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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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地方是在新界粉嶺坪輋路孔嶺一個三層的村屋(村屋)。村屋四周設有圍牆,圍牆裝有閉路電視。案發時,姓 鄧 的女控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及姓 陳 (控方第二證人)兒子及僱工在該村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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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1/2018 [2018] HKDC 16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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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地方是在新界粉嶺坪輋路孔嶺一個三層的村屋(村屋)。村屋四周設有圍牆,圍牆裝有閉路電視。案發時,姓鄧的女控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及姓陳(控方第二證人)兒子及僱工在該村屋居住。 3.2016年12月,控方第一證人聘請被告為私人司機,負責接送。被告通常需要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七時半至中午十二時接送事主及家人。2018年4月9日早上七時許,控方第二證人檢查過他太太的手袋,然後放在村屋二樓主人房房門左邊的矮櫃上。2018年4月13日下午二時許,控方第一證人發現矮櫃上有三個手袋不見了。這包括一個白色手袋(手袋一)、一個藍色手袋(手袋二)及一個紅色手袋(手袋三)被竊,手袋總值大約為港幣十九萬九千元。事主報警。 4.2018年4月16日中午時分,被告致電控方第二證人說,自己的弟弟闖入村屋偷竊有關的手袋。後來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這些爆竊案是他獨自一人干犯,與弟弟無關。被告已經把三個被竊手袋賣掉。 5.被告亦指出,他曾到尖沙咀廣東道文利大廈一間叫喬越名品的二手手袋店(喬越)。姓蕭控方第三證人是喬越的收貨員。他證實被告分別於2018年4月10日、11日及12日把手袋一、手袋二及手袋三出售。控方第三證人把手袋拍照,發給喬越的東主,由東主回覆價格。手袋一、手袋二及手袋三分別以港幣$55,000元、港幣$38,000元及港幣$9,000元賣出。被告簽署有關手袋二及手袋三的買賣協議。警員後來撿取手袋二及手袋三。喬越於2018年4月16日把手袋一以人民幣$53,000元轉售。控方第一證人認出手袋二及手袋三是屬於她的手袋。 6.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7.涉案村屋前園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以下情況:
8.喬越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2018年4月12日下午1時33分進入喬越,被告出售手袋三,然後於下午2時35分離開。在喬越所處的文利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以下情況:
9.2018年4月23日,控方第三證人於列隊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32歲,香港出生,未婚,中五程度,被捕前是司機,月入約一萬元。被告在十年前(即是2008年),有一項輕微的定罪紀錄,並沒有被判監,亦沒有與本案同類的前科。 11.辯方呈上被告自己、被告母親、被告的妹妹、哥哥、弟弟以及前老闆的求情信,亦呈上有關被告由紅十字會所簽發的嘉許證書以及宣明會的感謝信。 12.辯方呈上一宗案例,即是特區訴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作為法庭的參考,認為本案的被告只是很少程度上破壞誠信。但辯方同意,被告連環在短時間犯案是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亦不能夠視為機會主義下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3.被告現年32歲,中五程度,未婚,於2008年有一項毆打傷人罪,被判罰款$6,000元。就本案而言,本席會視被告為沒有案底人士判刑,不會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責。 14.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提及母親患有罹疾,被告犯案令到家人朋友都傷心,感到不孝。被告在還押期間深切反省,會負上責任,希望法庭能夠減刑,亦答應母親不再行差踏錯。被告的母親說,她不懂教仔,被告有賭博的惡習,「呢個賭字唔止害咗佢,仲害咗我一家人」,希望被告能夠重新做人,還清債項。被告的哥哥說,被告知道教訓,亦自責自己沒有和被告溝通,一起去解決問題。被告的妹妹說,她很尊敬被告,認為犯錯之後最重要懂得改過和想辦法解決問題。她亦表示家人、家中的父親默默承擔責任,亦說「有樣嘢不會改變,係大家係姓鄭一家人」。被告的妹妹說,她不會嫌棄被告,被告亦不應該放棄自己,要照顧這個妹妹。被告的弟弟說,他與被告的感情特別好。被告照顧家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是一個「唔錯嘅年輕人」,與同事相處融洽,公司會「再等佢返工」。 15.從這些求情信,本席相信被告有一個關愛他的一家人。他們會支持被告改過自新、痛定思痛,不會再犯事,但是被告亦要面對其刑責。一般而言,涉及爆竊住宅的判刑起點是3年。第一項控罪是在2018年4月9日發生,那個時候被告已經擔任單位的司機有一段長時間,之後被告連續三日犯案,致使事主損失大約十九萬九千多元的三個手袋。被告亦因為偷竊這三個手袋變賣而得到$102,000元。當然,事後警方亦找回兩個手袋,但這可能涉及到互爭權利的訴訟(interpleader proceedings)。 16.首先,本席認為嚴格上被告不算是破壞誠信地犯案,雖然他在2016年已經成為單位的私人司機,但是被告並沒有單位的鎖匙入屋,而是從窗口爬入屋內犯案。不過,本案涉及不少加重刑責的因素,這包括:
17.被告最實際的求情因素是坦白認罪。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就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因素以及本案的案情,本席就第二、第三及第四項控罪,每項以三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至28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兩年。就整體量刑原則之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全部四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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