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明 對 許鴻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9/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9.

1. 申索人原為被告人 (申請人) 的租客。在2018年7月6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申請人提出申索,要求退回租金按金共銀47,600元。於2018年9月19日,申請人就他稱他須因處理申索人的申索而付出的時間成本及委託代表的費用提出反申索,共銀7,439元。申索及反申索於2018年9月20日在主任審裁官席前審結,主任審裁官判申索人勝訴,申請人須退回23,800元、支付相關利息與及訟費130元,並判申請人的反申索敗訴。申請人其後要求主任審裁官覆核他的裁決,而覆核聆訊在2018年10月31日進行。主任審裁官在聽取陳詞後,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並判令申請人須付訟費20元。就主任審裁官覆核申請的決定,申請人於2018年11月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而有關申請於2018年12月19日在本席席前審理。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49/2018[2019] HKCFI 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9/2018

[2019] HKCFI 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4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277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答辯人)
周浩明
(CHAU HO MING TONY)
 
   
被告人
(申請人)
許鴻勇
(HUI HUNG Y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楊家雄資深大律師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8年12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1月15日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

1.申索人原為被告人 (申請人) 的租客。在2018年7月6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申請人提出申索,要求退回租金按金共銀47,600元。於2018年9月19日,申請人就他稱他須因處理申索人的申索而付出的時間成本及委託代表的費用提出反申索,共銀7,439元。申索及反申索於2018年9月20日在主任審裁官席前審結,主任審裁官判申索人勝訴,申請人須退回23,800元、支付相關利息與及訟費130元,並判申請人的反申索敗訴。申請人其後要求主任審裁官覆核他的裁決,而覆核聆訊在2018年10月31日進行。主任審裁官在聽取陳詞後,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並判令申請人須付訟費20元。就主任審裁官覆核申請的決定,申請人於2018年11月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而有關申請於2018年12月19日在本席席前審理。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事實背景

2.如第1段所言,申索人原為申請人的租客。申索人在其申索書中稱在訂立租約後向申請人繳交了兩個月租金作為按金,總數47,600元,而在交還單位後,申請人從按金中扣掉了42,888元,只退回4,712元,故向申請人追討42,888元。

3.申請人在其答辯書中列出扣除的項目及退回金額的計算方法。他同時稱申索人於十個月租住期間,只有兩次比較準時交租,其他月份遲交,造成混亂,而因申索人屢次欠租、未能完成一年「死約」,理應按比例退回申請人已付的經紀佣金和釐印費,及20天空置期的租金。申請人亦對申索人不遵守合約並多次浪費他的時間表示極度不滿,稱會保留追究及索償的權利。而最終申請人亦於2018年9月19日提出反申索,稱申索人不理會他的解釋,並企圖逃避土地審裁處的判決,浪費他的時間,故反申索2018年7月6日起 (即申索人提出本申索當日) 至2018年9月20日共9小時的時間成本 (每小時804.3元共9 × 804.3元 = 7,238.7元) 與委託代表費用200元,總數7,439元。

審訊及判決理由

4.申索人的申索與申請人的反申索同於2018年9月20日審結,主任審裁官及後亦駁回申請人的覆核,並在2018年12月3日頒下書面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

5.主任審裁官首先在理由書第1段指出:

「 1. 申索人為租客,向被告人業主,要求交還部份租金按金。」

6.在第3段,主任審裁官列出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如下:

「 3. 被告人答辯書中指出,他在申索人租金按金扣除以下五項,共 $42,888 :-

第一,4月份租金 $23,800 ;

第二,土地審裁處對申索人兩個訟費判決,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總數 $1,000的訟費;

第三,雙方租約一半的經紀佣金 $1,983 ;

第四,雙方租約釐印費的一半 $238 ;及

第五,因申索人提早退租,而令被告人損失了二十天的租金,共 $15,867 。」

7.主任審裁官隨後在第4 – 6段解釋判申索人勝訴的原因,如下:

「 4. 申索人同意他需要負責被告人答辯書中第二、三、四及五項應扣除的款項,因此,被告人可在租金按金中扣除 $19,088 。但申索人指他已經支付了第一項4月份的租金 $23,800給被告人。

5. 被告人指出,因申索人部份租金是用支票支付的,部份支票可能被申索人銀行退票,因此,被告人需向其銀行查出究竟申索人有否支付4月的租金。

6. 因被告人的申請,我把本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當天,被告人在法庭上指出,經調查後,申索人銀行並沒有退回任何支票,因此,申索人確實已支付了4月份 $23,800的租金。

