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151/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2000年4月3日,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黃永輝暫委法官席前,承認一項控罪,就是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的詳情指出,被告於1999年10月11日在香港九龍西洋菜街與豉油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5.85克基苯丙鹽酸鹽的26.39克晶狀固體。黃法官判他監禁5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