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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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15/2018[2019] HKCFI 1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15/2018

[2019] HKCFI 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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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Y.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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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8年12月4日下午4時30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及 [3] 及 [5]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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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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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三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審訊嘅證供顯示,被告人身為女童X嘅父親,喺2015年夏天開始就喺不同嘅時段多次強姦女兒。喺2015年嘅夏天當時候女童X係只不過係10歲,而被告人當時係已經年過係73歲,兩人之間嘅差距係超過六十年。

被告人第一次強姦咗女兒嘅時候,佢將女兒推入去屋企嘅房間裡面,咁因為被告係女童嘅父親,雖然女童唔願意,但係被告人係依然係強行同女童係發生性行為。咁當時候嘅性行為令到女童下體係疼痛,而過程中被告人亦都係曾經阻止過女童係發聲。喺完事之後,被告人亦都命令或者要求女童係唔准同任何人係講及呢一件事,基於女童X係一名內向同埋文靜嘅小朋友,佢對父親係絕對服從嘅,咁因此佢一直係將呢件事埋藏喺自己嘅心底裡面,冇向任何人係透露。

女童嘅順從不幸係令事件係延續同埋惡化落去。喺2016年嘅7月5日,女童嗰日係接獲升中派位嘅通知,咁理論上係一個興高彩烈嘅高興嘅日子,但係證供顯示被告人又再一次係強姦佢嘅親生女兒。

實際上喺審訊嘅時候,我哋係聽到2016年嘅7月一直至到2017年嘅2月被告人喺屋企裡面,當屋企只係剩低女童嘅時候多次係強姦佢嘅。就呢啲其餘嘅事件被告人並沒有被起訴,喺量刑嘅時候我亦都係冇將佢哋考入去量刑之列。

事件最後喺2017年嘅2月3日,被告人最後一次強姦X女童之後,被女童X嘅母親係揭發。

作為父親,第一個天職就係愛𡃶同埋保護自己嘅仔女,避免佢哋受到不必要嘅傷害。被告人你不單只冇愛護你自己嘅女兒,更加係作出嚴重嘅傷害,呢啲完全都係違反倫理,令人係極度反感。

上訴庭多次指出,呢一啲性行為無論究竟係強姦又或者係亂倫,不但對受害女童造成終身嘅陰影,更加係摧毀家庭嘅完整性。父親喺屋企裡面一般擔任領導嘅角色,年幼嘅子女係會尊敬同埋服從父親,假若父親一旦濫用佢嘅身分,侵犯係女兒,女兒成功反抗嘅機會根本就係不大。

上訴庭亦都指出,法庭必須保護呢啲容易受到傷害嘅人士被人性侵犯。喺涉及性侵犯兒童嘅案件裡面,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嘅刑期,嚟阻止其他人士干犯呢一啲罪行。呢一啲具阻嚇性嘅刑期係表達公眾對呢啲罪行嘅厭惡,同埋為受害者同埋其他人士申冤。

喺呢一件案件完結之後,本席雖然並沒有替女童索取心理專家嘅報告,但係被告人嘅所作所為對佢嘅傷害,本席深信終身難忘。我有咁嘅睇法,因為事件係發生嘅時間長達係兩年之久,咁女童同被告人係需要居於同一室之內,而且女童嘅年紀又咁年幼,根本亦都無從擺脫父親嘅魔爪。呢一啲咁嘅事件對於女童嘅影響我相信唔需要係專家嘅報告我都可以係講到出嚟。

實際上被告人你嘅所作所為亦都係可以喺女童嘅母親嘅身上,即係你嘅太太身上高睇到。從法庭上嘅證供我哋聽到,亦都得悉你太太本身年幼嘅時候亦都曾經遇上相類似嘅遭遇,受過傷痛嘅傷害。今次嘅事件令到女童嘅母親自責不已,怪責自己未能一盡母親保護女兒嘅責任。

今次嘅審訊無論喺初級偵訊,喺裁判法院,同埋嚟到我哋高等法院,女童嘅母親作供嘅時候因為精神、情緒上高嘅不穩,曾經係需要我哋終斷呢個審訊係多次,佢嘅精神健康我哋可以親眼睇到係受到係非常之嚴重嘅傷害。被告人你不單只冇憐惜你嘅太太,更加要喺呢個傷口上高灑鹽酸鹽。雖然我已經多次係力圖係阻止你提出有關你太太過往遭遇嘅問題,不過你堅持都係要問。

