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健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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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兩項控罪均於同日發生,地點亦為同一大廈,涉案大廈是一棟唐樓,沒有保安員,而大閘亦沒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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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4/2018 [2018] HKDC 15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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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兩項控罪均於同日發生,地點亦為同一大廈,涉案大廈是一棟唐樓,沒有保安員,而大閘亦沒上鎖。 控罪1 3.約11:30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人進入大廈,但並沒理會被告人,及後便回到他所住之單位。控方第一證人所住之單位分為A及B室,大門在A室,而B室則有鐵閘及一木門以報紙遮蓋及封閉着,約12時,控方第一證人在室內突聽到門外有聲,出外見被告人正在撕掉木門報紙,問他何故,被告人指在收集垃圾,控方第一證人見此亦回到家中。其後約12:16時再次外出,見B室之木門報紙有部份曾被撕掉,而這次外出時再看見被告人走往1樓,控方第一證人亦覺可疑,在樓下等待,但不見被告人下來便離開。約12:20時再次回到大廈,亦見被告人在3樓走往2樓,控方第一證人沒理會,返回家中。 控罪2 4.約12:40時,控方第一證人再度外出並發現1樓單位之鐵閘有兩條鐵枝被剪過及另一枝鐵枝則被剪掉。 5.控方第二證人是該單位之住客確認當天早上出門前鐵閘並沒損毁。 6.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處理,並再見到被告人在街上,最終被告人被警員拘捕,並在他身上搜到一對透明手套、一紅色電筒及四塊鐵板。其後亦於1樓單位外發現一袋子,內有一把42厘米的液壓螺栓剪,一把長24.5厘米的螺絲批,一把長26厘米的扳手及一把長12厘米的鉗,控方第一證人亦確認曾於被告人處理這袋子時見過上述之螺栓剪。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39歲,已離婚,辯方指出他有抑鬱症及於去年腳踭骨碎受傷,而因他患有抑鬱症之原故,從2011年起未能找到長工,經常失業。本案只是基於經濟困難而犯案。 8.被告人過往亦有同類紀錄,均於2016年被判處監禁,另外則為與毒品有關定罪紀錄。 9.就企圖入屋犯法罪而言,入屋犯法罪之判刑指引亦當適用,就涉案之兩個單位,均為住宅,故量刑點應為3年。 10.本席已考慮了所有求情陳詞及信件,本案並沒任何特別因素存在不跟從上級法院之量刑指引,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過往曾有同類紀錄,但亦非多次重犯,故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於現在是一名慣犯。另外,留意到本案涉及多項工具,比較特別的是一液壓螺栓剪,但除此之外,並沒其他證供讓本席進一考慮被告人是否一名職業及有計謀之犯事者,本席不打算在此加重其量刑點,故於認罪下,每項控罪均判處2年監禁。 11.本席亦留意到,本案雖分別涉及兩個不同單位,但事發之時間相近及在同一大廈,考慮到量刑總體性,故把控罪2其中6個月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即共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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