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鄧卓倫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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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和答辯人原是夫妻關係,雙方現時在家事法庭仍有法律程序進行中,是關乎離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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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565/2018 [2019] HKCFI 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356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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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呈請人和答辯人原是夫妻關係,雙方現時在家事法庭仍有法律程序進行中,是關乎離婚的案件。 2.根據兩個高等法院案件的命令,呈請人提出本呈請,要求法庭判令鄧卓倫先生破產。呈請人基於該兩個法庭判令而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日期為2018年5月17日。鄧先生並不爭議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合法地發出的,並且在超越了法定的時限後,他仍無支付當中所陳述的債項。 3.本呈請曾於2018年8月27日聆訊,當時林雲浩法官將本案押後,以便雙方商討和解。 4.其後,於2018年9月17日陳美蘭法官亦將本案押後以便雙方進行和解。今天是本案第三次聆訊。在陳詞中,鄧先生提出一些看似是抗辯的理由,歸納如下:
第一個抗辯理由:推翻兩個高等法院判決 5.在今天的聆訊中,鄧先生第一次將一些草擬申請推翻判決的文件呈交法庭 (文件A),法庭姑且考慮其內容。但即使如此,內容並不能符合法庭的要求,顯示到鄧先生真正有成功推翻兩個判決的機會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原因是他所提的推翻理由:
6.因此,就着今天的聆訊,鄧先生所提出的第一個反對發出破產令的理由並不成立。 第二個抗辯理由:建議和解 7.法庭已經給予鄧先生兩次與呈請人討論和解的機會,到今天為止,呈請人仍然沒有同意任何和解方案。在本次聆訊之前,鄧先生以信件方式告訴法庭,他可以將其持有於Chief Continental Limited全部股份 (即百分之五十) 於任何日子時間轉名給太太及兒子,因為該些股份持有的尖沙咀鋪位,市值遠高於2,200,000元。至今,呈請人並無接受這個和解的方案。 8.本席聽取鄧先生陳述,知悉Chief Continental Limited另外百分之五十股份是由他的父親持有,而且鄧先生還聲稱該公司有三個子公司互相持有股份,他亦不清楚誰是那些公司的股東。 9.法庭在今天聆訊中並無看到這些公司的註冊紀錄,若果鄧先生本身亦說不清這幾間公司的股東是誰,那即使呈請人取得Chief Continental Limited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亦可預計她未必能夠得到其餘股東的同意而將物業出售以便抵償兩個高等法院命令下的債項。 10.在無達成共識、無和解的情況下 (不論是誰提出的和解方案) ,到今天為止,雙方並沒有達成和解,因此鄧先生今天在本庭提出的第二個抗辯理由並不成立。 11.總括而言,在有效的法庭判決下,債項未被償還,呈請人合法地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鄧先生並無支付欠債,雙方無達成和解協議。基於上述的原因,鄧先生並無法律認可的抗辯理由,因此法庭發出破產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2.破產呈請的所有訟費,包括上兩次押後的聆訊的訟費, 歸於呈請人,從鄧先生的資產當中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訟費評定為7,700元,從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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