性罪行邪惡嘅地方係佢造成嘅心理影響--對受害人造成嘅心理影響係長遠嘅,甚至係終身嘅。受害人要走出呢啲傷痛,唔係咁容易嘅事,唔係我哋三言兩語係可以開解就完成。呢啲心靈上嘅傷害遠遠係較肌膚作出實際嘅傷害係為大,影響亦都係深遠,可能影響佢一生。

喺呢一件案件裡面,被告人同女童嘅年紀差距係六十年,而喺呢個性交嘅過程裡面被告人亦都冇作出任何保護嘅措施。被告人喺充分了解、知道女童嘅內向性格,濫用誠信,對女童係作出獸行,獸行。喺各種強姦之中,強姦自己嘅親生女兒我相信喺呢一個控罪嘅嚴重性上高都高據前列。

呢一件案被告人你喺同一次嘅司法程序,兩度要求女兒出庭作證。女兒首先喺裁判法院嘅初級偵訊作供,跟住喺高等法院嘅正式審訊亦都需要作供,兩次講及佢遭被告人強姦嘅經歷,可想言之嘅過程係如何淒涼、淒慘。

喺而家嘅司法制度之下,被告人有咁嘅權利,不過就住呢一點我認為社會係咪應該諗一諗喺一啲咁嚴重嘅性侵犯嘅事件中,而涉及嘅受害人又係咁細個,如此年幼,咁係咪有咁嘅需要要呢啲咁年幼嘅兒童係作兩次嘅證供,講述佢點樣樣嘅悲慘遭遇呢?

另外我亦都注意到,喺呢一件案件裡面嘅被告人刻意拒絕接受律師嘅協助,刻意拒絕法律援助,喺庭上高千方百計用盡所有嘅問題方式去刁難自己嘅妻女,意欲就係要令到佢哋係尷尬、羞愧,最終係希望佢哋能夠閉嘴,咁樣樣嘅審訊做法又有冇改善嘅空間呢?

無論點都好,以上我所講嘅都係只係反映咗一樣嘢,就係被告人喺呢件事件裡面冇丁點兒嘅悔意。被告人過往已經有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嘅刑事紀錄,嗰次襲擊嘅對像就係被告人嘅太太,即係受害人嘅母親。另外佢亦都有一次試圖干預司法公正嘅刑事紀錄。實際上本案嘅被告人喺審訊嘅期間曾最少三次寫信畀佢嘅女,咁而呢個事件喺第一次發生之後,我已經警告過被告人,但係佢就繼續,並冇理會,因此我會將呢啲事件轉交警方同埋律政司作進一步嘅跟進,調查被告人究竟是否有干犯到刑事藐視法庭,又或者係妨礙司法公正嘅控罪。

強姦罪嘅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另外強姦罪亦都係冇既定嘅判刑指引。有一啲只係--上訴庭只係訂立咗一啲原則,要我哋下級嘅法庭係跟從。過往嘅案例雖然係有參考個價值,但係每一宗案件嘅情況不盡相同。喺高等法院處理嘅強姦案件而涉及係父親強姦女兒,而女兒嘅年紀又較輕嘅案件,一般嘅量刑係以12年作為呢一個量刑嘅起點。咁考慮到我剛才以上所述,本席亦都係採納就呢一件案件每一罪係12年作為呢個量刑起點。案件發生嘅時間橫跨兩年,即使去到2017年嘅2月X女童都仲係未滿13歲。呢一件案件裡面,無論對女童同埋對太太(即係女童嘅母親)嚟講,都作出咗嚴重嘅傷害,被告人嘅行為。

雖然被告人而家已經77歲,但係佢選擇喺71歲嘅時候干犯今次嘅控罪,咁我睇唔到有啲咩嘢原因係因為佢嘅年紀大要作出任何嘅寬減。考慮到三條控罪整體案件嘅嚴重性,本席係頒令第三同埋第五嘅每一項控罪嘅其中三年,同第一項控罪嘅12年即時監禁嘅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三項強姦罪係被判處18年嘅即時監禁。