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9/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9.
1. 申索人原為被告人 (申請人) 的租客。在2018年7月6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申請人提出申索,要求退回租金按金共銀47,600元。於2018年9月19日,申請人就他稱他須因處理申索人的申索而付出的時間成本及委託代表的費用提出反申索,共銀7,439元。申索及反申索於2018年9月20日在主任審裁官席前審結,主任審裁官判申索人勝訴,申請人須退回23,800元、支付相關利息與及訟費130元,並判申請人的反申索敗訴。申請人其後要求主任審裁官覆核他的裁決,而覆核聆訊在2018年10月31日進行。主任審裁官在聽取陳詞後,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並判令申請人須付訟費20元。就主任審裁官覆核申請的決定,申請人於2018年11月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而有關申請於2018年12月19日在本席席前審理。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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