7. 但被告人爭議,因申索人多次欠租,被告人須到土地審裁處多次才能把申索人驅出有關物業,小額錢債審裁處不應判決申索人勝訴。

8. 我曾經嘗試對被告人解釋,因他已收到4月份的租金,他不能夠在租金按金中再扣除4月份的租金。

9. 但被告人似乎不明白,或不願意明白,被告人仍然認為即管他已經收了申索人4月份的租金,他仍然可以在租金按金中再扣除多一次4月份的租金。

10. 在這情況之下,我並無任何選擇,因此,判決申索人勝訴……」

8.就撤銷申請人反申索的原因,主任審裁官在第12和13段中解釋,申請人的反申索全是他指他在本案中浪費的時間及委託代表的費用,而「這些全部是被告人的訴訟費用。被告人不能亦不應當反申索提出。」

上訴許可申請

9.申請人在2018年11月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的主要理由可撮要如下:

(i)  就扣除土地審裁處訟費、經紀佣金、釐印費等,是他勝訴;

(ii)  他是看漏了申索人有付4月租金,但究其根本,是因申索人不斷欠租,而申請人也願意退回所扣的數額;

(iii)  申索人不守合約,拒絕和解,獲判勝訴;但申請人只求按合約取得應得的及就付出的時間得到補償,卻不獲考慮,這是對香港合約精神及制度的諷刺。

申請人的陳詞

10.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12月19日在本席席前審理,而在聆訊前申請人提交了一頁「上訴理由補充資料」, 提出三點:

(i)  就理由書第1段,申請人稱主任審裁官所言不符事實, 因申索人是要求交還「全部」按金,不是「部份」;

(ii)  就理由書第5段,申請人稱他無提出申索人部份租金是用支票支付,他稱他是說他靠打簿確定租客有否交租,而因申索人屢次欠租,令他花了很多時間,而其中一次因部份款項沒有打印在存摺上,引致誤會,而在澄清誤會後,他願意退回所扣款項;

(iii)  就理由書第9段,申請人稱他不是不明白,亦願意退回因誤會扣除的4月份租金,但必須扣除他的時間損失, 以彰顯本港的合約精神及制度。

關於上訴的法律原則

11.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該條例」) 第 28(1) 條規定:

「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2.法例明文規定擬上訴之理由必須是「只涉及法律問題」或裁斷「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此外,即使上訴理由「涉及法律問題」,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仍須向法庭顯示其上訴具有可爭辯的理由。

13.一般而言,除非涉及法律方面的謬誤,或者事實方面的裁定是悖理的、不理性的、或者沒有證據支持該決定、或該決定是考慮了無關的事情、或沒有考慮相關的事情,審裁處就著事實方面的裁斷是不容許以上訴形式推翻的:見Chow Mee Yee Millie v Hong Kong Mediation Services Limited HCSA 17/2011,2012年2月16日,法官,第25段。

討論

14.就主任審裁官是否應判申索人勝訴,申請人雖成功扣除主任審裁官在理由書第3段所列出的第二至五項,但申索人最終就第一項成功申索。在這情況下,主任審裁官判申索人勝訴, 法律上完全正確。

15.就申請人誤會申索人無付4月份租金,即使如申請人所說申索人經常遲付租金,但誤會的主因是申請人打簿時有遺漏, 錯不在申索人,申請人不可委過於人。

16.就申請人稱應就他因申索人的申索所付出的時間得到補償,那些充其量是訴訟費用範疇內的項目,申請人不能亦不應當反申索提出,這點在法律上完全正確。如該條例第24條訂明:

24. 訟費

(1) 在符合第 (2) 款的規定下,審裁處可裁斷任何一方獲償訟費及開支,而該等訟費及開支可包括―

(a) 該一方為出席聆訊而須招致的合理開支及所損失的薪金或工資;及

(b) 已付給證人的合理款項,以補償證人為出席聆訊而須招致的開支及所損失的薪金或工資。

(2) 審裁處根據本條就訟費作出裁斷時,亦須就有責任繳付訟費的每一方所須付的款額作出指示。

(3) 訟費的裁斷可強制執行,方式與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其他裁斷的方式相同。」

17.最終,因申索人申索勝訴而申請人反申索敗訴,主任審裁官就訟費的裁決在法律上也正確。

18.申索人即使如申請人稱經常遲付租金,也不代表申請人誤扣有關4月份的租金是有理據。在這情況下判申索人勝訴,亦不如申請人稱不符合香港的合約與法治精神。

19.申請人在其上訴補充資料中所提出的三點只是就理由書中某些用字的挑剔,更不涉任何法律問題。

結論

20.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申請人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據以指出主任審裁官可能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司法管轄權,故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席撤銷是項申請, 但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資深大律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被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