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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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5月17日早上,警方進入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803室,並發現被告人在內。在被告人床上的枕頭下,警方搜獲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4.9克氯胺酮的17.3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8,528.90元)、101個可再封口膠袋、一個電子磅及兩條分別為單位鐵閘及大門的鎖匙。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96/2018[2019] HKDC 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96/2018

[2019] HKDC 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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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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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1月11日
出席人士: 謝祿英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建昌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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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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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5月17日早上,警方進入將軍澳尚德邨尚信樓803室,並發現被告人在內。在被告人床上的枕頭下,警方搜獲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4.9克氯胺酮的17.3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8,528.90元)、101個可再封口膠袋、一個電子磅及兩條分別為單位鐵閘及大門的鎖匙。

3.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氯胺酮屬他所有,用作販賣謀利。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再次確認氯胺酮屬他所有,並且是以港幣6,500元購得的。他打算利用可再封口膠袋及電子磅把氯胺酮包裝好,然後販賣予青少年。被告人自己並無吸毒習慣。

減刑陳詞

4.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父母離異後,跟隨母親與兄長同住。他過往有1次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並不相同。

5.葉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兄長因賭博欠下巨債,陷入困境,亦因而累及家人。有見及此,被告人一心希望可以減輕家人的負擔,結果卻誤信損友,作出了愚蠢決定,干犯本案。

6.另外,葉律師亦呈上了分別由被告人父母、訓導主任、社工、區議員等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他們一致替被告人求情,懇求法庭能輕判被告人,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後,被告人亦親自撰寫求情信,向法庭表達其悔意。

判刑

7.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8.就販運氯胺酮,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4至6年監禁。

9.本案涉及14.9克氯胺酮。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5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0.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33個月。考慮到被告人畢竟年紀尚輕,再加上參考過一眾求情信的內容,本席接受被告人犯案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減輕家中的經濟負擔。同時,本席亦盼望被告人能兌現他在求情信當中所作出的承諾,在刑滿後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3個月至30個月。這已是本席所能給予被告人的最大刑期寬減。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30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009] 1 HKLRD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