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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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3月30號上午十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在深水埗桂林街恒誠大廈地下走出來。被告見到警員,神色慌張,立刻轉身返回大廈。警員在大廈外截查被告。於搜查過程之中,警員正要搜查被告在左手的黑色尼龍袋時,被告對警員說:「呢袋係毒品嚟,我冇諗住攞嚟食,諗住賣出去搵啲錢,第一次,畀次機會」。警員接著打開尼龍袋,發現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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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6/2018 [2018] HKDC 1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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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3月30號上午十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在深水埗桂林街恒誠大廈地下走出來。被告見到警員,神色慌張,立刻轉身返回大廈。警員在大廈外截查被告。於搜查過程之中,警員正要搜查被告在左手的黑色尼龍袋時,被告對警員說:「呢袋係毒品嚟,我冇諗住攞嚟食,諗住賣出去搵啲錢,第一次,畀次機會」。警員接著打開尼龍袋,發現內有: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個仔又就嚟出世,想搵啲錢先走去賣毒品,畀次機會」。警員於警署搜查被告,從被告的斜孭袋內找到:
4.另外警員從被告的褲袋內找到現金港幣$9,564.40元以及在被告身上找到80個空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被告於其後的錄影會面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5.警方估計,涉案的可卡因市值為$29,986.20元,而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為$7,647.12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40歲,單身,曾經在2014年離婚,並沒有子女。 7.辯方說,被告的姐姐今天亦在法庭上支持被告。 8.被告於被捕時是在茶餐廳任職散工,月入約$8,000元。辯方說,辯方提供三封的求情信,亦呈上三種測試下所作出的判刑計算方法作為法庭的參考。辯方不爭議那些從被告身上找到的現金款項被充公的做法。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稱被告曾經患肺炎和肺積水。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被告現年40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並不是吸毒者。被告從1995年開始總共有八項定罪,於2000年曾經因為藏毒罪被定罪罰款$3,000元。 10.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表示,他想向法庭證明改過的決心與及悔意。被告聲稱他近十年一直都奉公守法,但是由於一名餐廳的熟客遊說,因而做派毒。首先兼職派毒品,繼而全職派毒品,做了一年半多便被捕。被告說,他不會辜負家人對其支持、關愛和體諒。被告的姐姐說,被告是一個善良的人,曾經患大病,被告向家人懺悔以及承諾會彌補今次的過錯。懲教署委任的司鐸林牧師亦表示被告感到悔意,會以行動證明他真的決心改過。 11.本席認為,被告改過的決心是為了自己和家人,而不是為了求情而作出的承諾。被告並不是第一次被定罪,甚至早於2000年已經因為藏毒罪而被定罪。但是被告不懂珍惜機會,在2000年9月再犯案,但定罪得到緩刑。被告不再珍惜那次緩刑的機會,於同年12月再犯案,因而被判監6個月。被告於2009年10月再犯事,但是被告在求情信亦說,他有十年多時間是奉公守法,但是他亦提及自己有一年多時間是有販毒的行為。當然,本席只會以本案的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12.本案涉及兩種毒品,份量並不少。從被告身上找到港幣大約是二萬八千二百多元,而毒品的總市值約為三萬七千六百多元。一般而言,販運涉及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而販運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 13.就本案而言,涉及18.37克可卡因和11.51克氯胺酮,如果每種毒品單獨處理的話,理論上法庭會分別判被告入獄五年半和四年。由於整體量刑原則及上訴庭於特區訴陳旭亮CACC 318/2013的判刑計算方法,法庭不會強行判被告入獄九年半。辯方在其書面的計算方法,以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轉測試(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ratio test)提出不同刑期的計算方法。本席認為這只是判刑的計算方法,使判刑能夠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從而得到一個恰當的懲處。 14.上訴庭認為,涉及不同毒品是加重刑責的因素。而本席亦認為法庭不會,亦不應該發出錯誤的訊息,使到販毒者以為販運愈多毒品、數量愈多便得到更大的刑期扣減。這豈不是變相鼓勵販毒者販毒。這是一個錯誤的訊息。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份量和類別都是不相伯仲,本席並不同意辯方所言調整幅度為6個月的陳述。本席並不認為這種混合式的判刑是一種僵硬的數學方程式,並不能夠純粹以百分比作為界定。 15.就考慮到本案案情以及涉案的毒品,加上被告的求情因素,本席以可卡因的份量作為主線,以五年半為起點。被告因為同一時間涉及另一種份量不少的氯胺酮,因此加刑一年,即是說本席以六年半為起點。 16.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本席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52個月。另一方面,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席亦頒令被告身上的港幣現金全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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