺取的薪金。 減刑陳詞 5.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案發時任職地盤工人。他過往有3次刑事紀錄,當中1次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30個月監禁。 6.馬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犯案的原因,只是為了賺取金錢,以作為弟弟的擔保金,而現在他已清楚明白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 7.另外,馬大律師亦公正地明言,除了坦白認罪一點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相反,被告人清楚明白到他在獲釋後短時間內干犯相同罪行,法庭有權視他為慣犯而加刑。辯方只求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能輕判被告人。 8.最後,大律師亦呈上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了悔意,並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9.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10.就販運可卡因,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5至8年監禁。 11.本案涉及16.9克可卡因。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6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2.被告人過往已有1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而且是在該案獲釋後短時間干犯本案。綜觀所有因素,特別是被告人年紀尚輕,本席決定不會因此而將刑期調整,但亦藉此機會提醒被告人,假若他再干犯有關罪行,法庭將會毫不猶豫視他作為慣犯而加刑。 13.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44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4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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