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82/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December 2018.
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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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2/2018 [2018] HKDC 15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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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譚女士及任女士為香港九龍土瓜灣保良局顏寶玲書院的職員,她們的辦公桌均在該書院地下的總務室。2018年農曆新年期間,譚女士收到一封內有港幣20元的利是,便把利是貼在其桌子上的一個文具架上。同樣地,任女士收到兩封均內有港幣20元的利是,她亦把利是釘在其桌子旁的桌子隔板上。 3.2018年4月1日,該書院的保安人員值夜班,並在返回該書院前訂購外賣食物及安排送遞。於同日約晚上7時,被告把外賣食物送遞後,被告稱他需要使用洗手間,約10分鐘後,被告離開該書院。 4.2018年4月3日,上述兩名職員返回該書院後,均發現她們的利是被取去,書院職員檢查過閉路電視片段後向警方報案。閉路電視鏡頭拍攝的片段顯示於2018年4月1日約晚上7時許,一名看來很像被告的男子進入總務室,並在黑暗中搜掠該處,約3分鐘後,上述男子沿同一路線離開總務室。 5.2018年4月12日,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下稱希望獲給予一次機會及他已把該60元用以支付交通費用。 6.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知道盜竊屬違法行為。2018年4月1日約晚上7時,他到保良局顏寶玲書院把外賣食物送遞給該書院的一名保安人員,他在送遞食物後,曾到該書院的洗手間,他透過該書院總務室的窗戶看到該些利是,便因一時貪念進入該處。他經一扇上了鎖的門進入總務室,他稱猜對了門鎖的密碼,便開啟了該扇門。案發時,總務室內沒有任何人。他沒有開燈,並僅以其手提電話照明。他拿取了3封利是,並稱該3封利是中有兩封均載有20元,另一封則是空的。其後他離開該書院,並返回工作的地方及他已把該利是封內的所有錢用以支付巴士車資及購買香煙。 7.被告現在承認無權亦未獲准許進入該總務室,但卻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並從該總務室偷竊上述財物,總值約港幣60元。 8.被告現年27歲,過往有8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及3項共7次入屋犯法罪。在2013年4月及2015年10月,分別因此被判監共26及30個月監禁。 9.林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背景特殊,呈上的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智商只有52,屬智力較低人士,學習及理解能力有限,無法如常人控制情緒及面對困難。林律師進一步指出,無疑被告過往曾多次干犯控罪,但主因其應變能力確實有限,而並非存心盜竊的慣犯,被告需要的是長期的輔導與協助多於懲罰式的處理。而本案亦並非有計劃或預謀地而進行,被告只是一時貪念,所涉財物較低,學校職員的信件亦表明已原諒他,而被告的僱主更致函指被告做事刻苦耐勞,任勞任怨,更願意繼續聘請被告。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0.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明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案件應判予2½年監禁。況且被告過往已多次干犯同類罪行,判刑更可再作提高。可是被告的背景情況、智力及自制力等確實與常人有很大的差別,本席有機會翻查之前兩宗被告的案件,即DCCC186/2013及DCCC661/2015,該兩宗案件的案情明顯地較本案為嚴重,而本案明顯地被告只是趁機行事,因一時貪念,偷取了共60元利是,並非有預謀或計劃而行,他也沒有使用任何工具。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考慮到被告的持殊背景及情況與及所有案情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12個月。 11.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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